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机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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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机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设和完善有学校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上海电机学院章程》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上海电机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的最高决策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校学术委员会的宗旨是遵循学术规律,倡导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组成规则

第四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各学科领域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有参与学术议事热情和能力的全职在岗正高级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授。

第五条校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17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校内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列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列席人员由校长或学术委员会主任指定,不超过2人。列席人员具有对相关学术事项的发言权,但不具有动议权和表决权。

第六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定,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实践能力强,在本学科或者行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或工程实践声誉和公认的成果;

(三)倾心学校建设和发展,具备参与学术议事的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七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校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八条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主任由校长担任或由校长提名,经全体委员投票民主选举产生。主任可连任连选,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可根据工作需要设副主任,副主任由主任任命,可连任但不超过2届。

第九条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挂靠在学科建设办公室,处理校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可设秘书长1名,由挂靠部门负责人担任。校学术委员会日常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十条校学术委员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在二级学院(部)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采用自下而上民主推荐、民主选举和学校提名相结合的方法产生。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校根据在建的一级学科数量合理确定各承担学科建设任务二级学院(部)的委员候选人名额和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二级学院(部)主要负责人委员候选人名额;

(二)各二级学院(部)按分配的名额民主推荐、民主选举产生选举委员候选人,在推荐选举产生候选人时要兼顾各学科的代表性;

(三)校长提名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和二级学院(部)主要负责人的委员候选人,并根据学科布局的合理性、教师的代表性,提出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推荐名单,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党委常委会(党委会)审定,确定校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十二条特邀委员由校长、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或者1/3以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十三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当学术委员会委员出现缺额时,按照本章程规定补选。

(一)调离上海电机学院;

(二)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三)因身体、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四)连续一年不履行委员职责(不参会、不提案)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五)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学科、专业、教师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学校学科、专业及重要学术机构的设置以及其他学术发展的重大措施;

(三)针对学科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审议各专门委员会章程、提名组成人选和工作规则,指导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审议各委员会提交的重大问题;

(四)审定学校教学、科研的学术评价标准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岗位设置与考核等学术条件;

(五)指导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审议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的重大事项;

(六)审定学校学术道德规范,调查和裁决学术争议,调查和评定学术不端行为;

(七)组织开展学校学术发展战略和政策研究,为学校学术发展提供决策咨询与建议;

(八)指导、促进学科交叉和学术交流,建设和倡导自由创新的学术文化;

(九)其他需要校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第十五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与学校学术事务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信息的知情权,审议各专门委员会章程;

(二)对学校相关学术事务的咨询权;

(三)在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校学术委员会工作的建议权;

(五)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遵守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四)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五)对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第四章运行制度

第十七条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需要紧急审议的学术事项,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可采用邮件方式进行讨论或决策。

第十八条校学术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九条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事先以书面形式对议题发表意见,委托秘书处在会上宣读,但不参加对议题的投票表决。

第二十条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向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申请列席旁听。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二条校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对学校的学术发展及学术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公开年度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经党委常委会(党委会)审定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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