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国际交流和合作,提高办学水平,规范学校外籍专家管理,充分发挥外籍专家在学校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外籍专家主要指来我校专门从事教学和科研活动的外籍教师或专业人员,主要包括:
1、长期外籍教师,即与我校签订《外籍专家聘用合同》,担任我校计划内课程教学任务,办理居留许可手续,工作期限6个月以上的长期外籍教师。
2、短期外籍教师,即工作期限6个月以下,不办理居留许可手续,担任我校计划内课程一段时间集中授课教学任务的短期外籍教师。
3、获得校级及以上“海外名师”等资助项目的外籍专家。
二、聘任资格
1、外籍语言教师: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至少两年相关教学经验,接受过语言教学培训并持有专业证书者(Tefl/Tesol/Tesl)优先考虑。
2、外籍专业教师: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副教授以上职称,并具有一定的教学经验。
3、有关中外合作办学、校际合作交流和海外名师等项目外籍教师聘任资格,按照相关合作协议和项目任务书执行。
三、聘任程序
1、各二级学院选聘外籍专家应按照“按需聘请、择优选聘、保证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每学期期末结束前,制定下学期本学院聘任计划,选聘外籍专家,并填写《上海电机学院聘请外籍专家聘用审批表》,经教务处、人事处、财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保卫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需要会签后,报外事分管校领导审核批准。
2、二级学院代表学校与外籍专家签订教学工作任务书;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代表学校与外籍专家统一签署聘任合同。
3、对拟聘任的外籍专家,由二级学院负责收集外籍专家办理相关证件及工作签证的必要材料;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办理相关出入境手续。
4、外籍专家抵达后,二级学院负责在24小时之内协助外籍专家到住宿所在地的警署办理住宿证明。
四、管理机制
1、二级学院负责外籍专家的教学管理和日常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1)结合学校和本部门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科学研究、教学和人才培养需求制定年度或学期聘请外籍专家计划,向学校提出聘任申请;
(2)招聘和录用合格的外籍专家;
(3)负责外籍专家的日常教学;
(4)负责外籍专家的生活管理;
(5)为外籍专家配备政治素养好、业务素质高的合作教师或助教,帮助外籍专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6)向外籍专家介绍我国国情、教育方针,帮助他们了解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校纪校规;
(7)负责外籍专家的教学质量监控和业务考核。在外籍专家结束任期前,会同教务处对其进行综合考核评估,根据外籍专家实际表现写出鉴定评价意见,分别报人事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并通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是否继续聘任。外籍专家如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由二级学院提出解约,并通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理相关手续;
(8)做好外籍专家在校期间工作资料汇总。聘请外籍专家项目执行结束后15日内,应将其工作总结和相关工作资料(照片、视频等)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存档;
(9)负责外籍专家每月工作量统计,并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发放薪酬;
(10)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海外名师”以及其他项目外籍专家聘用及管理职责由各二级学院根据相关合作办学协议和项目任务书,并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2、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对外籍专家的归口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1)根据二级学院外籍专家聘用申报计划,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学校外籍专家的聘任计划;
(2)会同相关二级学院为外籍专家办理出入境、居留和外籍专家证等来华相关手续;
(3)协调相关二级学院按照公安局对外籍专家住宿登记的要求,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4)为长期外籍专家发放薪酬。根据相关二级学院统计上报的工作量,负责每月为其制定工资单,经人事处会签,通过财务处发放。其他类型的外籍专家,则根据聘请外籍专家不同的经费来源,由二级学院负责薪酬的支付。
3、后勤基建处为外籍专家的住宿安排及日常住宿管理的归口部门。
(1)后勤基建处根据二级学院外籍专家聘请计划,协调相关二级学院为外籍专家安排住房。
(2)负责外籍专家住宿的日常管理。
五、外籍专家管理
学校各级部门应加强对外籍专家的管理,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1、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尊重中国公民的风俗,在教学工作中不得传播宗教和提出任何挑衅性政治问题。
2、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教学安排执行教学任务,未经学校同意不得随意更改;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做好对学生的考勤及辅导等。
3、因私请假,应遵守学校相关请假制度。
4、未经学校同意不得随意到校外兼课。如在外兼课,一经发现将给予警告,警告无效者将按照违约终止聘用合同。
5、根据外籍专家个人意愿,需要在校外自行租房的,经与二级学院协商同意后,由外籍专家本人到警署办理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手续。
六、附则
1、港澳台地区专家聘请与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2、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