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机学院教师公寓住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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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电机院后[2011]207

一、总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教师公寓的管理,维护学校利益和公寓居住人的合法权益,营造一个宁静、安全、整洁的生活环境,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机构

1、 教师公寓管理工作受学校教师公寓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后勤保障处是教师公寓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有关政策的执行。

2、 学校委托后勤服务中心和昂电后勤公司负责教师公寓的日常物业管理。保卫处负责检查监督教师公寓的日常安全保卫工作,相关部门共同配合。

三、入住原则

1、 教师公寓提供的住宿分为长期住宿和临时住宿;30天以内为临时住宿;31天以上为长期住宿,且为连续入住;最长期限为12个月。

2长期住宿资格:

1家住外省市及上海市远郊区县[指崇明县、金山区、宝山区(宝安公路、宝杨路沿线以北)、青浦区(嘉松中路沿线以西)、嘉定区(曹安路沿线以北)、奉贤区(南亭公路、南奉公路沿线以南)、松江区(油墩港沿线以西)]且在临港新城、闵行及市中心城区[指黄浦区、卢湾区、徐汇区、静安区、长宁区、普陀区、闸北区、杨浦区、虹口区]无固定住房的在职在岗教职工。

2)符合长期住宿资格条件且不住教师公寓的教职工,可享受住宿补贴。

补贴标准:

正高职称、正处级等人员每月 600 元;

副高职称副处级等人员每月 500 元;

中级职称、正科级等人员每月 400 元;

初级职称及其他人员每月 300 元。

符合补贴条件者与学校签订“住宿补贴协议书”,由后勤保障处按月制作补贴发放清单交人事处,随工资发放。

3)学校引进人才按与学校签定的相关书面协议执行。

4长期住宿期满或已享受过住宿补贴的在职在岗教职工,不属于此范围。

3、临时住宿资格:

1)工作所在校区区域无住房的教职工。

2)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要求临时入住的。

4、提供住宿仅以床为单位,不解决家庭居住。

四、设施服务

1、临港校区研究生公寓2楼、闵行校区教师公寓14楼为教师公寓,以床位为单位进行统一编排。

2、公寓内统一配备床、衣柜等基本生活设施。

3、 临时住宿统一提供被褥,其他生活用品自理。长期住宿不提供被褥及其它生活用品。

五、住宿申请

1、符合长期住宿资格的教职工,由本人填写《住宿申请表》并由相关部门审核资格条件后由教师公寓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2、临时入住的教职工凭工作证提前半天与公寓管理部联系。

六、住宿收费标准及办法

1、教师公寓实行有偿住宿。

2、对住宿者按床位进行收费,先交费后入住。

3、 住宿收费标准:

1)长期住宿:350//月,水电费等全部自理。

2)为了对公寓资产安全、卫生统一管理,对长期住宿者收取押金300/人。

3)教职工退宿时,如住宿用品无损坏、清洁卫生合格的退还住房押金;否则,从住房押金中扣取相应金额,用于维修及清洁卫生打扫。

4)临时住宿:30//天。

5)退宿时如住宿用品损坏照价赔偿。

七、住宿管理

1、 获准住宿者需服从公寓管理部的统一用房调配。

2、 长期住宿者与公寓管理部签订“住宿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遵守教师公寓管理制度。

八、住宿制度

1、凡住宿人员一律不得在宿舍内进行烹饪煮饭等,同时不得使用非管理方提供的大功率家用电器。

2、严禁在教师宿舍墙壁上涂鸦;不得张贴不健康的宣传物品;不得自行拆装宿舍楼内的电器设备。

3、注意防火、防盗。禁止存放各种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禁止焚烧废弃物,禁止酗酒、赌博、大声喧哗。

4、严禁在宿舍内豢养宠物。

5、爱护室内家具及其他设施,入住发现损坏及时向值班人员报修。

6、不得擅自留宿他人。外来人员访客需进行登记,同意后方可进入。

7、保持好宿舍、楼道等公共地带的卫生保洁工作,不得在走廊堆放杂物。

九、退宿

1、临时住宿在住宿期次日中午1200之前办理相关退宿手续。

2、终止长期住宿的,需提前一周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退宿手续,住宿费按月计,不满一月按月计,期满后自然解除住宿协议。

3、学校解除聘用合同人员,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应先办理退宿手续。

4、凡住宿者期满后拒不退宿的,按住宿收费标准的3倍收费,费用从工资中扣缴。

5、凡住宿者违反教师公寓住宿制度的,学校将作退宿处理。

十、附则

1201191前凡享受住宿补贴或住宿在教师公寓且购买宜浩佳园配套商品房的教职工,由于学校提供通勤车,将从201191起停止享受住宿补贴或终止在教师公寓住宿。

2201191前凡享受住宿补贴或住宿在教师公寓的且没有购买宜浩佳园配套商品房的教职工,相应标准享受住房补贴或提供教师公寓住宿。

3、原《教师公寓管理条例》(沪电机院后[2005]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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