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校财务信息化建设进程,实现财务信息化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切实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信息化是学校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以及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措施,财务处将不断推进财务信息化建设,提升学校整体的财务管理水平。
第三条 系统管理员应定期对财务软件中的会计基础信息数据、系统生成的明细账、科目总账、往来账、银行账以及会计报表等会计账表之间的关系进行校验,保证信息完整、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四条 财务处应明确规定上机操作人员对会计软件操作的工作内容和权限,对操作密码要严格管理,定期更换密码,杜绝未经授权人员操作会计软件,确保会计数据和会计软件的安全保密,防止对数据和软件的非法修改和删除。
第五条 财务信息化管理员应定期对财务数据进行安全备份。存储在计算机硬盘中的财务数据应采用异地备份,对磁性介质存放的数据要保存双备份。备份数据应定期进行检查,定期进行复制,定期进行数据恢复演练。
第六条 为了保证财务信息化工作的安全、正常、可靠、稳定运行,财务处和信息化中心应加大技术防范手段,加强对网络安全的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七条 财务处必须对财务服务器安装防病毒软件,个人上网电脑保证每台电脑有防病毒软件;定期对网络系统进行病毒检查及清理;所有移动存储设备须检查确认无病毒后方能上机使用。
第八条 安装财务软件的个人计算机和服务器上严禁使用工作范围以外的外部存储设备(包括光盘、U盘、移动硬盘及其他带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严禁使用财务专用计算机从互联网上下载任何与工作无关的文件。
第九条 财务软件专用设备如服务器、存储设备、终端设备在淘汰处理时,必须对存储硬盘进行妥善处理,确保财务数据进行不可恢复性删除处理,以防泄密。
第十条 财务处应加强财务信息化复合型人才培养,制订切实可行的人才培养计划,不断推进财务信息化的应用水平。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将师生员工在财务管理系统中的个人信息和学校财务信息公开、泄露或者传输给他人。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