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机学院学生医疗保障规定(修订)

索取号:G0261303000-2023-0007 时间:2023-09-18 浏览:377 设置

上海电机学院学生医疗保障规定(修订)

根据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市教委、市卫健委、市财政局等部门颁发的《关于推动本市大学生持卡就医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待遇发〔2021〕42号),及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颁发的《关于全面推进本市大学生持卡就医结算工作的通知》(沪医保中心〔2022〕56号)有关精神,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上海电机学院学生医疗保障规定》

  一、参保对象

在上海电机学院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包括港澳台,但不包括外籍留学生)

  二、参保缴费及保障周期

1. 个人缴费标准按照本市居民医保中小学标准执行,并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标准同步调整。参保费由学校根据每年文件通知实行统一代收代缴。

2. 保障周期

  符合参保对象的新生,自报到当日起即享受医疗保障待遇,至当年12月31日止;符合参保对象的学生,正常缴费参保后,期限为参保年度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三、就医方式

20231月1日起统一使用社会保障卡(或医保卡)及门急诊就医记录册,可自主选择到本市范围内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由医保直接进行医保结算。

  四、参保大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障待遇

大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障待遇与本市居民医保中小学生保持一致。按照年度标准缴费后,不仅可以享受门诊和住院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具体为:

  (一)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主要分为门急诊医疗和住院医疗。

1. 普通门急诊医疗

  (1)校外门急诊医疗:大学生门急诊发生的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设置起付线300元,年累计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70%,个人自负30%;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60%,个人自负4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个人自负50%。

  (2)学校卫生所内医疗:大学生在已定点联网的学校卫生所门诊就医,所发生的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不计入起付标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0%,个人自负20%。

2. 住院医疗或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持社会保障卡,按定点医疗机构要求办理入院登记,出院(出观)时, 发生的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0%,个人自负2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75%,个人自负25%;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60%,个人自负40%。

(二)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大病保险等)

大病范围:大学生患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治疗(化学治疗、内分泌特异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治疗、介入治疗、中医治疗)、部分精神病病种治疗(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郁症、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等。

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本市医保报销范围的费用,在居民医保结算后,个人自负的部分可由大病保险资金再报销60%,本市低保、低收入家庭成员再报销65%。

五、报销、医保结算类相关事项

1. 在校外医保定点医院急诊就医时,未携带《社会保障卡》、《门急诊就医记录册》等医保就医凭证的,个人先垫付医疗费用,可以在凭证开具之日起的6个月内,凭本人就医凭证、医疗费收据以及相关病史资料,本人到医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申请报销。医保经办机构的具体联系地址及电话可通过随申办APP查询,也可拨打医保咨询服务热线12393咨询。

注意:未携带就医凭证的,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不予结算。

2.大病保险理赔

本市承办城乡居民大病理赔的保险公司有四家,分别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大学生患大病的(见上述大病范围),在居民医保结算后,个人可在上述四家保险公司范围内任选一家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选择后在一个待遇享受年度内不变)。

申请理赔的材料及相关要求,请咨询选定的商业保险公司。

3. 参保大学生在外省市就医

参保大学生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在外省市发生的医疗费用可跨省直接持社会保障卡结算;未实现直接结算的由本人现金垫付后,可到本市医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申请报销。

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途径: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自助办理异地备案手续,具体路径:下载“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热门服务-异地就医-自助开通,根据提示完成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办理成功后,异地备案立即生效。

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再回本市就医,无需取消备案登记手续。异地就医备案登记有效期内,在本市与备案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异地医疗机构需开通异地直接结算功能),均可持社会保障卡就医。提醒:同时间点发生两地就医行为的,会被列入重点监管范围,需接受事后监管。

六、疾病管理

1.在入学前患有、而在高考或入学体检中未能检出的疾病,学生应如实填写在健康体检表上,如实向校卫生所告知填写在病史本上。对于因隐瞒疾病而导致在教学活动与校园生活中发生的突发情况,或疾病的加重与恶化,学校不承担相关责任。

2.学生应配合校卫生所提出的传染病医学隔离或休学,及必要的医学排查,若拒绝或隐瞒身患传染病,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学校有权予以处分,并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传染病休学者(肺结核),复学需提供上海市结核病定点医院出具的复课证明。

4.因心理性疾病或精神障碍休学者,复学时需提供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出具的病愈证明。

七、校内卫生所就诊管理

1. 使用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医保卡挂号就诊,医保直接结算支付20%的费用,通过刷校园卡或哒哒码支付,不支持微信、支付宝或银行卡,不收取现金。

2. 不得借用、冒用他人社会保障卡或医保卡就诊,一经发现,按相关规定处理。

3. 不缴费参保的大学生在校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及校内卫生所都不能享受大学生医保待遇,即在校内卫生所就医也需全额自费。

4. 暂无实体社会保障卡或医保卡的,可以使用电子医保卡就诊。申领途径:“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支付宝搜索“医保电子凭证”;微信小程序搜索“我的医保凭证”。

5. 申领门急诊就医记录册:

个人可凭身份证、社会保障卡,至就近的医保经办机构申领,立等可取。也可通过随申办市民云APP申领(随申办首页-底部-办事-服务大厅-按部门-市医保局-办理就医记录册的申领、更换、补发;或首页搜索办理就医记录册,选择办理就医记录册的申领、更换、补发。根据提示完成申请。

  八、就诊时间

    临港校区:门诊:周一~五 8:00-15:30

                13:00-14:00 (停诊,集中消毒时间)

 值班:周一~四 15:30-19:30(应急处置,无门诊常规开药)

     周六、周日、国定假日:8:30-11:30、12:30-15:30         

   闵行校区:门诊:周一~周五8:00-17:00     

     寒暑假值班:每周三(如有变动,以学校网站各学期末公告为准)

    临港校区:每周三9:00-14:45  电话:38223265

    闵行校区:每周三8:30-16:00  电话:64305105

 

  九、大学生城镇居保不适用范围

  健康体检、救护车、矫形手术、美容、镶牙、洁齿、治疗秃发、植发、疫苗接种检查费、斗殴酗酒、吸毒自残、自杀、由第三方负担的(交通事故)由工伤保险支付的费用护工费、发票上注明的非医保类、境外就医其他超出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范围的费用。

  十、更多医保相关政策途径

  推荐公众号:上海发布、上海医保、上海社保卡。

  推荐网站:

  医疗保障局官网:https://ybj.sh.gov.cn;

  上海市政府“一网通办”:https://zwdt.sh.gov.cn;

  市民信息服务网:www.962222.net。

  相关咨询电话如下:

  医保咨询服务热线:12393(医保政策与经办服务);

  市民服务热线:12345(社会保障卡业务)。

  十一、说明

1.本《规定》自即日起实行,原《规定》终止。

2.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总务部。


附件:大学生医保问答.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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