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电机院后基〔2017〕63号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消除和减少烟草烟雾的危害,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校园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校园范围的控制吸烟工作(以下简称控烟工作)使用本办法。本办法所指控烟工作,是指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在本办法规定的禁烟场所吸烟。
校园控烟工作遵循师生员工共同参与、共同治理的原则,全体师生员工应积极自律,互相监督。学校鼓励广大师生员工参与控烟工作或者为控烟工作提供支持。
学校应当将控烟工作纳入日常工作,制定工作规范和管理措施,对校园控烟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学校成立校园控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控烟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指导、监督各部门的控烟工作,组织开展各类控烟工作的宣传、教育及管理活动,强化对控烟工作的监测和评估。
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控烟工作第一责任人。控烟工作开展情况和工作成效纳入部门二级考核内容之一。
校园范围内所有室内场所、学校通勤车及各类公务用车内一律禁止吸烟。不在禁止吸烟区域内设置任何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禁止在校园范围内任何场所设置、发布烟草广告。校园范围内任何营业机构不得销售烟草。
师生员工可以要求吸烟者停止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并可以对不执行禁烟要求和控烟工作的部门和个人,向有关部门举报。
学校应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发放宣传材料,明确告知师生员工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对健康的危害,提示师生员工积极履行校园控烟职责。控烟宣传应当纳入新生入学教育、新教工入职任职培训等教育培训活动。可以将师生履行控烟义务情况纳入奖学金评定或职工考核内容之一。
积极鼓励师生员工戒烟,积极创造无烟校园。
本办法依据《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制度,如本办法之条款与该条例相悖,以《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之规定为准。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后勤基建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