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的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实现科技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计划管理项目主要指:
1、国家级项目: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等国家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
2、省部级项目:教育部以及国家有关部、局、委、办等主管科研归口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以及上海市科委、上海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上海市教育科学规划办等批准立项的项目。
3、局级科技项目:上海市教委和上海市经信委等相应部门下达的项目。
4、学校组织实施的重点培育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教师基金项目。
第三条 科研计划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国家科技方针、政策及法规,以当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趋势为导向,结合学校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规划,确定科研选题,组织对上级各行政管理部门下达项目、与外单位合作攻关的重大项目以及科技招标项目的申报工作,制订近期和年度执行计划,督促、检查计划项目的实施,保证科研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学校的科研工作必须贯彻国家科技方针、政策,结合本校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根据学校科技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主攻方向和总体奋斗目标,落实当前和近期任务,有计划、有组织地拓展学科研究,发挥优势,形成特色,突出重点,赶超国内外科学技术先进水平,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
第五条 申请国家、省(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科研任务,攻关项目和各类基金项目,必须按照有关的规定、计划或“项目指南”和“申请办法”等要求,认真填写《项目申请书》。经所在二级学院初审,科研处审核(必要时还须经科研工作委员会或专家组评审)后,由学校统一申报。
第六条 申请校级重点培育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教师基金项目,应通过二级学院向科研处申报,立项申报每年一次,一般在每年9月份进行。
第七条 为鼓励更多的青年教师从事科研工作,促进有能力的教师申报纵向科研项目和开展横向项目研究,学校原则上不资助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申报校级一般项目和校青年教师基金项目。
第八条 凡取得过科研计划管理项目的负责人,学校不再资助校级一般项目和青年教师基金项目。
第九条 申请者须认真填写《科研项目申请书》,交所在部门。申请者所在部门须对填报申请书内容是否真实、合理、可行,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认真负责地提出初审意见,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学校科研处。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组长负责制,学校及二级学院确认。项目组长一般应由项目承接人担任,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经学校协调并选定其他合适的人员担任。项目组长负责项目的实施与完成,项目组人员要有明确分工,共同协作完成各项科研任务。
第十一条 项目被批准立项,在科研经费下达前,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学院须与科研处签订《项目立项通知书》,就项目研究周期,预期成果、研究计划、经费使用计划等进行确认,承担项目风险责任。
第十二条 科研人员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应以严肃的科学态度、严谨的工作作风,加强计划管理,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科研任务。
第十三条 项目进度每年12月由二级学院协助学校进行督促、检查一次。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填写《项目进度检查表》,交所在二级学院,二级学院对其审核后,集中交科研处。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任务应按计划(合同)如期完成,中途不得随意变动。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确需调整或改变计划的,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1. 纵向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认证后,由科研处报项目下达单位批准。
2. 校级科研项目(含重点培育项目、校青年教师基金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科技项目延期申请表》,经所在学院认证后报科研处,由科研处提交校科技工作委员会批准。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3. 对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或失去研究价值的项目,须由项目负责人向所在部门申报、认证,经科研处提交科研工作委员会批准,并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终止。
4. 项目组因主观原因中断或未能按合同要求完成科研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一年内不得申请科研计划项目。
第十五条 科研计划项目的经费管理参照《上海电机学院科研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各类人员从事职务范围内科研工作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属学校所有。
第十七条 根据项目性质,若需申请专利的,项目负责人应在申请鉴定或结题前,向科研处提出要求,由科研处组织办理此项工作。
第十八条 计划管理项目的研究成果实施转让,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项目结题与验收
第十九条科研项目完成以后,项目负责人必须按时提出项目的结题或鉴定,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相关材料交所在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审核后转交科研处。
第二十条纵向项目的结题,项目下达单位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没有规定的,参照校级项目的结题办法实行。
第二十一条 校内项目的结题由科研处主持或科研处委托所在二级学院组织专家评审。专家组名单须经科研处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评审。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成果如有实物装置,必须组织鉴定,鉴定由科研处或科研处委托二级学院组织。校内项目经专家鉴定或评审后,由科研处提交科研工作委员会审批,并报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所有项目的结题资料均须按科技档案的存档要求进行归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科研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