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机学院因公护照管理办法

索取号:G0261111000-2014-0013 时间:2017-12-25 浏览:1585 设置


上海电机学院因公护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外交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因公护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我校因公护照管理制度,特定《上海电机学院因公护照管理办法》,请各有关人员严格执行。

 

第二章 因公护照的保管

第二条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因公护照的保管。建立健全因公护照的登记、领用、保管和收缴办法,指定专人统一保管,使用保险柜存放护照,落实防火防盗措施并定期检查。

 

第三章 因公护照的申办

第三条申办因公护照人员必须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符合要求的半年内近照、有效的出国任务批件等材料,提交国际合作交流处。

第四条护照办理时,本人应在护照申请卡签名处使用中文签名,不得由其他人代签。领取护照后,本人应认真核对护照上个人相关信息、护照有效期以及政府印章是否齐全。

第五条因公护照持有人在出访任务批准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到市政府外办办理相关签证手续。持照人不得擅自持因公护照到外国使馆申办签证,也不得委托他人或中介机构申办签证,更不得将因公护照交由外方申办签证。

第六条持照人在领取签证后,应认真核对外国驻沪领馆在护照上的签证内容是否正确,如发现信息有误,请及时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取得联系,以免造成出国(境)延误。

 

第四章 因公护照的借领与归还

第七条持照人因公出国(境)时,凭出国任务批件可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借领其护照。领取护照后因故未出国(境)者,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护照交回。

第八条持照人完成出访任务后,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因公护照上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保存,完成因公护照的归还手续。

第九条确因工作需要,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为一年内多次出国(境)人员,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其护照可暂由本人保管,在结束任务返回国(境)内后应按规定时限及时将护照交回。

第十条因工作调动或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的出国人员,在办理有关调动手续时,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其护照交回发照机关注销。

第十一条因公出国人员不得同时持用两本有效因公护照,严禁同时持用两本护照出国。

 

第五章 过期、失效因公护照处理

第十二条对已过期失效的因公护照,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登记注销处理。

 

第六章 因公护照被窃、遗失的处理

第十三条因公护照若在出访前遗失,原则上取消当次出访活动,并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出访期间遗失因公护照,应及时向当地警察部门报案,并报告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和学校。学校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外办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通行证管理要求参照因公护照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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