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教学管理是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障。为促进我校本科教学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切实提高管理水平、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保障本科技术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教高[1998]33号)、《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本科教学管理工作实际,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人才培养是学校的基本职能和根本任务。教学工作是实现人才培养的基本途径,学校的一切人力、物力、财力都应首先服从并服务于教学的需要。学校各部门的工作以实现学校人才培养目标为核心,协调配合,坚持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
第三条 教学管理工作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办学和教学规律,把育人放在首位,坚持“以教师为本、以学生为本”的教学管理理念,注重现代科学管理方法与手段的应用,对教学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精心组织,重视学生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做好教学服务、保障与评价工作。
第四条 学校本科教学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人才培养方案管理、教学运行管理、教学质量管理、教学基本建设管理、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管理等。
第二章 教学管理组织体系
第五条 学校实行校、院(部、中心)两级教学管理体制。
(一)校长是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学校教学工作由校长全面负责,分管教学的副校长主持日常教学管理工作,并通过职能部门的作用,统一调动学校各种资源为教学服务,统一管理教学工作进程及信息反馈,实现各项教学管理目标。
(二)教务处是学校管理教学业务活动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执行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制定的各种教学规章制度及其决策,对教学工作进行具体组织和管理,督促、检查各二级学院(部、中心)的教学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三)二级学院(部、中心)是学校日常教学工作的执行部门,负责本部门日常教学的组织实施和质量控制,完成人才培养的各项具体工作任务。院长(主任)是学院(部、中心)教学质量的第一负责人,全面负责院(部、中心)教学工作,分管教学副院长(副主任)主持日常教学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部、中心)以本科专业为单位组建的系(教研室)是基层教学组织,承担专业及课程建设任务,行使学院(部、中心)授权的管理职能,开展教学研究。公共基础课程的教学由职能归属学院(部、中心)负责组建与管理。
第七条 学校成立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发挥本科教学工作的咨询、审议、监督和指导职能。教学工作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对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讨论、决定有关本科教学的指导思想、政策规划、重大改革举措等事项。必要时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三章 人才培养方案管理
第八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重要文件,是组织教学活动、安排教学任务的基本依据。人才培养方案既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要根据社会发展以及教学改革的深入,适时进行调整和修订。
第九条 人才培养方案制定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学校《中长期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和《“十二五”改革和发展规划》,以培养和造就卓越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为核心理念,以应用能力培养为主线,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根本任务,主动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的客观要求,反映教育教学基本规律,体现高等技术教育办学方向和质量标准。
第十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原则是: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原则;注重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和共同提高的原则;遵循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培养规律的原则;因材施教的原则;整体优化的原则。
第十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培养目标;培养规格要求;学制、学位与毕业最低学分要求;主干学科(要参照教育部各教指委本科专业规范要求+本校特色);主要课程(要参照教育部各教指委本科专业规范要求+本校特色);主要实践环节;教学进程表。
第十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制定的程序
(一)学校成立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工作领导小组,广泛调查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对人才的要求,深入论证学校本科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
(二)依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和学校《中长期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结合学校本科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学校(领导小组)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性意见,由教务处组织各教学单位实施;
(三)根据指导性意见的相关要求,二级学院(部、中心)组织专业负责人、课程负责人、企业专家和学校教授成立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工作小组,在进行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形成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初稿,经专家论证后报教务处;
(四)教务处对二级学院(部、中心)上报方案进行审核,经校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人才培养方案生效执行。
第十三条 人才培养方案一般每四年全面修订一次。为了保证实施过程的连续性、稳定性,人才培养方案一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动。如确实需要调整,须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 教学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教学运行管理是按教学计划对教学实施的最核心、最重要的管理,其基本点是全校协调一致,严格执行教学规范和各项制度,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五条 教学大纲管理
(一)教学大纲是教学运行的基本文件,不仅是各门课程(含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内容概要和运行计划,也是对学生进行考核和教学质量检查的主要依据。
(二)凡列入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门课程,均应在授课前由二级学院(部、中心)组织教师根据专业方向、设课目的、计划学时和教学内容制定出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教学大纲,经学院(部、中心)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无课程教学大纲的课程不能开课。
(三)教学大纲的内容应包括:课程性质、教学目的与要求、教学内容、学时分配、考核方式、选用教材及参考书目等。
(四)教学大纲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动。确需调整的,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二级学院(部、中心)应对任课教师执行教学大纲的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确保教学大纲严格执行。
第十六条 课堂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
(一)选聘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学术水平高的教师担任主讲教师,新开课或开新课教师必须经过必要的审核、培训、试讲和资格认证。
(二)二级学院(部、中心)应组织任课教师认真研究讨论教学大纲,选用或编写与大纲相适应的教材及教学参考书,编制授课计划和教案,开展教学观摩活动,建立听课和自检、自评教学质量的制度。
(三)二级学院(部、中心)应组织任课教师研究教学方法,鼓励教师积极开展启发式、讨论式教学,探索案例教学法、项目教学法等符合高等技术教育规律的教学方法改革。
第十七条 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
实践教学是培养和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的重要教学环节,包括实验教学、校内外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社会实践等多种形式。各学院应建立相对稳定的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确保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类实习和社会实践任务。对实践性教学环节各项内容的组织管理可按相应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创新活动的组织管理
大学生创新活动是培养学生科研能力和创新素质的重要途径。二级学院(部、中心)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将学生的创新活动纳入工作计划,积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学生参加学科竞赛活动、大学生创新活动等科学研究训练。创新活动的组织管理应采取“课内和课外活动相结合、集中和分散安排相结合”的原则,为学生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经费支持,并组织有经验的教师对学生进行指导。
第十九条 日常教学管理
教务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并严格执行学期教学进程表、课程表、考试安排表,下达教学任务,保证学校教学秩序稳定。学期教学进程表、课程表和考试安排表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教务处和各二级学院(部、中心)应经常了解教学信息,及时处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或事故。在日常教学及其管理过程中发生教学事故的,应严格按照《上海电机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学籍管理
教务处负责全校的学籍管理。学籍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对学生入学资格、在校学习情况、成绩考核、学位资格等的审核与管理,日常学籍管理应严格执行《上海电机学院学籍管理条例》,学生学习成绩与学籍信息要做到完整、准确、规范、及时。
第二十一条 教师教学工作管理
对教师教学工作的管理由二级学院(部、中心)根据《上海电机学院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规范》组织实施。学校人事处每年对教师教学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教学任务完成情况、教学态度、教学质量及效果、教书育人、教学改革与研究等。
第二十二条 教学资源管理
教学资源主要包括:教室、机房、实验室、工业技术中心、图书馆、体育场馆等教学设施。学校相关部门应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的标准,做好各项教学设施的合理配置和规划建设,加强管理和维护,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设备的充分利用,切实满足教学需要,提高资源效益。
第二十三条 教学档案管理
教学档案主要包括:教学文件、教务档案、教师业务档案、学生学习档案等。学校实行校、院(部、中心)两级教学档案管理,教务处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及二级学院(部、中心)教学秘书具体承担此项工作。
第五章 教学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 教学质量是高等学校的生命线。教学质量管理是按照一定的程序,对影响教学质量的内外部诸要素和教学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积极认真的规划、检查、评价、反馈和调节,切实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五条 教学工作的组织与调控
校、院(部、中心)两级教学管理职能部门,按照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目标定位和发展规划,制定出一系列适合校情、院情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对教学各环节的工作进行规划、组织、管理和调控。
第二十六条 教学质量的检查与评价
(一)督导。成立校、院(部、中心)两级教学督导组,由教学和管理经验丰富的、在职或退休教师或管理人员组成,分别接受分管教学的校领导或二级学院(部、中心)领导的委托,在教务处或学院(部、中心)的组织协调下,通过课堂听课、专项检查、查阅资料、实地走访等方式对本科教学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二)听课。学校和院(部、中心)党政领导、教学管理干部和系(教研室)主任都必须深入课堂听课,全面了解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情况,针对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教学工作;教师之间要经常互相听课、评课,取长补短,共同进步。
(三)评教。学校每学期组织全体本科生开展教师、课程教学质量的评价活动。通过学生座谈会、网上评教等方式及时了解学生对教师和教学工作的满意度。
第二十七条 教学信息的反馈与调节
教务处负责收集不同层面教学质量检查与评价的信息,及时反馈给二级学院(部、中心)和任课教师,作为教师改进教学的依据以及岗位考核、职称评定、相关评优工作的参考。
第二十八条 状态数据采集分析和教学质量报告
建立本科教学数据采集制度,每年定期采集、分析学校本科教学状态数据。根据状态数据完成年度教学质量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教学基本建设管理
第二十九条 教学基本建设是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基础性建设,应以学校发展目标和总体规划为依据,注重统筹安排,优化整合,并在建设中不断改进和完善,创造稳定、良好的教学环境。教学基本建设包括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习教学基地建设、学风建设、教学队伍建设、管理制度建设等。
第三十条 专业建设
(一)学校根据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及学校办学定位,每五年制定一次专业建设发展规划。规划处和教务处负责学校专业建设发展规划的研讨、制定与组织实施工作,二级学院(部、中心)负责本单位专业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具体实施工作。
(二)二级学院(部、中心)增设新专业或调整专业设置必须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调研和各项筹建工作。每年七月初按学校专业调整和设置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三)学校按照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制定的专业规范定期开展专业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专业建设、确定招生指标、经费核拨、本科教学工作考核以及学校重点建设专业、特色专业遴选的重要依据。新专业按照学士学位授予权的评审标准进行评估。
(四)专业建设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依照《上海电机学院本科专业建设与管理办法》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课程建设
学校根据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目标制定课程建设规划,有计划、有目标、分层次、分阶段的进行课程建设。二级学院(部、中心)要根据学校的课程建设总体规划、制定本单位的课程建设计划,对重点课程应有计划地在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条件建设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课程建设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依照《上海电机学院本科课程建设与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教材建设
学校根据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的进程,制订教材建设规划;建立教材编写、评价、选用制度;鼓励使用教育部推荐的优秀教材,有计划地组织编写能反映学校专业特色、课程建设成就的校级规划教材,不断加强教材的建设和管理。教材建设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依照《上海电机学院教材建设与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实践教学基地建设
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主要包括实习基地建设和实验室建设。二级学院(部、中心)应根据教学需要有计划地建设一批相对稳定的校内外实习基地,明确实习基地的教学任务与目标,安排专人负责与校外实习单位的联系,采取有效措施保持与校外实习单位稳定的合作关系,建立起能够调动实习基地教学积极性的管理机制。实验室建设的具体内容与要求依照《上海电机学院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风建设
学校通过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环境建设,逐步形成积极、健康的学习风气和优良传统;通过教学改革,充分利用选课、第二课堂等方式提高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严肃考风考纪,坚决制止舞弊行为,纠正不良风气。
第三十五条 教学管理队伍建设
学校应高度重视教学管理队伍的建设,切实将岗位编制、相关政策、激励机制等落到实处,有计划地安排教学管理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和在职学习,重视教学管理人员的职称评定工作,不断提高教学管理队伍的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努力建立一支思想政治素质高、熟悉教学规律、精通管理业务、数量充足、相对稳定的教学管理队伍。
第三十六条 教学管理制度建设
学校制订并完善教学基本文件,包括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建立健全教学工作、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等教学管理方面的制度。二级学院(部、中心)应根据学校有关制度,组织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的教学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并备案实施。
第七章 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管理
第三十七条 积极开展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是所有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和教育研究人员的共同任务。教学改革与教育研究应紧密结合学校教学改革的实际,积极开展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的改革;重视研究教学工作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加强对学生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培养途径的研究,加强因材施教内容与方法的研究,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
第三十八条 教育教学改革立项与奖励
(一)学校每年设立一批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对立项项目给予专项经费支持。教务处负责组织申报、立项、验收等项目管理工作。二级学院(部、中心)应结合自身实际,设立院(部、中心)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鼓励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投身教学管理及教育研究。
(二)学校每两年组织一次优秀教学成果评奖活动。对教学质量好,教学研究、教学改革卓有成效的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给予奖励。获校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可申报省部级、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第三十九条 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创新
学校鼓励二级学院(部、中心)和教师积极探索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创新,通过“技术本科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试点”、“专业综合改革试点”等形式,给予相关扶持政策。学校层面成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工作领导小组,二级学院(部、中心)负责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具体实施。具体实施内容与要求参照相应执行办法。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上海电机学院本科教学教学管理办法》(沪电机院教[2006]154号)同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