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非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规范、有序、快速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上海电机学院非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是指学校除按国家批准的计划招生的学历(学位)教育以外的所有教育和培训。
第三条 学校或学校所属各部门、各单位举办非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实施原则
(一)坚持与促进学科和专业的建设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有机统一的原则。
(三)坚持充分开发学校内部办学资源和有效利用社会办学资源并举的原则。
(四)坚持市场化运作、做强做大的原则。
(五)坚持质量第一、发展品牌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继续教育学院
继续教育学院是学校从事非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的专门机构,立足于做强做大上海电机学院的继续教育品牌。
继续教育学院应当把与企业合作、社区合作、社会招生及国际合作等作为市场开发的主要目标。
继续教育学院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积极主动做好培训项目的开发和建设工作。
继续教育学院应当把开发和利用社会资源作为一项重要工作。
继续教育学院应当主动为其他二级学院(中心、部)做好政策、业务等指导工作及培训管理工作。
继续教育学院代表学校管理上海华宁职业技术培训学校、上海电机学院职业技能鉴定所(上海市第010职业技能鉴定所)。
学校对继续教育学院实行绩效考核。
第六条 继续教育学院协调统筹、宏观管理全校非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作。其他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非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实施予以支持、指导和监督。继续教育学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学校非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发展规划和计划;
(二)拟定非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政策措施和规章制度;
(三)开展非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政策研究和市场研究;
(四)审定二级学院(中心、部)的办学资格;
(五)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非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作。
(六)组织非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工作评估和业绩评估。
(七)开发市场,并代表学校组织开展校企合作、国际合作,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培训。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中心、部)等部门是非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实施主体,在审定的办学资格范围内,自主招生、自主办学,开展互利合作并对实施结果负责。
各二级学院(中心、部)应当接受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加强非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的研究,探索非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的规律,努力形成办学特色。
第八条 上海电气李斌技师学院
上海电气李斌技师学院(以下简称李斌技师学院)是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和上海市机电工会在学校设立的专门从事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的机构,也是学校从事职业技能培训的专门机构之一。
李斌技师学院应当立足于做强李斌”、做强“上海电机学院”和“上海电气李斌技师学院”品牌。
李斌技师学院应当把服务上海电气作为中心任务,同时要重视上海市场、长江三角洲和全国市场的开拓,重视国际合作培训项目的开发。
李斌技师学院应当把开发和利用社会资源作为一项重要工作。
李斌技师学院应当主动为其他二级学院(中心、部)做好政策业务指导等工作。
李斌技师学院承担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技术工人培训等任务。
第九条 上海华宁职业技术培训学校
上海华宁职业技术培训学校是学校从事职业技能培训的专门机构。负责社会人员、校内学生的技能培训、技能竞赛和创业能力培训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上海华宁职业技术培训学校应当把服务上海电机学院在校学生为中心任务,同时积极开发社会职业技能培训项目。
上海华宁职业技术培训学校应当把开发和利用社会资源作为一项重要工作。
上海华宁职业技术培训学校应当主动为其他二级学院(中心、部)做好政策和业务等指导工作。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条 非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的财务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上海华宁职业技术培训学校负责的技能培训和鉴定、技能竞赛和创业能力培训项目由上海华宁职业技术培训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非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非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财务规章制度,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一条非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的财务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所有收支均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严禁违规收费、坐收坐支、严禁设立帐外帐、“小金库”,严禁私拿回扣。
财务收支的审批权限设置,应贯彻学校两级管理的原则。办学经费采用按比例使用、按班结算的办法。时间结点为招生收费结束;插班旁听生以学期结束为结算时点;校企合作等政府补贴入学校帐的,以政府补贴到帐时间为结算时点。
第十二条 在学校财务处设立专门培训帐户,给每个二级学院(中心、部)发放培训经费使用卡,标明培训收入和支出数额,经费使用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除按规定上缴学校外,各二级学院(中心、部)具有经费使用自主权,保证经费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和财经纪律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和问责。
第四章 非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
(一)校企合作项目、文化类等非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项目,由继续教育学院或由其他二级学院(中心、部)主办。
(二)涉及上海市人社局规定培训资质的项目,可以委托上海华宁职业技术培训学校举办。
(三)各二级学院(中心、部)主办非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的项目应填写《上海电机学院培训项目申报表》,报继续教育学院、财务处进行资格审查,在审查同意的办学资格范围内可独立主办非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
第十五条 职责
为了更好管理校内培训,各二级学院等培训单位与校外合作培训且利用本校资源(如:教室、机房、运动场、实习场地等)必须提前到继续教育学院报批,并到保卫处、后勤基建处等相关部门备案。
各培训单位的各类培训广告,应张贴在学校规定的地方,不可随意张贴,未经学校批准的培训广告(特别是校外培训机构广告)不得在校内宣传张贴。应当认真组织教学计划的实施和日常教学管理工作,确保教学秩序的正常稳定和教学目标的实现。
聘任教师、排课等教学安排由二级学院(中心、部)负责;教室由二级学院(中心、部)会同教务处安排;教材由主办或承办的二级学院(中心、部)采购;所聘任课教师的报酬由二级学院(中心、部)决定、发放。
第十六条 主办资格审批的原则
(一)所申请的项目与二级学院(中心、部)学科和专业的相关性。
(二)应具备相应办学条件(包括师资、实验实训条件等)。
(三)面向本校学生收费的培训班,收费标准应低于或等于社会上相同性质培训班的培训费。
第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中心、部)主办资格取得及办班程序
(一)进行办学资格申报,按规定填写《上海电机学院培训项目申报表》,在批准的办学资格范围内主办非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
(二)经批准的办学资格可重复办班,但当课程内容、课时、收费金额等主要内容发生变动时,应重新申请。
(三)每次开班招生时到继续教育学院进行办班登记并填写《非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办班情况备案表》,并附招生简章或协议书。
(四)由二级学院(中心、部)负责聘任教师、安排教学计划、采购教材、决定、发放所聘任课教师以及管理人员的报酬并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五)各二级学院(中心、部)应当认真组织教学计划的实施和日常教学管理工作,确保教学秩序的正常稳定和教学目标的实现。
(六)在办班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成本支出及教师兼课费),由各主办部门根据学校和教育培训财务制度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七)办班结束后,各二级学院(中心、部)应提交下列材料:
1.参加培训学员名单、合格情况;
2.办班小结;
3.以上海华宁职业技术学校名义举办的,还应提交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各类教学资料。
第十八条 协议签订
二级学院(中心、部)有权对外进行社会服务,由继续教育学院、二级学院(中心、部)与合作方共同签订社会服务协议。各类协议文件必须妥善保存备案。
第十九条 主办资格批准后的管理
继续教育学院每年会同有关部门对各二级学院(中心、部)主办项目的管理和实施情况进行工作评估、业绩评估与考核。
第五章 创业能力培训管理
第二十条 为提高我校毕业生的自主创业能力,学校鼓励各二级学院对毕业班学生进行创业能力培训。上海华宁职业技术培训学校是我校大学生创业能力培训的指定培训单位。
第六章 社会考试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
主要面向在校学生的文化类考试考证,由教务处负责并组织实施。
各二级学院、部门组织的竞赛由组织者负责实施。
与技能等级挂钩的职业技能类鉴定考试(含竞赛)、校企合作项目等由继续教育学院与相关部门一同实施。。
第七章 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管理
第二十二条 方针
学校鼓励开展国内、国际间的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类的合作与交流。开展国内、国际合作,可以采取项目(包括课程和模式) 引进、项目输出、智力引进、合作办学、师资交流等方式。开展国内、国际合作应当坚持互惠互利和维护尊严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管理
(一)国内合作培训管理
凡与国内大学(或培训机构)合作培养双学历、双学位专升本培训,原则上不鼓励在校生报考外校,而是鼓励在校生在校内进行双学历、双学位专升本培训;如果学校在双学历、双学位培训中无此专业或专业相对薄弱的可以与国内其他大学或培训机构合作培训。
(二)国际合作培训管理
国际合作由继续教育学院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以及相关二级学院(中心、部)根据各自职能实施归口管理。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涉外事务管理。
继续教育学院要拓展国际培训项目,可采用与有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合作等方式开展国际培训。
高职学院负责招生留学生语言培训与文化进修。负责对外语言培训教学的具体组织、管理、实施。留学生语言培训具体管理细则参见《上海电机学院留学生语言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高职学院要不断加强留学生语言培训与文化进修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强化教学运行管理,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第八章 办学经费
第二十四条 社会考试办学经费
文化类考试考证,所收取费用的10%上缴学校,其余由组织实施部门掌管,用于支付监考费、管理费等。如因特殊原因申请下浮上交管理费比例的,应由组织实施部门提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审核,经分管校长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五条 培训办学经费
除继续教育学院外,各二级学院(中心、部)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原则上培训费(不包括代办费)总收入的20%作为管理费上交学校,其余归二级学院(中心、部)用于支付税收、教师课时报酬及其他管理费用等。如二级学院(中心、部)因特殊原因申请下浮上交管理费比例的,应由二级学院(中心、部)提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审核,经分管校长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九章 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责任制
各二级学院(中心、部)要负责所办培训班的安全治安管理,对校内外学员进行相关校纪校规的宣传教育。学员如需进入校园,必须遵守校园管理的一切规定,接受校保卫处和其它管理部门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考核及奖惩
学校对继续教育学院实行经济责任考核,考核办法参照《继续教育学院考核及奖励办法》。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生效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上海电机学院非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作管理办法》(沪电机院继教〔2015〕214号)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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