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机学院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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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电机院继教〔2018314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成人高等教育的特点,特制定《上海电机学院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具有正式学籍,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修完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全部合格(含毕业设计(论文)及其他实践教学环节),所有课程不得有补考,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等考试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5分以上(含75分);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良好以上。

(三)英语水平要求:自申请之日起5年以内的大学英语四级及以上等级的考试成绩(依据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及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确定的本市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英语水平最低线)或者取得全国英语等级(3级)考试(简称PETS-3)笔试合格成绩。

第三条应届本科毕业生在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获得毕业资格的学生;

(二)未达到相应英语水平要求的学生;

(三)其他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定不授予学位者。

第四条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一)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内向上海电机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填写《上海电机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申请表》。

(二)继续教育学院审查申请人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经继续教育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提出建议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对建议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需说明原因。

(三)继续教育学院将审核结果公示,并上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办公室复核。

(四)校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办公室将复核后的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五)对同意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进行公示后,由学校向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六)对于已经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撤消已授予的学士学位,并收回已发的学士学位证书。

(七)学生取得我校成人本科毕业证书后不再接受其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

第五条受理申诉程序

(一)学生对继续教育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的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和其他有关授予学士学位的事项有异议,可向继续教育学院学士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继续教育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诉书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复查,并作出书面回复。

(二)学生对继续教育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申诉答复持异议,可在收到继续教育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书面回复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书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复查,并作出书面答复。

第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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