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机学院学生赴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上海电机学院中长期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精神,实施《规划纲要》所提出的国际化战略要求,切实加强我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根据《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办法》(沪教委外〔2011〕130号)并结合近年来我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实际执行情况,进一步修订《上海电机学院学生赴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实施我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以下简称“学生海外项目”)旨在为我校学生提供多种国际文化背景下的海外学习机会,拓展国际视野,提升国际交往能力。
第三条 学校设立学生海外项目专项资金,资助我校学生赴海外知名大学、海外企业和国际组织学习、交流、见习或实习。
第四条 学生海外项目采用学校或二级学院资助、学生本人承担相结合的经费筹措方式,并努力吸纳社会资金,拓宽学生海外项目派出渠道,扩大在校生赴海外学习的受益面。
第五条 学生海外项目以项目管理的方式组织实施,以校级交流项目为基础,经费统筹安排。
二、实施原则
第六条 项目资助原则:
(一)优先支持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专业、上海市应用型本科试点专业、上海市一流本科建设专业、中外合作办学相关专业以及学校特色重点专业等人才培养重点项目;
(二)优先支持赴海外名校和全球500强企业的项目;
(三)坚持选优的同时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品学兼优但家庭贫困的学生予以重点支持,并加大资助力度;
(四)优先资助学生赴“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交流学习和实习项目。
三、资助范围
第七条 项目资助对象:我校全日制中国境内在校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生。
第八条 项目资助类型:
(一)赴海外高校学习、进修一学期及以上且修完课程可获取相应学分的项目;
(二)赴海外企业和国际组织见习或实习三个月以上的项目;
(三)赴海外高校履行校级协议中规定的短期课程项目和访问交流项目、实习项目;
(四)符合资助原则的其他重点资助项目。
第九条 项目资助内容:往返机票、学费、实习费、保险费、海外住宿费等。
第十条 资助标准及要求:
(一)学生在其同一学段(指专科、本科或研究生阶段)资助总额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
(二)学生参加不同类型的海外项目,每个项目只能享受资助一次;
(三)学生GPA成绩达到2.0及以上的,可以申请参加海外项目;GPA成绩达到2.8及以上时方可享受资助;
(四)长期项目(三个月及以上的),资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根据其个人GPA绩点决定:
1、参加海外学习项目(三个月—一学年以内),可享受最高资助金额为3万元;
2、参加海外实习项目(三个月及以上),可享受最高资助金额为3万元。
(五)短期课程团项目课(三个月以内)及暑期交流团访问团项目资助金额如下:
1、短期课程团项目(三个月以内),根据各学院内学业成绩排名,具体资助如下:
学生海外学习短期课程团资助标准(人民币/万元)
成绩排名 | 项目名称 | 建议资助额度 |
排名前10% | 欧美项目 | 2 |
亚洲项目 | 1 | |
排名前20% | 欧美项目 | 1.6 |
亚洲项目 | 0.6 | |
排名前30% | 欧美项目 | 1.3 |
亚洲项目 | 0.4 | |
排名前50% | 欧美项目 | 1 |
亚洲项目 | 0.2 |
2、暑期交流团项目学校资助学生在对方学校的相关学习,参观和食宿费用;
3、经学校认定的海外实习项目(三个月以下),学校资助往返机票和保险。
(六)符合资助原则的其他重点资助项目根据学校资助办法予以资助。
(七)学校对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海外学习、实习项目可以给予上述资助金额之外的特别资助。
四、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学生海外项目工作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会同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处、发展规划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项目的规划、实施、管理、检查、评估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对项目实行二级管理,二级学院成立学生海外项目工作组,按照学校发布的学生海外项目信息,组织本学院学生的报名、遴选和上报推荐。
第十三条 申请条件:
(一)在读研究生、本(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学生;
(二)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集体荣誉感;
(三)申请时GPA成绩2.0及以上,具备在海外自主学习和生活的能力,外语达到项目规定的水平要求;
(四)身体健康,符合海外学习国家或地区的要求;
(五)一般应具有在海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
第十四条 选拔流程:
(一)学校每年定期公开发布海外学习、实习项目信息;
(二)学生个人申请,填写《上海电机学院学生海外学习、实习申请表》;
(三)二级学院对申请学生进行遴选,在二级学院公示后向学校推荐人选和建议资助额度;
(四)学校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处、财务处等部门对二级学院推荐名单进行复核;
(五)学校学生海外项目工作组确定入选者名单和资助额度并予以公示;
(六)上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七)学生海外学习名单在公示日期结束之后,不再接受项目调换。
第十五条 派出与管理
(一)派出学生及学生家长在出国(境)学习前应向学校提交有关承诺书;承诺书包括经济担保责任、境外学习期间医疗及意外责任、按期回校等内容;
(二)学校依据外事管理规定对派出学生进行出国(境)行前教育;
(三)学生在海外学习期间的日常管理由派出二级学院负责,学生应与学院保持密切联系,定期向派出二级学院报告在外学习生活情况;
(四)学生党员在赴海外学习之前,应到学校组织部办理相关手续;学生团员在赴海外学习之前,应到学校团委办理相关手续;
(五)学生海外学习期间因故必须中止学习的,必须首先向双方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返校,该学期作休学处理;
(六)学生应在项目期限内完成海外学习并及时返校。返校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报到手续。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海外学习的,需至少提前1个月填写《学生海外项目延期申请表》,并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方可继续在外学习。未经学校批准、未能按期返校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七)学生填写《上海电机学院海外学习课程成绩及学分转换申请表》,经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后,到教务处办理学分转换手续(短期访问项目可以参照我校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认定学分)。
第十六条 学生完成海外学习项目后,学校将学生海外学习申请表、海外学习成绩单等材料归入学生档案。
第十七条 二级学院学生海外项目实施情况,将与其下一年度项目资助额度挂钩。
五、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 资助项目费用在学生按时返校,并且成绩认定合格后支付给学生,家庭贫困学生可以申请预支部分费用。学生填写《上海电机学院海外学习项目经费资助申请表》,同时需提交机票、学费等报销凭证,到财务处办理经费申领手续。
第十九条 学生在出国(境)之前应根据学校规定缴纳相关年度学费、家庭贫困学生可申请免交保证金。
第二十条 原则上学生自行办理护照和签证手续,费用自理,学生海外交流访问团除外。
六、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学生赴港澳台学习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