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系统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总则》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系统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细则》、《上海电机学院章程》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科学、合理配备及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统一政策、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全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学校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包括科研处、资产财务处、实验实训管理中心、图书馆、后勤基建处等。
(二)全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 按照固定资产的类别和使用特点,实行由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再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把资产管理责任层层落实到各部门(学院)和个人。
(三)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小组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机构负责建立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实施产权管理。
资产财务处负责学校固定资产总帐、分户分类帐的登记管理工作,定期对帐,保证帐帐相符;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统计与处置上报工作。
各归口管理部门:科研处负责学校科研经费设备的采购、管理;研究生处负责专项经费设备的采购、管理;实验实训管理中心负责全校日常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的采购、管理;后勤基建处负责学校房产家具及后勤生活设施固定资产的配备和管理;图书馆负责学校图书及各类音像资料日常采购、管理。建立固定资产数量金额明细账,设定专人与资产财务处对账、报账,对各部门、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指导,清查和考核,并定期向国资管理委员会报告。
(四)资产使用部门(学院)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主要行政负责人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并根据固定资产规模配备专(兼)职资产管理员,确保所管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资产管理员要力求稳定,工作发生变动时必须完备交接手续,并报资产财务处备案。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标准
(一)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1500元以上;
(二)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
(三)对未符合上述第一项条件即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
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办公家具、课桌椅等,也同样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六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即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一)房屋及构筑物,是指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指我校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宿舍用房、食堂及其他用房;建筑物包括道路、运动场、围墙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锅炉、电梯等。对上述固定资产,后勤基建处设置数量金额式的实物明细分类帐,资产财务处设置固定资产金额式明细分类帐及总帐。
(二)专用设备
指我校根据教学、科研的实际需要购置的各种专门性能和用途的设备,如机电设备、分析测试仪器、体育器械、卫生医疗器械等实物资产。对上述固定资产,科研处、研究生处、实验实训中心设置数量金额式的实物明细分类帐,资产财务处设置固定资产金额式明细分类帐及总帐。
(三)通用设备,
指我校办公和教学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等,包括行政办公设备和交通运输车辆。通用设备由科研处、研究生处、实验实训中心设置数量金额式的实物明细分类帐外,交通运输车辆由基建后勤处设置数量金额式的实物明细分类帐,资产财务处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分类帐和总帐。
(四)文物及陈列品,
是指我校的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等。对上述固定资产,校办设置数量金额式的实物明细分类帐,资产财务处设置固定资产金额式明细分类帐及总帐。
(五)图书
指我校图书馆(室)、阅览室保存的各类书籍、资料和音像资料。对以上固定资产,由图书馆设置数量金额式的实物明细分类帐,资产财务处设置固定资产金额式明细分类帐和总帐。
(六)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是指家具、办公用的家具、课桌椅标本模型、被服装具等未包括在上述各类资产的固定资产。由后勤基建处设置数量金额式的实物明细分类帐,资产财务处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分类帐和总帐。
未达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的低值易耗品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各单位应加强对该类资产的管理,做到配置合理、记录完整,有据可查。
第七条 固定资产购置审批(房屋、图书除外)
(一)各部门、学院应在每年年中根据发展规划、相关资产配置定额及固定资产(存量、使用)状况、安装条件及运行环境等情况,提出下一年度的“固定资产购置申请”,其中单价(单台、单件、单套)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固定资产应同时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
(二)归口管理部门根据 “固定资产年度购置申请”制订“固定资产年度购置计划”,向资产财务处提交预算。
(三)审核通过后,进入采购程序。采购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对固定资产管理不善(如账、卡、物不符),或安装场地、运行环境达不到要求的,暂不进入采购程序。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验收
(一)固定资产的验收工作必须做到严肃认真,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招投标文件等规定进行验收。
(二)学校新购置的单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或者批量价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固定资产,原则上由资产使用单位试运行一个月以后,如运行正常,向资产财务处提交“固定资产验收申请表”,验收申请表应由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进口仪器设备应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
(三)学校新购置的单价在10万元以下或者批量价值在2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一般由资产使用单位组织验收,并接受归口管理部门的检查。
第九条 领用了学校固定资产的教职工,在发生人事变动时,如出国留学、退休、调离等,应办理固定资产交还手续,并经所在单位资产管理员、单位负责人及资产财务处签字确认后,人事部门方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领用了学校固定资产的学生,应在毕业离校前完成交还手续并经相关部门资产管理员和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予以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的登记入帐。
(一)各类固定资产的购置或新建,不管其资金来源,只要符合固定资产的标准,一律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二)由归口管理部门购置或新建固定资产后,填制验收入库单或竣工验收单,验收单必须由主管部门负责人、采购人员、复核人员及验收人员的签章后才能生效,并及时登记到设置的数量金额式的实物明细分类帐。
(三)资产财务处凭原始凭证(如发票)和归口管理部门部门填制的已生效的入库单,进行固定资产增加的帐务处理。
(四)每季底,各归口管理部门编制《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月报表》,和资产财务处核对该月发生的固定资产增加和减少的情况。若发现数量金额上差错,及时进行帐务调整;若发现入帐时间不一致,则复核人员进行复核调整。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登记入帐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考虑到图书、文物和陈列品、被服装具等固定资产的特殊性,对它们作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各管理部门应建立明细账进行登记管理,资产财务处建立分户账进行登记管理。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实行定期对账制度,确保固定资产财务价值总账和实物明细账相符。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
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依照有关规定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
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形式。各部门、学院处置固定资产,必须严格按照《上海电机学院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处置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清查与盘点。
1.固定资产资产管理部门应制订清查与盘点计划,确定清查与盘点人员、范围。
2.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地对固定资产使用进行清点,做到帐、卡、物相符。每年年度终了前必须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包括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帐面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报废和转让等情况是否正常等。
3.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按规定处理。
8 第十五条 学校定期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总结、评比工作。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执行本办法,造成固定资产管理混乱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及改正情况,予以扣减相关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等损失时,必须查明原因,除免责情形外,均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赔偿,赔偿额度由国资处按固定资产原值的一定比例(新旧程度)以及其他损失计算确定,赔偿金由资产财务处代收代缴。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执行国家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