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系统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总则》、《上海电机学院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其表现形式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在建工程等。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包括:资产价值管理、库存物资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无形资产管理、对外投资管理和在建工程管理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决定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校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科研、行政、教学、后勤的校领导兼任,成员由学院办公室、监察处、审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后勤基建处、科研处、学科建设办公室、图书馆、资产财务处、信息化办公室、学校资产经营公司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作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日常办事机构,工作小组秘书处设在资产财务处,具体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具体事宜。其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指导各归口管理部门制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组织学校各部门的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资产评估,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
(四)对非经营性资产建立使用情况和社会效益的考核体系:对经营性资产建立投资管理办法和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体系。
(五)向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第五条 按照国有资产分类管理的要求,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设置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明确各部门管理的范围、职责和权限,对学校资产价值管理、实物资产管理、无形资产管理、对外投资管理、在建工程等进行明细划分管理。
第六条 学校下属各二级学院和部门应有专人负责本单位、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使用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会同学校各有关责任部门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个人。
第八条 学校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一年清查一次,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九条 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最大的使用效益。根据整体工作需要,调拨或重新安排各学院、部门的国有资产。
第十条 学校的房产、土地不能转为对外投资。凡转为经营性资产,必须经资产评估后,按照《上海电机学院非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做对外投资处理或办理租赁手续。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十一条 各部门对需要处置的固定资产设备、物资(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应按规定的程序向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资产管理部门履行上报审批手续,待批准后及时进行帐务处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第十二条对房产、汽车及达到规定标准的资产转让必须进行评估。
第五章 资产的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和资产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按时作出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并加以文字分析说明。
第六章 责 任
第十四条 学校各部门所占用、使用国有资产,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或学校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执行国家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