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电机院资产〔2013〕121号
随着学校的发展和对外交流不断增加,国内外单位、友人捐赠给我校的仪器设备日益增多。为了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更好地管好、用好接受捐赠的仪器设备(含软件和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设施、物品,以下统称“受赠设备”),充分发挥受赠设备的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接受捐赠设备的,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遵循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行索取或者变相索取;
(三)遵循尊重捐赠者意愿与符合我校利益相统一的原则;
(四)严禁将受赠设备挪作他用。
第二条 所有受赠行为,必须签订合作或捐赠协议,或者有捐赠方提供的捐赠函。合作或捐赠协议按我校合同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章 受赠设备范围
第三条 凡是国内外单位、个人向我校捐款购买的或直接赠送的用于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设备。
第四条 各类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供应商赠送属于采购清单以外的设备。
第五条 受赠设备必须是我校确实需要、主流使用且质量有保证的设备。
第三章 受赠设备管理与使用
第六条 受赠设备,应统一建档入账,不得滞留账外,并根据捐赠协议和实际需要(或由设备管理部门统一安排)使用。未经设备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任何部门与个人均不得对受赠设备进行变更产权、转赠、转卖或报废等处理。
第七条 所有受赠设备的管理,均适用于我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的管理范围,按相关管理规定和流程进行管理。
第八条 接受捐赠后,受赠设备的部门或个人应向设备主管部门提供捐赠协议(或捐赠函)备案,及时办理验收、入账、入库手续。若是采购过程中附加的赠送行为,需提供捐赠函或在购货合同中补充说明,受赠设备随购置项目一同办理验收、入账、入库等手续。捐赠协议、捐赠函或购货合同补充条款中,应列明捐赠物品清单及其市场价、我校支付金额、赠送金额等详细信息。
第九条 受赠进口设备的有关进口手续按捐赠协议办理,或由设备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办理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按捐赠协议约定支付(未约定的由我校支付)。
第十条 受赠设备中如有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等,须报国家相关部门审批,申领进口许可证或进口配额证等。
第十一条 受赠的大型、精密、贵重设备到位前,受赠部门应制定配套措施,落实人员、场地、水电供应等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 受赠设备的使用按捐赠协议、捐赠函的约定执行(或根据实际需要,由设备管理部门统一安排使用)。随购置项目受赠的通用设备,由设备主管部门根据规定统一分配使用。
第四章 受赠设备验收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到校后由受赠学院、部门组织验收小组按捐赠清单对说明书、装箱单及有关技术资料进行校验,逐件清点。在型号、规格、数量等确认无误后,方可入库,由设备主管部门编号入学校固定资产帐,并在经费来源一览注明“捐赠” 字样,纳入学校正常的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第十四条 对大型设备、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特别是进口仪器设备应由设备使用部门人员、有关专家组成技术验收小组,逐项考核设备及附加的技术指标和功能,填写《上海电机学院精密贵重仪器申请表》后签字存档。在验收中发现损坏短缺情况,如属运输问题应立即根据有关规定由设备管理部门和受赠学院、部门向运输单位提出索赔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违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在受赠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上报相关国家机关或管理机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逃汇、骗购外汇的;
(二)偷税、逃税的;
(三)进行走私活动的;
(四)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免税进口的捐赠设备境内销售、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第十六条 在受赠活动或受赠设备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受赠部门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致使受赠设备造成损失的;
(二)不将受赠设备入账、不纳入我校资产管理的;
(三)将受赠设备归为个人使用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