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出国(境)、赴港澳台办理流程

索取号:G0261111000-2019-0015 时间:2019-05-31 浏览:2297 设置

我校因公出国(境)是指我校所有个人或团组因公赴其他国家或港澳台地区的活动,包括交流访问、参加会议、研修、学生团带队、参展、参加人才招聘、国外访学等。费用来源为横向课题经费的,随其他单位组团出访的等等,也属于因公出国(境)工作范围。

一、校内申报

  1. 年初计划申报:

每一自然年的1220日左右,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向我校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发出下一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申报的通知。有因公出国(境)计划的部门或学院,填写《因公出国(境)计划申报表》,在表中注明计划出访国家(地区)、出访单位、出访时间、出访内容及目的、出访人数、经费预算额度及来源。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汇总申报信息。

  1. 最终确定出访任务后,由职能部门、二级学院通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并将申报信息上报校长办公室审议。涉及中层及以上人员的再上报党委常委会审议。

  2. 经审议通过的因公出国(境)个人或团组,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在学校信息门户网页中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年中临时决定的出访计划,可以临时申请。但所有团组必须早于出访日期至少两个月完成校内申报,否则后续因公出国手续可能无法及时办理。

  1. 报批、政审及出入境手续(适用于因公出国、因公赴港澳)

 1.公示无异议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为其办理申请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所需材料,并提交上海市外办出国处。期间相关人员需通过外事管理系统提供出国(境)任务相关信息。

  1. 出国(境)任务批件办理完成后,学校组织部为团组成员办理校内政审手续(政审表填写需在三日内完成,按要求填写并由部门所在党支部签字盖章后交回组织部),校党委签发政审批件(或备案表)。

  2. 出国(境)任务批件办理完成后,同时,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协助相关人员进行因公护照(或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办理手续(无有效证件人员需赴市外办进行相关的生物信息采集工作),以及出访国家(地区)的签证(签注)办理手续(相关人员需协助填写、提供所需材料)。

  3. 政审批件办理完成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依规定程序向市外办提交办理因公护照(或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和出访国家(地区)签证(签注)的材料。根据不同国家(地区)的签证(签注)要求,可能需相关人员本人前往相应地点办理相关事宜。申请签证(签注)可能出现晚于常规出签时间或拒签等特殊情况,如遇延迟发放则可能需更改实际出访时间,如遇拒签则只能取消该次出访任务。

  1. 出行及后续事宜

  1. 签证(签注)完成后,可开始联系办理往返机票、住宿、保险等。相关经费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出访规定和费用标准执行。

  2. 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组织召开出访行前准备教育会,学习相关规定及要求,明确出访任务,签署出访任务书。

 3. 出访过程中,及时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备出发、到达、任务完成情况等。

 4. 返回国内后7个工作日内,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归还因公证件,并提交团组总结等。

5. 及时完成相关费用结算和报销工作。


国外访学:

  1. 国外访学人员名单最终公布后,相关访学人员按要求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供材料,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在学校信息门户网页中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2. 公示通过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为其办理申请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所需材料,并提交上海市外办。

  3. 出国(境)任务批件办理完成后,访学时间为六个月以上的,自行办理因私护照签证相关手续;访学时间为六个月及以下的,按因公出国(境)基本流程办理一系列相关手续。

  4. 出国(境)任务批件办理完成后,同时,相关人员可凭任务批件办理访学经费相关事宜。

  5. 凭因公证件出国(境)访学的,返回国内后7个工作日内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归还因公证件。




因公赴台手续流程图

步骤

注意事项

申报审批

请赴台人员所在部门OA系统行文至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文中写明具体事由,赴台时间、费用预算、费用出处等

请注意流转部门。批复同意文件请交港澳台办。(请参见赴台交流申请样张)

材料主备


  1. 邀请函。

如是英文版,请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需有邀请单位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内容详细。包括拼写正确的被邀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所在单位及职务(大学教职工需注明院系)、访问目的、时间,费用由谁承担。并有台方学校或机构负责人签名。

2、行程表注明天数、参访/交流内容、受访单位同意与否、受访单位联络人、联络电话)。请向邀请方索取。

3、邀请方简介。中文

4、参加国际会议或两岸会议请提供

承诺书大会组织方出具,保证不涉及“一中一台”或“两个中国”问题)

所有与会人员名单(其中港澳台、大陆参会人员姓名单位请提供中文)

大会议程

5、学生交流请提供

两校协议(含学分获得、学费承担等内容)

课程表

学生选课单

政审

请洽组织部办理政审等手续。

审批

1、报至市教委立项。2、报至市台办审批

取件

市台办/国台办审批通过后通知我办,我办通知申请人自行前往市台办取件。

市台办地址:宋园路54号。电话:62758877

办证

本人亲自携带以下材料至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办理时限约为5-10个工作日)出入境管理局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1500号,电话:28951900

:办证所需清单列表:(以下清单可登陆上海市公安局网上办事大厅查询)

1、提交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背景为白色)2寸照片(48×33mm)的《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表》,并提交相同规格额1张照片;

2、交验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并提交复印件;在本市工作的外地暂住人员还提交暂住证、工作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须交验有效护照、定居外国证明和暂住本市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3、提交国务院台办或市政府台办签发的“赴台批件”原件;

4、提交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

5、已持有《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提交《往来台湾通行证》;

6、提交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

纪律

出国前进行外事纪律教育。

小结

返回后7天内上缴证照,15天内上缴小结。小结格式请至资料下载栏下载。 


注意事项:

1、所有赴台申报程序需提前40个以上工作日办理

2、以上材料中不能涉及 “一中一台”、“两个中国”、“中华民国”、“ROC”,民国年号、国际交流等等政治敏感性字眼;

3、市教委等上级部门原则上严格按照年度计划受理我校赴台审批,如有计划外团组(赴台参加学术会议),请填写情况说明,并与其它材料一并上交我办;学校当年与台湾高校签订两校交流协议,建议纳入第二年派出计划。

4、学生交流不建议老师带队,确实需要的,教师的主要任务是研修,专业要把握准,管理学生则是次要工作。

5、赴台人员将以上材料上报校港澳台办的同时请尽快让台方帮助办理入台许可证;

6、我校港澳台办负责申报工作,审批权在市教委和市台办等上级部门。如审批不通过,我校港澳台办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相关费用。

7、相关资料可在本网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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