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机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规定

索取号: 时间:2018-10-22 浏览:171 设置


沪电机院审〔201829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校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与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沪教党〔2002111号《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基本建设(修缮)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学校以财政资金、自筹资金等各种资金来源投资建设的工程,包括学校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和信息网络等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贯穿于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设计概算、施工过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等各个阶段。

第二章  审计方式及程序

第三条  根据学校建设工程项目造价金额和建设管理单位的不同,建设工程项目审计主要采取以下二种方式:

(一)内部审计:

1.适用于内部审计的建设工程项目:

由学校职能部门作为建设管理单位且工程造价在五万元(不含五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及在五万元以上需要内审的项目。

2.审计的程序:

职能部门管理的建设工程项目:由职能部门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项目完工验收后职能部门填写工程审计资料报审承诺书委托审计处进行审计。审计报告经施工方签字盖章认可并经审计处负责人审核后送财务处进行财务结算。

(二)结算审计:

1.适用于结算审计的建设工程项目:

由学校作为建设管理单位且工程造价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

2.结算审计的程序: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方将结算书送至建设管理单位,建设管理单位结算审计所需一整套材料送至审计处,审计处接受、复核送审资料,并视项目情况进行委托审计。对于委托审计项目,由审计处委托有审价资质的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协办外审,会同建设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核实工程量、核对定额、确定费率和材料价格,对施工单位有争议内容进行协商统一,经审计处、建设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认可后,由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经审计处负责人审核,并报校长审批后下达审计结论。施工单位付清审计费领取审计报告,并凭审计报告到学校财务处结算工程款。同时,审计处将审计报告送校内有关部门。

第三章  审计内容与实施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由审计处牵头,建设管理单位(学院、基建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后勤处及其他职能部门等)、施工单位、审价事务所等配合。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审核建设工程项目是否经过学校立项批准;项目的规模和标准是否与学校批准的计划相符,有无超规模、超预算建设问题;

2.审核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化整为零、规避招投标的行为;

3.审核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环境评估、招投标代理等收费是否合理,合同是否真实、全面、合法;

4.审核施工过程中涉及到工程造价变动的各种设计变更、工程签证,主要工程材料核价,对比分析施工图预算,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等;

5.审核工程结算书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资料是否齐全;工程量是否真实、定额套项是否恰当 、工程材料定价是否合理;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选用定额版本是否准确、合规;工程联系单、签证单等手续是否真实、完整、合法;

6.审核建设工程项目投资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项目概预算的最终执行情况。

第五条  审计处在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积极配合,建设工程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由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向审计处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工程审计资料报审承诺书(附件1);

2.招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立项文件、历次调整概算文件;

3.工程施工总承包、分包合同、补充合同或施工协议书;

4.工程结算书(加盖编制单位公章、预算员签章);

5.工程竣工图纸(全套);

6.设计变更图纸、设计变更单;

7.工程签证单、隐蔽工程记录等涉及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原件);

8.其他相关的工程项目资料。对于资料不全或对资料依据本身产生异议的,审计处可不予受理或暂缓审计。进入审计程序后,原则上不再接受任何补送资料。建设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对所提供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负责。如经核实确需补充资料的,必须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如有)、项目负责人及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经审计处负责人同意,方可收审。

第六条 建设工程无论金额大小实行必审制,严格执行先审计后付款的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前,建设管理单位应将有关合同送审计处会签,审计处对与工程造价有关的条款进行审核后,方可支付项目预付款。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造价经审计后,项目相关人员凭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办理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付款及报账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沪电机院审200638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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