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机学院高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

索取号:0705000-2012-0022 时间:2017-09-27 浏览:912 设置

一、岗位设置

       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及管理需要设置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在上级人事部门核准的岗位职数内聘任符合条件的人员。

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四)具备聘任职务规定的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中对于外语要求的通知》(沪教委人〔200657号)、《关于贯彻落实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沪教委人〔200730号)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教委人〔200825号)文件精神执行。

(五)聘任教师职务系列的人员应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具备履行应聘相应技术职务岗位职责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以硕士、博士学位身份认定助教、讲师职务的应在认定后一年内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六)聘任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图书资料、实验技术等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需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相应条件要求。

(七)聘任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须通过所在二级部门有关思想品德和教育教学等方面的考核;聘任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须通过学校思想品德考察组、教育教学考察组的相关考核。

三、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学历、任职年限、能力及工作实绩要求

(一)聘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1、聘任助教

   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聘任在专任教师岗位上。

2、聘任研究实习员

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聘任在相关岗位上。

3、聘任助理实验师

具有专科学历,在实验、实习岗位工作3年以上;具有本科学历,在实验、实习岗位工作1年以上;具有硕士学位,聘任在实验、实习岗位上。

4、聘任其他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聘任其他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学历、学位及任职年限要求参照助理实验师执行,技术能力达到相应岗位要求。

(二)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1、聘任讲师

1)具备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学历,担任5年及以上助教职务,并学习过硕士研究生主要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担任3年及以上助教职务;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2年及以上助教职务;具有博士学位,聘任在专任教师岗位上。

2)胜任相关专业一门以上专业课程或基础课程的教学工作。

3)担任助教期间必须参与一项相关专业的校级及以上级别的教研教改或科研课题。

4)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2篇或在国内外本学科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具有一定水平的相关专业论文。参编一本公开出版的本学科领域教材或主持完成一项相关专业的校级及以上级别的教研教改或科研课题可代替一篇公开出版的学术论文。

5)具有学士学位的需任满2年班主任或学校定岗的有关管理工作,具有硕士学位的需任满1年班主任或学校定岗的有关管理工作。

2、聘任助理研究员

1)学历学位及任职年限与讲师要求相同,聘任在相关岗位上。

   2)担任研究实习员期间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2篇或在国内外本学科领域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具有一定水平的相关专业论文。参编一本公开出版的本学科教材或主持完成一项相关专业的校级及以上级别的教研教改或科研课题可代替一篇公开出版的学术论文。

    3、聘任实验师

   1)具有大专学历,担任助理实验师6年以上;具有学士学位,担任助理实验师4年以上;具有硕士学位,担任助理实验师2年以上;具有博士学位,聘任在实验、实习岗位上。

   2)独立承担一门实验课程教学及实验辅导任务,进行设备管理维护和实验设备开发工作。

3)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1篇具有一定水平的相关专业学术论文。

4)主持完成1项校级及以上的实验室建设或其他教研、科研项目。

4、聘任其他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聘任其他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学历、学位及任职年限要求参照实验师执行,技术能力需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三)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1、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学历学位、任职年限、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的要求按照上海市教委文件执行(具体见沪教人[2011]94号文件《〈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实施细则》及上海市新建本科院校联合评议组《关于上海市有关本科院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术技术能力评议的操作口径(试行)》)。

2、凡 19771231日以后出生的从事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教学工作的教师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需有累积1年以上的产学研践习时间。

3、凡1972123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需有累积1年及以上的国内访问学者时间或累积6个月及以上的国(境)外访问学者时间。

4、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参加相应的学术评审时,实行本校专家回避制度。

5、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参加相应的学术水平和技术能力的评审时,应获得全部专家的“基本达到”或“达到”的评议结果。评议结果的有效期为三年。

(四)工作实绩要求

聘任教师系列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工作实绩需达到学校教务处和科研处分别制定的《初次聘任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教学工作实绩基本要求》、《初次聘任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科研工作实绩基本要求》。

四、破格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条件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本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日常管理工作的通知》(沪人社专(201256号)规定,担任初级技术职务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任职年限上破格一年聘任中级技术职务。

1、获得省、市级及以上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劳动模范、先进个人、先进教育工作者等)。

2、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第1名)获省(部委、直辖市)级教学或科研奖励。

3、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相关专业学术论文或被SCIEIISRISTPSSCIAHCI摘录1篇以上。

五、其他

   (一)同级转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须转岗满一年以上,并达到相应职务的聘任条件。

(二)除教师和研究系列外,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必需具备本系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不能跨系列晋升。

(三)聘任在学校党政管理岗位上工作满2年,同时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并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非专任教师可参照专任教师相同的教学、科研要求,申请评聘为具有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兼职教师,享受与同级专任教师相同的兼课待遇,但其党政管理的主岗(实岗)不变。

六、聘任程序

   (一)由本人提出应聘书面申请,填写《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申报表》,并提交符合聘任条件的有效证明材料。

(二)各二级部门聘任小组负责对聘任人员进行材料审查及综合评议。

(三)对聘任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由二级部门根据聘任人员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能力或履行相关岗位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及工作实绩和学校组织的学术评议结果在部门空岗数内进行聘任并公示,并汇报学校聘委会。

(四)对应聘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由二级部门根据应聘人员情况及岗位设置情况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公示一周后按部门空岗数等额上报学校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资格审查组审定后,学校思想品德、教育教学考察组分别对聘任人员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能力或履行相关岗位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及工作实绩提出考察意见后上报学校聘委会讨论审议。

(五)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考核与聘任委员会根据聘任人员的综合考评结果,召开聘任会议,必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会议并投票表决,获得应到成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视为有效,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考核与聘任委员会负责人在聘任表上签字,不得委托他人代替投票或补投票。

(六)报校长办公会批准,人事处公示聘任名单。

(七)学校发文公布聘任名单,颁发聘书。

七、聘期及其它相关措施

(一)聘期一般与学校的岗位聘任周期相结合,即从聘委会通过之日起至本轮学校岗位聘任周期结束为止。一般情况下,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聘委会每年召开二次,3月份讨论本年度131日前获得各种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的聘任工作;9月份讨论讨论本年度831日前获得各种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的聘任工作。

(二)初聘各级教师职务的均应具有相关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凡195811日以后出生的非相关专业毕业教师受聘高一级职务岗位,应进修完成四门以上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且成绩合格;或者由相关单位确认已掌握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内容。

()教师思想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作为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的重要内容,对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教师,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不能聘其任教师职务。

(四)教师应当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教授、副教授原则上每年系统承担一门及以上本、专科生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教授原则上每五年应指导或者合作指导过一届合格的硕士研究生,或者指导助教、讲师成绩显著。对不能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未完成学校额定的基本教育教学任务,或未达到规定的教育教学质量要求(教育教学考核不合格)的教师,不能聘任高一级教师职务。经学校批准在国内外进行学术交流或者进修(含产学研践习)的教师,学术交流或进修期间的教学工作量可不作要求。

(五)学校党政管理人员兼任教师职务的人员在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需完成不低于同级专任教师三分之一的教学及科研工作量。

(六)学校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优秀人才由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考核与聘任委员会综合考察评议后直接聘任。

(七)同等条件下,兼任班主任和其他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且成绩显著的教师,在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优先考虑。

(八)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按沪电机院委[2007]4号文《上海电机学院关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及沪电机院人[2007]383号文《上海电机学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岗位设置办法》执行。

(九)当年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手续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一律不得申报高一级职务;上一年度未通过学术评议的人员在本年度无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的不接受申报;学校没有设置相应职务岗位的原则上不接受申报。

(十)本办法自2012820日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执行,人事处负责解释,原《上海电机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与上级文件有不一致的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