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机学院校园卡(以下简称“校园卡”)是上海电机学院发行的非接触式IC卡,可以作为校内电子证件和电子钱包使用。
第一章 校园卡功能与申请
第一条校园卡的使用功能为身份证件、电子证件、电子钱包。身份证件:在校内或者校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要求检查个人证件时,可作为个人证件使用;电子证件:可在图书馆借书处、阅览室使用,也可用于考勤、会议签到和门禁;电子钱包:可在食堂、浴室、商店的POS机或具有扣费功能的读卡器上消费,校园卡不得透支消费。
第二条校园卡根据使用对象,设定了不同的权限。如果仅使用某单一功能,校园卡将以卡内电子身份的形式予以限制。
第二章 校园卡申请
第三条国家计划内录取的新生入校后,根据信息化中心的统一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校园卡。零星入校的,可携带学生证前往信息化中心申请办理。
第四条教职工(含人才派遣)入校后,可携带工作证或人力资源处出具的证明,至信息化中心申办校园卡。
第五条外聘临时人员,由聘用部门至人力资源处申请临时工号,凭人力资源处出具的证明至信息化中心申办临时卡。
第三章 校园卡使用
第六条校园卡密码修改,可在各校区多媒体机上完成。
第七条充值。若卡内余额不足,可至后勤服务中心充值点或现金充值机充值;也可通过微信、支付宝、圈存等方式充值,小钱包充值可直接在多媒体机上操作完成。
第八条查询余额及消费明细。消费余额以校园卡内电子信息为准。如卡片丢失、挂失等,则按实际消费额结算。消费余额可至POS机或多媒体机查询。消费明细可至多媒体机或网站http://card.sdju.edu.cn/web/guest/personal查询。
第九条消费限制。为保护持卡人利益,校园卡实行限额消费制,即每次消费超过20元或当日累计消费金额超过60元,需输入密码后方可消费(默认密码为身份证号后7位的前6位)。修改消费额度,可至多媒体机自行修改。
第十一条遗失与补办。校园卡丢失后,应立即挂失。挂失成功后,被挂失卡将停止服务。挂失,可至各校区的多媒体机办理挂失手续。
如果遗失的校园卡无法找到,可在挂失当天,携带有效证件前往信息化中心付费补卡,补卡3天后可至多媒体机将旧卡内的余额转至新卡。补卡后,原丢失校园卡将被处理为黑卡,发现后应立即交还至信息化中心。
第十二条解除挂失。校园卡在挂失后,尚未补卡前,就已找到,可携带校园卡至多媒体机办理解除挂失。
第十三条损坏与补办。如果校园卡在多台校园卡终端设备上使用均无反应,应确认该卡是否已经损坏。校园卡损坏的原因主要为:重压、弯折、静电等。如果将卡放在钱包内使用,钱包内不应有片状金属(如钢质名片、卡片或锡箔纸等)或其他射频IC卡(如公共交通卡);勿将卡放在50℃以上的环境中,以免卡变形;勿弯折、勿浸泡水中、勿与磁性物体置于一处。
若确认校园卡已损坏,可持原卡至信息化中心办理新卡。
第十四条校园卡注销。教职员工和学生离校时需凭校园卡和离校手续单方可办理离校手续,校园卡成本费用不退。校园卡注销后可留作纪念。离校师生可凭离校通知单,至信息化中心换领校友卡。校友卡仅提供消费、图书馆门禁功能。
第十五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校园卡。发现校园卡表面信息模糊,应及时更新,持卡人不得泄露校园卡相关密码。持校园卡或校园卡相关密码实施的操作,都视为持卡人自身行为。
第十六条校园卡未经信息化中心授权,不得私自更改卡表面信息,不得将校园卡转借他人使用。
第十七条校园卡具有校内身份证明的功能,校园卡的身份证明功能以校园卡内的有效电子信息为准。
第十八条校园卡所有权属于上海电机学院,信息化中心有权根据学校规定限制校园卡的使用或者回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信息化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原《上海电机学院校园卡使用管理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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