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电机院审〔2018〕29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我校审计整改工作,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工作制度,切实提高审计整改的质量和效果,根据《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办法》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提高审计整改工作的效率和效果,促进被审计单位(部门)及时堵塞管理漏洞,规范管理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整改工作由“上海电机学院审计整改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由“上海电机学院审计整改工作小组”全权负责,由学校审计处具体执行。
第三条审计处负责联络和召集召开整改工作小组会议,整改工作小组就审计发现的问题,整改工作的重点难点及整改责任的落实等问题进行集体讨论决策。整改工作小组每年定期向整改领导小组汇报审计整改工作情况。
第二章 审计整改
第四条审计处应在审计报告完成后及时将审计整改问题清单和整改要求送达被审计单位(部门)。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部门)收到《审计整改问题清单》后,应及时对审计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且在规定时间内(原则上不超过60日)填写《审计整改结果清单》,并经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报送审计处。
第六条被审计单位(部门)在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清单表》时,需一并提供落实审计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主要包括:财务调整证明、补办审批文件,制订、修改或者废除有关规章制度或政策措施的文件等。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部门)为审计整改直接责任部门,被审计单位(部门)行政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审计整改情况将纳入有关单位(部门)年度工作的考核指标,并作为评价领导干部(人员)工作业绩、职务任免及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章 审计回访
第九条 审计处对被审计单位(部门)的审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回访。
第十条 审计回访时间一般定于审计后的第二年内完成,审计回访率须达到应回访单位(部门)的40%以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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