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机学院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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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机学院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学校留学生教育,规范管理,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共同制定的《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学校外国留学生管理的基本办法。本办法中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遵循以人为本、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规范高效、积极稳妥发展原则,逐步实现中外学生趋同化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学校确定一名副校长分管学校外国留学生工作。分管校长负责主持制定学校留学生发展规划及其实施,协调解决留学生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重大事项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学校成立留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长任组长,小组成员由国际合作交流处、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保卫处、后勤基建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有关留学生管理制度,研究解决留学生教育中出现的问题,审定招生计划、留学生入学资格、录取标准、奖学金评定、教学奖惩等。领导小组秘书处设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第六条学校各二级学院是外国留学生教学、管理的主体。二级学院应确定一名学院领导主管留学生工作,并落实专人负责本学院留学生的管理与服务,确保本学院外国留学生教学及日常管理各个环节的工作。

第七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代表学校协调与教育部国际合作交流司、国家留学基金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国际交流处、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等涉及留学生工作的政府有关部门关系,接受其业务指导,做好留学生的外事管理工作。

第八条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保卫处、后勤基建处等职能部门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涉及留学生事务的管理与服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统筹协调。

  

第三章外国留学生的类别、招生和录取

第九条学校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主要指接受本科层次教育的外国留学生;非学历教育指接受语言进修、课程进修、短期交流等外国留学生。

第十条学校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学历留学生招生计划,拟定招生简章,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具体负责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一条非学历教育外国留学生的招生由各二级教学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拟定年度计划,并按计划完成录取工作,并将录取情况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

第十二条一经我校录取的外国留学生应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及时办理来华居留许可。我校外国留学生来华留学入境签证及相关手续办理工作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一管理,相关二级学院配合完成。

第四章留学生奖助学金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上海电机学院外国留学生奖学金,每年评定一次。其中择优推荐申请上海市人民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具体参见《上海电机学院外国留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十四条学校设有勤工助学岗位,留学生可根据自身实际申请,获得助学金。

  

第五章教务管理

第十五条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上海电机学院学籍管理条例(修订)》执行。留学生在校期间发生学籍异动或受到奖励和处分时,相关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备,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视情况上报政府有关部门与相关国家驻华使领馆。

第十六条学历留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按照教学计划组织教学,确有需要调整计划的,须经学校教务处核准后方能调整。对交换生和短期交流学生的教学安排,由各接收单位根据交流计划和学生本人要求自行制定,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即可。需进行学分互认的课程进修,还需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七条学校对学历留学生实行导师制,负责留学生的学业指导。导师由留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聘请相关专业教师担任,并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原则上每5名留学生应配备1名导师,人数不足5人的,按1名导师配备。导师工作津贴由其所在二级学院参照学校相关规定自行确定并发放。

第十八条对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习环节,留学生可选择回国实习或在中国实习。选择回国实习需预先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选择在中国实习原则上应与在校中国学生一起进行。

第十九条学历留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总学分达到该专业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总学分未达到该专业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条学历留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并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可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同意后,可获得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一条学校教务处负责提供外国留学生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学位证书、在读证明等的外文翻译文本。

第六章学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校每年对新生进行入学教育。新生入学教育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会同教务处、学生处、保卫处、后勤基建处等职能部门及相关二级学院组织落实。

第二十三条各二级学院应加强对留学生的管理,教育学生遵纪守法,尊重中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等。留学生在校生数达到100名的二级学院,可设立专职留学生辅导员岗位。二级学院也可吸纳在校研究生作为辅导员助理,参与留学生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学校允许、鼓励留学生加入学生社团组织并参与活动,但不组织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外国留学生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需向校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并经校团委报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方可成立。留学生联谊团体的活动需在中国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外国留学生成立跨校、跨地区的组织,应当向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申请。

第二十五条学校尊重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内严禁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留学生在校园内发生酗酒滋事、打架斗殴、交通事故等一般性突发事件,由学校保卫处牵头并会同留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处理;在校外发生此类一般突发事件由留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协助当地警方处理。发生重大事件各二级学院应及时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协同本市外事、公安等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为外国留学生提供留学生公寓。留学生须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入住申请,由二级学院统筹安排。每学年开学两周内,二级学院需将外国留学生住宿情况报国际合作交流处备案,并同时抄报学生处和后勤基建处。留学生应当遵守公寓管理规定。学生处负责统筹做好留学生公寓的日常管理及夜间值班工作。

第二十八条经本人申请、二级学院审批同意,外国留学生可以在校外住宿,但应当按规定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二级学院需将相关情况报备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第二十九条留学生应遵守《上海电机学院外国留学生日常行为管理规定》。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但可以按学校规定参加勤工助学。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学校其他外国留学生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沪电机院国交〔201150号文《上海电机学院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修订)》废止。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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