受理、处理、答复学生申诉实施办法(修订)

索取号:G0260904000-2018-0001 时间:2019-01-08 浏览:4225 设置

受理、处理、答复学生申诉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维护和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客观、公正地受理、处理、答复学生申述,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决定或处理有异议,由本人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计划招收的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在校在籍学生。

第四条学生应当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受理学生申诉的机构为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具体受理学生申诉,包括对学生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前期核查,并对一般申诉事件做好调解和沟通工作。

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范围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处理、退学处理;

(二)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项处分。

第七条申诉人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查。

(一)原处理决定适用依据不当;

(二)原处理决定之程序不符规定;

(三)原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事实不符;

(四)有证据证明作出原处理决定的有关人员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除此以外的事由,不作申诉受理。若学生对以上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书或处理通知之日起十日内由本人向学校受理学生申诉机构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再受理。

第八条学生提出申诉时,由学生本人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诉受理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材料。对申诉材料不齐备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要求学生在两个工作日内补齐,过期不补齐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九条在未作出复查结论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且不得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申诉处理工作。

第十条学生的申诉行为应遵守学校有关规定,不得采取极端行为干扰学校的正常秩序。

第十一条在学生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对受开除学籍处分或退学处理的学生,经本人申请,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同意,可暂缓办理离校手续。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一旦作出“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复查结论,受开除学籍处分或退学处理的申诉人应当立即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不得再次缓办。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答复

第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述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述人。主要以直接或邮寄方式送达申诉申请人,送达时间以收件方签收回执或邮寄凭证为准。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十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申诉处理期间,对申诉事项所涉及的事实、理由、处理程序、证据、依据、定性、处分等情况进行调查复核,申诉人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予以协助配合。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处理申诉期间,申诉人不应再以其他形式及渠道求决相同申诉事由。

第十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根据调查复核情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复查结论: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向学校提出“维持原处理决定”,并抄报给作出原处理决定的部门或机构。

(二)原处理决定适用的依据错误、存在违规,对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不符合处理程序的,向学校提出“建议撤消决定”或者“建议变更决定”,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若学校根据学生申诉受理委员会复查结论对原处理决定作出变更的,学生受处理时间与原处理决定的时间一致。

第十五条复查结论包括: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有关规定;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有关规定;

(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处理结果;

(六)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四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十六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校长办公室负责人、学校监察处负责人以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第十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会议内容应当进行笔录,并由主任、出席会议的成员和记录员签名。

第十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笔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案由;

(二)参加会议成员签名;

(三)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

(四)会议的过程;

(五)事实和认定的证据;

(六)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对学生申诉作出的复查结论应当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在规定期限内开会作出,若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应通过投票表决作出结论。该复查结论为最终结论,学校不再受理学生针对该复查结论的申诉。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电机学院受理、处理、答复学生申诉实施办法》(沪电机院办〔2015129号)同时废止。今后上级若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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