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机学院 “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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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电机学院 “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二级学院(部、中心):

   为贯彻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人〔2011〕26号)精神,结合我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完善青年教师培养制度,提升师资队伍整体实力,经2014年第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特制定本办法,望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电机学院

                                                                2014年5月6日

 

 

 

附件:

“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管理办法

一、申报范围和条件

1、“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主要资助初进本市高校工作不满两年,任讲师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未独立承担过教学科研项目的在职青年教师。

2、本计划选拔条件如下: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道德,立足本职工作,事业心强,有奉献精神,治学严谨,为人师表。

(2)具有发展潜力,有投身教学、科研志向,能胜任并完成规定的本学科课程教学,有一定的科研能力。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

(4)申报当年不超过35周岁(以申报当年12月31日为准)的一线教师。

(5)市教委年度计划实施过程中的其他规定。已入选其他更高等级人才计划并获得资助的教师不再列入本计划。   

二、选拔的基本程序

1.“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每年5月上旬在上海教卫人才网(www.shjwrc.gov.cn)发布当年申报、选拔的通知和具体要求。

2.本计划采取项目资助方式,共分为教学和科研两大类,并针对不同类别制定考核评价体系。青年教师根据自己岗位和发展需要,选择申报其中一类。

3.个人申请、部门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青年教师本人填写《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申请书》,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部门需对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实现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和基本条件的保证等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汇总后提交人事处。

4.学校复核。人事处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结合本院青年教师培养计划,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确定拟申报人员名单并报送市教委。

5.市教委审批。市教委组织相关专家对学校报送材料进行评审,结合当年申报人数和资助经费总额进行统筹,由市教卫党委、市教委审定后,每年10月公布入选名单。

三、资助培养措施

1.“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培养期为2年,上海市教委给予入选者一次性资助经费2至5万元(其中:专职导师指导费5000元)。

2.“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实行“导师制”。二级学院应为入选的培养对象选派一位思德高尚、业务精湛的专职指导教师,辅导入选教师在培养期间开展教学、科研工作。

3.学校将有计划地选拔青年教师参加市教委党校的相关培训。

4.对出色完成本计划并经评估检查获得优秀的青年教师和在教学、科研等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我校青年教师,将列入市教卫党委、市教委设立的“上海高校优秀青年教师”荣誉称号的评选范围。

四、具体管理职责及要求

(一)   校级职能部门职责

1.学校成立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工作小组,分管人事校长担任组长,组员由教务处、科研处、财务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和人事处等组成,负责青年教师培养计划的制定、中期检查及年度考核工作。

2.人事处按照市教委要求做好各种形式的检查和评估,进行跟踪调查和绩效评价等具体工作。

3.严格按照市教委规定,负责具体经费的管理及使用。市教委经费下拨后,人事处和财务处将经费拨付二级学院,年度资助经费以二级学院为单位集体建账,落实到各二级学院。

(二)二级教学单位职责

1.二级学院应对列入资助计划的青年教师加强日常管理工作。严格按照申报条件,明确培养目标任务,制定培养计划及实施项目的方案,落实选派专职导师,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支持培养对象开展教学和科研工作。

2.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二级学院落实专人统一管理,具体经费使用由获资助者支配,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教委、学校规定及相关预算执行。不擅自改变扩大支出范围,不计提项目管理费,确保资金使用信息的真实性及完整性。

3.培养期满后,二级学院组织培养对象应认真填写《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总结报告》(以下简称《总结报告》),审核相关证明材料,组织有关专家对培养对象进行考核,并对列入资助计划的教师两年培养期内的思想政治、教学能力,科研水平作综合评估。考核意见和评估结果、《总结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等经二级学院审核后报人事处备案,人事处根据市教委相关工作安排进行后续操作。

4.对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或调离学校教学、科研岗位,或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触犯法律的培养对象,二级学院应向学校提交书面报告,由学校决定中止培养或撤销资助。

五、本管理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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