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机学院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索取号: 时间:2017-09-29 浏览:187 设置

沪电机院资财〔201523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固定资产处置行为的管理,根据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系统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总则》、《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系统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细则》和《上海电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固定资产的报废和报损行为。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报损是指由于发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非经营性资产。

第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工作在上海电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下进行,上海电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小组组织实施,各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备案、审核和报批。学校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包括科研处、资产财务处、实验实训管理中心、图书馆、后勤基建处等。

第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原则

(一)固定资产处置的管理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二)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工作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三)拟处置的固定资产必须经过论证、专家鉴定,聘请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处置固定资产原则上应经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六条  固定资产处置标准

(一)使用年限久(具体执行标准见附件1),主要部件或结构损坏,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且无法修复的。

(二)不符合计量标准,在使用中无法达到最低使用要求的。

(三)由于意外灾害或事故,受到严重破坏不能修复的。

(四)主要部件遗失或损坏,无法使用且不能修配的。

(五)修复费用接近或超过新购价值的。

(六)国家或上级部门规定应予淘汰或不准使用的产品。

第七条  报废审批权限

(一)固定资产原值在5万元以下的(含5万元),由使用部门(学院)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核实,专家鉴定后,国有资产管理小组讨论同意,分管副校长审批,报校长批准后准予报废。

(二)固定资产原值在5万元以上的,由使用部门(学院)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核实、专家鉴定后,国有资产管理小组讨论同意,分管副校长批准,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后准予报废。

(三)20万以上报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讨论,重大的事项还需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常委会审核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后准予报废。

第八条  报废处理程序

(一)组建资产报废专家库,由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并熟悉我校装备的人员组成。每次设备报废时,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设备报废的内容,从专家库中抽取相应专家3-5名组成专家组,对待报废设备进行鉴定,给出专家鉴定意见。

(二)使用或管理部门在每年四月提出报废申请,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提交归口管理部门。

(三)归口管理部门在收到“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后,审核认为符合报废条件的,对申请报废的资产情况进行核实、鉴定、评估,出具处置意见。根据审批权限,报相关校领导或会议审批。

(四)对批准报废的资产,资产财务处办理有关资产处置申报登记及账务处理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资产处置,出具资产处置结果的报告。

(五)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属学校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本办法于颁发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上海电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小组。


附件: 1.设备使用年限参考标准

2.固定资产报废流程

3.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

附件1

设备使用年限参考标准

(参照上海市地方公办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一、通用设备

1、机电设备:10-35

2、电子类:6

3、计算机类:5

4、空调、空压机、电气设备类:8

5、通用仪器仪表:7-15

6、传真机、电传机、移动无线电话:6

7、电视机、复印机:6

8、音响、录(摄)像机:8

二、专用设备

1、营业柜、货架:5-8

2、加工设备:10-15

3、油池、油灌:4-14

4、制冷设备:10-15

5、烘干设备:6-10

6、吊动机械设备:8-14

7、消防安全设备:4-8

8、其它经营用设备及器具:15-20

9、办公家具: 10年以上

11、宿舍营具:5-10

说明:

1、根据设备实际使用频率、技术先进程度和设备实际状况,经专家实际检查和设备报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可适当缩短或延长使用期。

2、对没有列入上述设备(用具)范围的,参照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报废规定执行。

附件2

固定资产报废流程





 — 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