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机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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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电机院继教〔201829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正常的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学质量,培养德才兼备的社会需要的各类专门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1741号令)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上海电机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特点,特制定《上海电机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人高等教育的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根据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并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日期到指定地点办理报到、注册、缴费等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应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学校继续教育学院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拒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继续教育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后,即取得学籍。凡不符合招生条件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如因病或工作需要不能坚持学习者,经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持县(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单位证明,经学校批准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在籍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应按规定时间办理缴费和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办理手续者,必须按学校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八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一律采用百分制评定;考查成绩可按百分制或五级分制(优:90-100分、良:80-89分、中: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评定。

第九条  各科总评成绩由期终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计算,期终考试成绩占总评成绩的60%,平时成绩占总评成绩的40%。平时成绩包括:学习态度、出勤、听课、课堂讨论、作业、实验(或实习参观)、平时测验及期中考核等;具体比例可根据课程性质由任课教师确定。

第十条  凡一门课程跨学期讲授,每学期又举行考试,则按每学期一门课计算成绩。

第十一条  凡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者,必须在规定时间进行补考,若补考不及格者可缴费重修,重修后考试仍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

第十二条  重修以一次为限,如因未开设应重修的课程,致使学生不能在规定的年限内重修,可在毕业前补考一次。若补考仍不及格,按结业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请假。需提供合理的证明,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并通知任课教师后,由继续教育学院备案,可以进行缓考,缓考一般在下学期开学初进行,缓考不及格者,可履行补考手续。

对无故不参加考试或补考者且不履行请假手续的学生,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算,并取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成绩按及格和不及格两档记载,及格成绩以60分计。

第十四条  免修课程的成绩记载:凡申请免修的课程该课成绩在近三年中取得,批准免修后,即可免考,并以原成绩登记。

第十五条  对考试违纪及作弊学生按《上海电机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考试违纪及作弊处理条例》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总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或因故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总学时数二分之一者,或作业、实验完成量少于规定量的三分之二者,均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第四章 升级与留级

第十七条  学生按教学计划规定学完学年各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将予升级。

第十八条  学生一学年累计四门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应予留级。若该专业停止招生,不能进行正常的留级处理时,可跟班试读,不及格课程可重修,无法重修的课程可在毕业前再补考一次。

第十九条  学生留级时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 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包括实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如单独进行考核者,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级不得超过一次。留级后仍未达到升级要求者,应予退学。

  1.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准许转专业:

(一) 学生因工作调动需要转换专业者;

(二) 个别学生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区()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它专业学习者;

(三) 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学校在必要时进行适当调整部分学生专业者。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学生;

(二)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三)专科起点本科的学生;

(四)已有转学和转专业的学生;

(五)应予退学的学生;

(六)在校期间受过违纪处分的学生。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转学、转专业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转专业申请表,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同意,报上海市教委学生处审批。跨层次、文理科不能互转(文理兼收专业除外)。

(二)学生转学,需填写转学申请表,由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并签章后(转入我校学习者,需持有转出学校同意转出的公函),同时报所在省、市教委审批。

(三)学生转专业、转学的,一般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在转学、转专业手续办理过程中,学生应完成原专业的教学计划,直至转学、转专业批准。

第二十四条  凡转专业学生,如转入专业与转出专业的课程设置或教学要求有较大差异,原则上转入低一年级就读。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伤、孕,经区()级以上医疗诊断,必须停课,病假达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因公经单位证明,需脱离学习一学期以上者;

(三)自愿参军者,提供服兵役证明;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六条 申请休学需填写《休学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休学申请必须经继续教育学院分管副院长签字同意后,继续教育学院院长批准方可生效。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以两次为限,期满仍不能复学进行正常学习者,应予退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后,二年内(含二年)可保留学籍,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可复学。(最长学习年限:学制+二年),复学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两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

(二)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三)对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不准予复学。

(四) 自愿参军者,入伍后学籍保留至复员,并须在复员后一年内办理复学手续。

第七章  退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成绩(含考试、考查)经补考后,累计有五门以上(含五门)课程不及格者;

(二)无故不参加考试,又不申请办理补考手续,累计有五门(含五门)以上课程缺成绩者;

(三)学生一学期无故旷考达三门以上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五)因病、因伤、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的;

(六)因病休学而不休学,且有一学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数三分之一的;

(七)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的;

(八)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况;

(九)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九条  学生如要报考其他高校,须先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条  学生退学后,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对学满一学年以上(含一年)者同时发给肄业证书。对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取消学籍,不发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取消其学籍:

(一) 考试作弊的;

(二)逾期不缴费注册的。

第三十二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退学决定书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章   纪律与考勤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均实行考勤制度。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按规定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期满应及时销假或续假。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者均以旷课处理;未及时销假或超过假期不续假者,其超假时间也以旷课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必须准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教学活动,不得迟到、早退。考勤情况由任课教师记录在考勤表上。

第三十五条  学生请假的具体要求:

(一)因病、因事不能到校上课者,必须由本人书面提出,并附有关证明(病假需医院证明,事假需有单位证明),交班主任及继续教育学院审批。经审批同意的请假条和证明由继续教育学院存查。

(二)考试(包括补考)期间,除病假或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请假。必须请假者,应在考前办理请假手续。

(三)如特殊情况可通过电话或托人代办请假,过后应在请假日开始一周内补办请假手续,补交书面请假条和有关证明。未办理手续者以旷课论处。

第三十六条  学生无故迟到或早退三次按旷课一次(2学时)计算。

第三十七条  对旷课的学生,班主任或管理人员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检讨,经教育仍不改正者,按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八条  对思想进步、学习态度端正、认真自学、成绩优良并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者,学校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  学生不遵守学校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或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令者,视情节轻重和态度好坏,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五种。

第四十条  对学生的奖励和处分,记入学生学籍档案,毕业时转入学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保管。

第十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一条  学生按教学计划学完全部课程,成绩合格,毕业鉴定符合要求者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生毕业时有课程不及格的,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仍有课程不及格者,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两年内可在重修有关课程后申请补考,补考成绩全部合格者准予毕业并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三条  无学籍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满一年以上的退学者(不含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者),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十一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第四十八条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九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办法》201911日起执行。

第五十一条 《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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