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机学院专业硕士培育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索取号:G0260301000-2014-0004 时间:2014-09-23 浏览:1658 设置

上海电机学院专业硕士培育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开展专业硕士培育是我校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关系到学校的办学层次和整体竞争力的提升。依据国务院学位办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专业硕士培育以“服务需求、突出特色、创新模式、严格标准”为指导思想,密切结合上海市和长三角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探索建立我校学科建设与国家急需的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培养紧密结合的新机制。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报专业硕士培育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1.相关行业内有关专业硕士学位人才培养能力不足,社会需求量大;

2.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鲜明,主干学科直接服务于国家有关行业领域;

3.本科生培养质量较高;

4.在申请开展培育建设专业的相关学科领域拥有一支结构合理、学术背景和实践经验并重、适应培育工作开展的专兼职相结合的师资队伍;

5.相关学科领域具有较好的专用实验室及相对完备的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

6.与有关企业及行业已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产学研合作成果突出。

第三章  遴选与培育

第四条 我校专业硕士培育工作将综合考虑学校的实际、社会经济发展对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需求、科技发展的趋势和建设经费投入的力度,进行统一规划设置。

第五条 学校每年开展一次校级专业硕士培育项目遴选工作。培育的专业学科类别名称应符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

第六条 各申请部门填写《上海电机学院专业硕士点培育项目申报表》和论证报告报研究生处。研究生处组织有关专家对其所涉及的人才需求特殊性、人才培养不可替代性和可行性进行公开、公正评审和推荐。原则上每个二级部门只能选择一个硕士专业学位类别进行申报。

第七条 研究生处负责上网公示评审推荐结果,报校长办公会批准通过。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八条 校级专业硕士培育项目的建设周期为2年。

第九条 立项建设专业所在的二级部门为责任单位,责任单位行政负责人为该项目的责任人。立项责任单位应根据学校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写建设与发展规划,经过一期的建设,能够提升该专业的核心竞争力,基本具备可以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的综合能力。责任人需协调本部门的人、财、物等资源,协助做好培育专业的推荐、评审、检查、评估、验收等组织工作,并监督其日常工作运行。

第十条 研究生处负责校级专业硕士培育工作的日常管理。负责与立项部门签订计划任务书,明确该项目的总体发展目标,并逐年列出2年建设目标任务的量化指标,作为建设的指南和检查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校级专业硕士培育项目实行中期评估和建设期验收结合。一年后由二级部门组织专家进行中期评估;第二年由研究生处组织专家对其目标、任务进行考核。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未完成任务的,取消其培育资格。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十二条   学校每年拨付专项经费用于校级专业硕士项目培育。每个培育项目资助经费10万元,分两年拨付。培育经费主要用于专业硕士点的调研、与行业或大企业的合作、学术交流、培养校内兼职硕导等。

第十三条   校级专业硕士培育项目经费使用参照上海电机学院科研经费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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