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上海电机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校园治安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本着教育为主,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违纪处分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集体讨论,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体在校学生。
第四条 在校外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社区活动等社会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该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为6个月,记过处分期为9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为12个月。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校纪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系)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较轻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三)有重大立功表现者;
(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三)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再次违纪;
(四)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
(五)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
(六)涉外活动违纪;
(七)违纪群体中的组织、策划者;
(八)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再发生违纪行为,一般在原有处分的基础上,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它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 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屡教不改的。
第九条 破坏公共安全、妨碍公共秩序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在校园公共场所有不文明举止,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从学校建筑内向外高空抛物危及他人安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反相关规定,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制造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其它管制刀具,擅自将枪支、雷管、化学物品等危险品带入学校的,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并收缴所携带的物品。
(五)造谣惑众、谎报险情、煽动闹事、制造混乱的,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以任何借口扰乱公共秩序,导致工作、教学、科研、生产、实习、营业、生活、文体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处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如经教育不改,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侵犯他人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殴打他(她)人、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或进行其它流氓活动的(包括虽未动手,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的),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二)知情不报、故意为他人作伪证者,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三)侮辱、诽谤他人和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的,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四)写恐吓信或者以其它方法威胁、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和安全的,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信件、邮件的,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六)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斗殴事态发展,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七)策划打架或勾结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肇事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毁坏、偷窃、侵占公私财物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视情节严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擅自私藏、毁坏公私财物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赔偿损失。
(二)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的,视其数额大小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以“借”为名进行敲诈勒索、侵占公私财物的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四)偷窃、骗取、抢夺公私财的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五)在相关申请资料上弄虚作假,骗取奖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等,一经发现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并取消申请资格。
(六)其他侵占公私财物行为,经教育不改者,视情况轻重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宿舍实行规范化管理,住宿学生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的,视情节严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并应取消其住宿资格:
(一)擅自留宿他人,转让或出租床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宿舍熄灯后,仍在宿舍楼内高声喧哗、起哄吵闹以及其他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且不听劝阻或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宿舍内有同学发生违纪行为,宿舍成员知情不报或不加制止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宿舍私自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五)学生宿舍内吸烟或擅自动用明火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六)宿舍内私拉私接电源的、使用未经批准的电器设备(如热得快、电饭煲、电热杯、电火锅等),给予警告处分;
(七)造成火警、火灾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八)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且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校园网使用规定试行办法》,尚不构成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按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交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一)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扰乱社会治安、有伤风化、淫秽色情等信息的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二)利用网络攻击、损害公用网络设施和其它用户的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三)随意设置、改动放置在各楼宇的网络设备以及切断电源,影响网络正常工作的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四)自行接线上网或私自设立代理服务器和路由器的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五)盗用他人帐号或未经允许而通过网络窃取他人信息的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六)利用校内计算机网络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损害我校利益等违法、违规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违反学校消防管理规定,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视情节严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在易燃、易爆等地方违反消防禁令、吸烟、使用明火或其它可能造成火灾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擅自在校区内焚烧废纸、废物、树叶等,或擅自进行烧烤、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火警、火灾等,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擅自将消防器材设备挪作它用;故意损坏消防栓、水带、水枪、水管、灭火器、应急灯、火警报警装置、消防标志等消防设施及器材的,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按消防法规处罚.
(五) 其他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经教育不改者,视情况轻重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违反校园交通管理规定的,视情节严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驾驶未经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和批准行驶的机动车辆,一经发现,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无证驾驶或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或将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偷开他人机动车辆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校内机动车必须限速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严重超速或有飙车行为的,尚未造成物资损失、人身伤害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物资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应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上课、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以及早、晚自习、政治学习、班会、社会公益劳动等学校规定必须参加的活动,而且都要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办理事先请假手续,并获批准后方可视为有效,否则作旷课处理。
学生出现无故旷课现象,学校或院系应给予批评教育。旷课累计未到20学时,有关二级学院应及时对学生给予预警。如学生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20学时或以上, 应根据累计旷课数量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旷课累计达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计达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三)旷课累计达6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上课迟到或早退15分钟以上按旷课1学时计。
对无故不参加考试且不履行缓考手续的学生,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算, 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考试纪律及考试作弊的,按照《上海电机学院学生考试违纪考试作弊处理规定》进行处理。考试违纪的取消该课程考试资格,同时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考试作弊的科目成绩无效,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对学生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工具作弊、抢夺、窃取他人试卷、恶意传播试卷内容、屡次作弊或其他作弊情节特别恶劣的,作开除学籍处理。
第十八条 犯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严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将学校证件(校园一卡通、学生证)借给他人;借用他人的证件,冒名顶替或者使用假、废证件混入学校的,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并没收无效证件。
(二)在校园内酗酒滋事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校园内非法兜售物品;购买赃物;从事传销活动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并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四)制作、复制、出售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其它淫秽物品的,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五)在校园内搓麻将或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以及为赌博提供场所的,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组织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有作证的义务,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单位调查取证。作伪证的,根据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证人打击报复的,根据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章 处分作出和解除
第二十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后,将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经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上海电机学院受理、处理、答复学生申诉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诉。
第二十三条 对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记过、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可由二级学院拟定,职能部门审核,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讨论决定。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由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以上各种处分决定均由学校统一发文。
第二十四条 受到处分的学生,由处分决定之日起,每季向所在二级学院(系)交一份思想汇报,并主动汇报思想动态。处分期满,如能认识错误,有悔改表现的学生,经本人提出申请,由班委、班主任和二级学院(系)审批,经由二级学院(系)讨论决定或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给予解除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缩短处分期限,处分最短处分期限为6个月:(一)有突出良好表现者;(二)有其他立功表现者。处分期满6个月后,由学生本人主动提出申请,二级学院上报解除处分材料,经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受处分者,处分期间不得参加奖学金评定及各种先进和荣誉称号评比;处分期满并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体在校学生。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没有列入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比照本办法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8年9月起实施。以前与本办法不符的地方,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有关条款,凡与新颁发的有关专项规定相不一致者,一般以新的专项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