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机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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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电机院审〔201829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教育部与学校有关制度规定,对学校机关各部门、二级学院、直属单位、直管企业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绩效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五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重点部门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对党委和行政主要领导干部可以同步实施,分别认定责任,共同出具审计报告。   

第六条  审计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学校保证审计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条件。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组织部、人力资源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经营性资产部门为联席会议列席单位。   

第八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和审计发现问题查处情况报告;研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九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处,负责研究起草经济责任审计相关制度;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整改情况;报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方案等日常工作。   

第十条  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联席会议制度规定,各负其责、协作配合,形成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转有效、工作高效的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序、高效进行。组织部根据领导干部岗位调整情况提出拟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名单,经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后提出正式审计委托,审计处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审计。   

第三章 审计对象

第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学校机关部门、二级学院、直属单位、直管企业主要领导干部。   

第十三条  机关部门、二级学院、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是指由学校任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十四条  直管企业主要领导干部,是指由学校任免的直管企业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裁、党委书记以及虽未担任上述职务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校管党政领导干部。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  审计处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性质、被审计领导干部岗位职责以及委托部门的要求,结合学校领导干部监督管理需要,严格界定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第十六条  机关部门、二级学院、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有关职责,推动所在单位事业发

展情况;   

(二)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及学校相关规定,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四)单位预算的研究决策、执行以及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绩效情况;   

(五)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六)重要项目的研究决策、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   

(七)单位重大管理制度的审议督查及健立完善情况,特别是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等情况;   

(八)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事项的决策及执行情况;   

(九)对下属单位(部门)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十)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十一)对以往审计、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检查以及内部自查自纠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二)其它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七条  学校领导兼任上述单位的正职领导职务,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十八条  直管企业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有关职责,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情况;   

(二)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及学校相关规定,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四)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五)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六)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以及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   

(八)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   

(九)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和运转情况,以及财务管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职务消费情况,对所属单位(部门)的监管情况;   

(十)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十一)对以往审计、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检查以及内部自查自纠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二)其它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五章 审计实施

第十九条  审计处根据组织部送达的审计委托函,成立审计组,组织实施审计。   

第二十条  审计处可根据工作安排及审计力量情况,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处应当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管。采用社会审计服务,应当遵循采购服务类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实施程序:   

(一)送达审计通知书;   

(二)审计公示;   

(三)确定审计实施方案;   

(四)召开审计进点会;   

(五)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起草审计报告并书面征求意见;   

(七)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或原任职干部所在单位(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的内容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部门)名称、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起始时间、审计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和被审计单位(部门)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时,还应当向被审计单位(部门)告知审计组的审计纪律要求。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部门)应当在审计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供被审计单位(部门)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单位(部门)基本情况,包含组织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被审计领导干部职责分工、业务开展等情况;   

(二)财务管理与收支相关资料,包含财务管理岗位职责与权限、财务审批流程,经费来源、账号清单及收支明细、年度财务预算、财务报告等资料,如有收费项目,提供收费项目备案及票据使用相关资料;   

(三)重大经济合同、协议书、投资项目的论证、决策资料;   

(四)相关内部控制及其执行相关资料,包含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项目招标采购、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等相关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   

(五)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验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六)任期内接受审计或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检查相关结果报告、处理意见与建议、整改情况等资料,内部自查自纠报告及整改情况等资料;   

()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八)其它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在组织实施审计时,应当召开审计进点会,审计处领导、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财务人员等有关人员参加。审计组介绍审计工作具体安排和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汇报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以现场审计为主,被审计单位(部门)应当保证实施现场审计所必要的条件。实施审计时,应当进行公示。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提请学校相关部门予以协助,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审计处就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以书面、座谈等形式进行审计调查,相关部门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就特定事项作出说明。此外,审计处可以依法获取审计相关的各项专项检查结果、信访查办情况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出现不宜再继续审计的其他情形的,可以中止或者终止审计项目。   

第六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学校规章制度、责任考核目标以及行业标准等,结合所在单位(部门)的实际情况,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审计评价。   

第三十条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一般包括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业绩、主要问题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审计评价重点关注所在单位(部门)事业科学发展情况,关注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和决策的情况与效果,关注任期内财务管理、资产(资源)管理、内部控制等重要事项,关注领导干部应承担直接责任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  审计评价的依据一般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   

(三)国家和教育行业的有关标准;   

(四)国家有关部委发布或者认可的统计数据、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   

(五)学校章程、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责任制考核目标;   

(六)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等规定以及有关领导的职责分工文件,有关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和决定,有关预算、决算和合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   

(七)其他依据。   

第三十三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充分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等要求和实际决策过程,以及是否签批文件、是否分管、是否参与特定事项的管理等情况,依法依规认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对领导干部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或者事项,可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三十四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本人或者与他人共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者文件传签等规定的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浪费等后果的;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它方式研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浪费等后果的;   

(五)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度规定的被审计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者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由于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浪费等后果的;   

(六)其他失职、渎职或者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   

第三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或者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   

(二)除直接责任外,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它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浪费等后果的;   

(三)疏于监管,致使分管单位和部门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四)其他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它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人员对有关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以适当方式向学校干部管理监督部门、校领导等提供相关情况。

第七章 审计报告

第三十八条  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整理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审计处负责人审核后,连同审计底稿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第三十九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四十条  审计处应当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   

第四十一条  审计处应当按照程序,将审计报告(上报审批稿)报送校领导批示后,经审计处负责人签发,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四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职责分工情况等;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包括重大经济决策、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等事项履责情况,以及以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等;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其中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定性、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有关依据,审计期间被审计领导干部、被审计单位(部门)对审计发现问题已经整改的,可以包括有关整改情况;   

(四)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其它必要的内容。   

审计发现的有关重大事项,可以直接形成专题报告报送学校领导。   

第四十三条  审计处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报送相关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   

第四十四条  审计终结时,审计处应当将审计形成的各种文件和材料进行整理、分类、组卷、存档。   

第八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四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机制,逐步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第四十七条  组织部、人力资源处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二)根据审计结果和有关规定,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他有关人员作出处理;   

(三)根据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办理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考核、任免、奖惩等相关事宜;   

(四)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处。   

第四十八条  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依纪依规查处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追究责任;对任职期间存在问题但不构成违纪违规处分的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   

(二)将审计结果列入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作为教育、监督和惩处干部的重要依据;   

(三)将审计结果反映的正、反两方面事例纳入党风廉政与警示教育内容,加强干部廉洁从政教育;   

(四)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处。   

第四十九条  财务处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积极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协助被审计单位(部门)落实审计意见,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中查出的违反财经法规问题的整改;   

(二)根据审计中发现的涉及学校财务管理层面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制定和完善财务管理相关制度;   

(三)根据审计结果反映的涉及被审计单位(部门)层面的财务管理问题,加强相关财务人员培训,指导、督促被审计单位改进完善相关制度;   

(四)将审计结果作为编制学校机关部门、二级学院、直属单位财务收支预算的参考依据;   

(五)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处。   

第五十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被审计单位(部门)落实审计意见,指导被审计单位(部门)完成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违反资产管理规定问题的整改;

(二)根据审计中发现的涉及学校资产管理层面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制定和完善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三)根据审计结果反映的涉及被审计单位(部门)层面的资产管理问题,加强相关资产管理人员培训,指导、督促被审计单位(部门)改进完善相关制度;   

(四)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处。   

第五十一条  经营性资产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将审计结果作为直管企业经营业绩考评和被审计领导干部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二)根据审计结果反映的涉及学校监管层面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   

(三)督促有关企业落实审计意见和整改要求;   

(四)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处。   

第五十二条  审计处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或者以适当方式公告审计结果;   

(二)对于审计中发现的涉及学校层面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从体制、机制和制度上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以综合报告、专题报告等形式上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领导;   

(三)针对被审计单位(部门)财务、资产、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出具审计建议书,提出改进管理、加强制度建设的建议;

(四)召开审计结果反馈会,会上明确审计整改建议与意见、整改期限;   

(五)针对被审计单位(部门)报送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对照审计报告与审计建议书,对审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六)建立审计项目整改管理台账,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开展后续审计,定期回访。   

第五十三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被审计单位(部门)现任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审计结果应在本单位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根据审计结果反映出的问题,依据审计建议书,及时制订整改方案,认真进行整改,在整改期限内将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报送审计处,离任干部有义务配合原任职单位(部门)做好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  

(三)根据审计结果反映出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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