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处置行为的管理,根据 《上海市教育委员
会系统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总则》、《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系统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细则》、《上海电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上海电机学院章程》等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固定资产的报废和报损行为。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报损是指由于发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非经营性资产。
第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工作在“上海电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下进行,“上海电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小组” 组织实施,各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备案、审核和报批。学校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包括科研处、资产财务处、实验实训管理中心、图书馆、后勤基建处等。
第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原则
(一)固定资产处置的管理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二)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工作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三)拟处置的固定资产必须经过论证、专家鉴定,聘请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处置固定资产原则上应经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六条 固定资产处置标准
1.使用年限久(具体执行标准见附件1),主要部件或结构损坏,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且无法修复的;
2.不符合计量标准,在使用中无法达到最低使用要求的;
3.由于意外灾害或事故,受到严重破坏不能修复的;
4、主要部件遗失或损坏,无法使用且不能修配的;
5.修复费用接近或超过新购价值的;
6.国家或上级部门规定应予淘汰或不准使用的产品。
第七条 报废审批权限
1.固定资产原值在5万元以下的(含5万元),由使用部门(学院)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核实,专家鉴定后,国有资产管理小组讨论同意,分管副校长审批,报校长批准后准予报废。
2.固定资产原值在5万元以上的,由使用部门(学院)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核实、专家鉴定后,国有资产管理小组讨论同意,分管副校长批准,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后准予报废。
3. 20万以上报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讨论,重大的事项还需提交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后准予报废。
第八条 报废处理程序
1. 组建资产报废专家库,由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并熟悉我校装备人员组成。每次设备报废时,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设备报废的内容,从专家库中抽取相应专家3-5名组成专家组,对待报废设备进行鉴定,给出专家鉴定意见。
2. 使用或管理部门在每年四月提出报废申请,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提交归口管理部门。
3.归口管理部门在收到“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后,审核认为符合报废条件的,对申请报废的资产情况进行核实、鉴定、评估,出具处置意见。根据审批权限,报相关校领导或会议审批。
4.对批准报废的资产,资产财务处办理有关资产处置申报登记及账务处理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资产处置,出具资产处置结果的报告。
5.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属学校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本办法于颁发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上海电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小组。
附件1:
设备使用年限参考标准
(参照上海市地方公办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一、通用设备
1、机电设备:10-35年
2、电子类:6年
3、计算机类:5年
4、空调、空压机、电气设备类:8年
5、通用仪器仪表:7-15年
6、传真机、电传机、移动无线电话:6年
7、电视机、复印机:6年
8、音响、录(摄)像机:8年
二、专用设备
1、营业柜、货架:5-8年
2、加工设备:10-15年
3、油池、油灌:4-14年
4、制冷设备:10-15年
5、烘干设备:6-10年
6、吊动机械设备:8-14年
7、消防安全设备:4-8年
8、其它经营用设备及器具:15-20年
9、办公家具: 10年以上
11、宿舍营具:5-10年
说明:
1、根据设备实际使用频率、技术先进程度和设备实际状况,经专家实际检查和设备报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可适当缩短或延长使用期。
2、对没有列入上述设备(用具)范围的,参照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报废规定执行。
附件2 :
固定资产报废流程
附件3 :
固 定 资 产 报 废 申 请 表
类 别 | | 名 称 | | 规 格 | | |||||||||
购 入 日 期 | | 编 号 | | |||||||||||
主 件 或 附 属 设 备 | 名 称 | 数 量 | 单 价 | 金 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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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废 原 因 |
使用部门管理人: 年 月 日 | |||||||||||||
专家意见 |
专家签名: 年 月 日 | |||||||||||||
使用部门领导 |
签名: 年 月 日 | |||||||||||||
审 定 | 审 核 | 经 办 | ||||||||||||
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 审计处意见: | 资产财务处意见: | 管物人:
管帐人: |
说明:该表一式四份,一份留报废部门,一份留管理部门,一份留审计处,一份留资产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