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机学院中青年教师国外访学进修计划实施办法

索取号:0705000-2018-0035 时间:2017-03-22 浏览:1239 设置

为全面推进内涵建设,提高我校教师队伍的国际化程度和整体水平,积极实施我校“国际化发展战略”和“队伍强校战略”,加大自主培养力度,鼓励并积极推进我校教师赴国外著名大学、科研机构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切实提高我校中青年教师教学、科研和管理能力,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派出渠道及类别

按资助经费来源不同分为:

(一)国家选派: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统一选派和管理,申请人根据每年国家留学基金委的政策和部署,经学校同意后,进行申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资助项目进修期限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规定执行。

(二)上海市教委及学校选派:指纳入上海市教委“教师专业发展工程”高校教师出国访学进修计划的培训方式(参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高校中青年教师国外访学进修计划〉的实施意见》(沪教委人〔20125))。本计划分为高级研究学者、一般访问学者和核心课程进修三类。高级研究学者、一般访问学者进修期限一般为1年(不少于9个月),核心课程进修根据接收学校要求,不少于1个学期。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项目的,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市教委及学校资助项目的,需在我校从事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3年以上在职中青年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六级职员以上高校行政管理人员,近三年考核合格及以上,年龄在50周岁以下,并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教书育人,科学管理,有学成回国为学校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本科毕业一般应有7年以上工作经历,硕士研究生毕业一般应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博士研究生毕业一般应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

3. 未参加过国外访学进修计划。

4.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连续两年没有参加过国外访学、国内访学、产学研践习、实验队伍建设计划。

5.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申请高级研究学者,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为我校重点发展学科和专业带头人或骨干教师)。对有突出创新能力和培养潜力的优秀中青年学术骨干教师,可破格推荐。

6.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教学科研和管理能力较强,能胜任主干课程讲授任务,曾独立主持或负责过一次全过程的教学和科研课题研究并取得成绩;或在管理岗位上,业务能力突出、能运用相关理论知识进行科学管理。

7.具有较强的英语(所赴国家语言)的听说写能力和良好的语言沟通能力,原则上需符合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出国外语能力要求。

三、选派流程

(一)国家选派。预申请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的教师本人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提交分管校领导审批,获准后教师本人向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提出申请,人事处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二)上海市教委及学校选派:

1.符合申报条件的教师填报国外访学申报表并交所在二级部门;

2.二级部门审核后将候选教师申报表交人事处;

3.人事处组织候选教师开展校级遴选答辩会,择优推荐国外访学进修教师;

4.现任中层干部申请国外访学进修计划,按学校组织部有关规定执行;

5.校级会议审批;

6.推荐教师人选需自行联系国外访学的高校(科研机构)及导师,进行网上正式申报。

四、资助方式与标准

(一)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项目资助经费发放、保证金提取等按国家留学基金委有关规定执行。

(二)上海市教委及学校选派项目:

1.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往返国际旅费、进修学习费用、部分国外生活费及住宿费。

2.资助标准:高级研究学者15万元/人;一般访问学者10万元/人;核心课程进修5万元/人。

(三)入选教师国外访学进修期内国家工资、绩效工资的基础性部分、职务评聘等原则上不受影响,其他待遇由二级学院自行决定。

五、考核与管理

(一)考核标准

出国访学进修教师应及时更新知识结构,了解掌握本学科发展的国际最新动态,提高自身的学术实力,努力促进学校与国外高校、科研院所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积极为学校联系、推荐国外高层次人才。

高级研究学者应在三年内(含国外访问学者一年)达到A+B+DB+E或相当水平成果;一般访问学者回校三年内(含国外访问学者一年)达到CB+E或相当水平成果;核心课程进修应在回国一年内达到DE或相当水平成果。

A:开辟一个新的研究方向并取得一定成果。

B:发表高水平期刊论文2篇及以上(SCI收录、EI收录或其他较高水平成果)。

C:开出一门全英语课程。

D:开设一门反映学科(专业)前沿的新课。

E:和学校约定的其他成果或相当成果。

(二)出国访学进修人员在出国前应填写《国(境)外访学进修任务书》,明确访学进修目标、预期成果、考核方式及进修结束后回校工作的承诺、违约责任等条款。

(三)出国访学进修人员完成进修任务后,应按要求填写《国(境)外访学人员登记表》,由国外访学进修学校(科研机构)和导师对其在访学进修期间的学习、工作、取得的主要成绩等情况做出评价。

(四)派出教师所在学院或部门负责对派出教师的访学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管理、考核及相关档案的整理保存;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研处等部门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对无特殊情况未完成派出任务者,视实际情况追回已资助培养经费。

(五)出访教师应按期回国,确因访学需要延期回国的,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学院(部门)和人事处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延期申请材料应包括:延期申请、访学期间学术成果相关材料、国外导师的同意函、延期期间的经费落实证明。经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延期。延长期限只能申请一次,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未经批准擅自延期、出国逾期未归的,保证金不再退还,并追究相关违约责任。

(六)国家留学基金委及上海市教委选派项目如有其他考核及管理要求,派出教师亦应完成相应要求。

六、其他

(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经费报销由资产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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