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机学院校园网络管理与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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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电机院信〔201828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清理整顿上网上机场所的精神和公安部第82号令《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接入措施规定》,加强校园网的日常管理,规范校园网使用行为,保障校园网络的安全稳定运行,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校园网是为全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而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其目的是利用先进、实用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园内计算机联网、信息资源共享,并通过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电信等与国际学术计算机网络互联,校园网由主干网和各网络用户组成。

第三条校园网的各用户(含部门和个人,下同)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条例以及CERNET和上海电机学院颁布的有关使用互联网的管理办法、条例。校园网各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检查与监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章 网络运行管理

第四条校园网的线路及设备实行统一管理。校园网各种网络设备(含交换机、设备箱、机柜、网络插口等)及线路(含光纤、双绞线、电源配电等)所有权均归学校所有,由信息化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设置、改动。放置于各楼宇的网络设备,应保证正常工作,不得随意切断电源。校园网各网络接入端口仅在授权后方可使用,不得随意更改、不得私自接入网络设备。

第五条为有效整合学校网络资源,确保校园网的稳定性,各部门接入校园网络的网络设备(含交换机、路由器、服务器、存储器等),必须向信息化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校园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讨论决定,统一协调申请购置和安装。已接入校园网的,信息化中心均有权管理,以确保网络畅通。

第六条校园网使用实行网络实名制,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接入校园网和互联网。

第七条各实验室原则上仅接入校内局域网,提供校内网络资源。确有特殊需求,需接入校园网访问互联网的,须提交书面申请,经校园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批准,报信息化中心登记备案,经同意后方可接入。

第八条原则上仅允许电子阅览室、信息化中心核心机房接入校园网,其他各部门实验室,根据教学、科研需要确需接入的,须提交书面申请,办理开户手续,并如实登记有关情况(含具体位置、服务对象、管理人员、计算机数量、MAC地址和开放时间等)报信息化中心备案。

第九条接入校园网的实验室必须由专人负责管理。任何部门不得利用实验室及相关设备,在校内进行网络经营性服务。同时,需制订完备的管理制度,张贴在上网场所的明显位置。做好用户的使用登记工作,保留不少于6个月的系统日志,以备有关机关依法查询。

第十条校园网络各工作站由各部门自行负责资产保管及日常维护工作。对未经同意而操作计算机的外来人员,各部门信息员均有制止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接入和终止服务

第十一条信息化中心为校园网用户提供接入服务,负责接入用户的开户、销户及日常管理工作。校园内的所有办公、教学、科研场所及学生宿舍,未经学校审批同意,不得擅自接入校园网之外的任何计算机网络系统。计算机网络运行商(或代理商)未经学校审批同意,不得擅自进入校园实施计算机网络的接入、运行等活动,一经发现将强制拆除、撤消其计算机网络线路、设备,所有损失由运营方(或代理商)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非本校教职工和非本校学生,原则上不得接入我校校园网。确有特殊情况需接入的,须由相关部门提交书面开户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经同意后方可接入。

第十三条用户申请终止使用校园网,须由本人携带有效证件至信息化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办理手续后,将在24小时内终止服务。再次使用时需重新申请。

第十四条信息化中心仅负责维修管理校园网各信息点的网络单点故障,确保用户正常访问校园网和互联网。计算机软硬件故障、各部门自建的小型局域网故障、各专业实验室及其局域网内部故障均不在维修范围之列。

第十五条任何部门和个人未办理入网手续,不得私自将计算机接入校园网络。

第十六条校内各接入部门,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负责本部门计算机及信息的安全管理。

第四章 用户自律与管理

第十七条各校园网用户,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及我校的有关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损害我校利益的违法、违规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扰乱社会治安、有伤风化、淫秽色情等信息;不得利用网络攻击、损害公用网络设施和其它用户;不得使用P2P下载、收看网络电视(电影)、玩网络游戏、炒股等与工作无关的内容;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部门和个人,信息化中心有权停止其网络使用权并全校通报,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个人用户由本人承担责任,部门用户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各用户严禁私自接线上网或设立代理服务器和路由器,违者将视具体情况处罚或终止其网络使用权。

第十九条校园网是学校的重要公共设施,广大教职员工应强化安全保护意识,严禁损坏校园网设备设施。

第二十条 用户不得盗用他人帐号或未经允许通过网络窃取他人信息。未经授权,任何部门和用户不得提供网络接入和互联网服务(包括BBSWWWMAILFTP等)。

第二十一条加强校园网络的安全管理,切实保障计算机网络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安全,保障网络系统、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自觉维护校园网安全运行。

第二十二条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不健康的信息,校园网络用户应及时报告信息化中心或校保卫处。

第五章 网站维护与信息发布管理

第二十三条学校门户网站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设计,信息化中心负责开发与维护。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的网站由各部门自行设计、并采用学校网站群技术建设、维护。

第二十四条党委宣传部负责审核学校门户网站发布的内容。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需向校信息化中心申请信息发布帐户后,方可在学校主页发布公共信息,发布内容由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审核。个人主页的发布内容由党委宣传部负责审核。开设交互式栏目(如BBS,留言板等)的,须预先向党委宣传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在信息化中心登记备案;所有交互式栏目均实行“校内用户实名注册,校外用户只浏览,不贴文”,违者将终止其网络服务。

第二十五条信息化中心为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免费提供存储空间和域名,为个人用户有偿提供存储空间和域名。

第二十六条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所建网站须使用信息化中心指定域名,统一接入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并指定专人负责网站建设。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成立校园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的计算机网络管理和安全工作。信息化中心负责网络资源的统一管理,并与党委宣传部、保卫处、人力资源处共同承担各部门网络管理员、网络信息员和网络用户的网络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需指定一名领导分管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工作,部门网络管理员和网络信息员在信息化中心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部门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

第二十八条 校园网络的工作人员和校园网络用户须接受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及学校的监督检查、接受信息化中心网络系统及信息系统的安全检查。

第二十九条正确配置操作系统、浏览器的安全设置参数。

第七章 处罚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信息化中心可提出警告、停止其使用校园网三个月以上、根据有关法规条例给予销户或处罚,情节严重的,提交学校或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及民事责任。校园网用户在校园网络服务系统上散布和传播反动、色情或其他违反国家法律的信息,校园网的系统记录有可能作为校园网用户违反法律的证据。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中如有条款与国家相关法律相抵触,以国家法律为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信息化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原《校园网网络管理暂行规定》和《上海电机学院校园网络管理实施细则》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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