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电机学院因公短期出国(境)研修(培训)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取号:G0260101000-2019-0069 时间:2018-09-21 浏览:17 设置

为进一步规范因公短期出国(境)研修(培训)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出国(境)研修(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经2018年第25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上海电机学院因公短期出国(境)研修(培训)经费管理办法》予以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上海电机学院因公短期出国(境)研修(培训)经费管理办法

附件:

上海电机学院因公短期出国(境)

研修(培训)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因公短期出国(境)研修(培训)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出国(境)研修(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司关于《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文件(财行2014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级部门相关人员因公短期出国(境)研修(培训)经费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因公短期出国(境)研修(培训),是指学校各级部门选派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到国(境)外进行15天(含15天)至90(不含90)的业务培训。

第四条 因公短期出国(境)研修(培训)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培训结构、因事立项定人、加强监督管理的原则,严控费用规模,严格计划执行。

第五条 因公短期出国(境)研修(培训)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学校安排因公短期出国(境)研修(培训)项目应当实行经费预算先行审核,无预算或超预算的不得安排出国(境)研修(培训)。

第六条 因公短期出国(境)研修(培训)实行计划审核审批管理。学校切实加强出国(境)研修(培训)的总体规划,严格控制出国(境)研修(培训)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注重出国(境)研修(培训)的质量和实效。

第七条 学校建立因公短期出国(境)研修(培训)计划与预算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研修(培训)任务、研修(培训)费用预算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列入出国(境)研修(培训)计划,不得安排出国(境)研修(培训)。

第八条 因公短期出国(境)研修(培训)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培训费、国际旅费、国(境)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其中,培训费是指出国(境)研修(培训)团组用于授课、翻译、场租、资料、课程设计、对口业务考察或业务实践活动等在国(境)外培训所必须发生的费用。

第九条 国际旅费、国(境)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的管理要求和开支标准参照《上海电机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修订)》(沪电机院资财〔201749)执行。

伙食费、公杂费的管理要求参照《上海电机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修订)》(沪电机院资财〔201749)执行,伙食费开支按该标准的70%执行,公杂费开支按该标准的20%执行。

培训费开支在规定的标准之内据实报销。

出国(境)研修(培训)团组需在国内开展预培训和培训总结所发生的费用,参照国内培训费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由外方资助出国(境)研修(培训)经费的,各级部门不得重复支付。外方对费用开支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执行。外方资助经费不足以弥补规定培训费用开支的,可以按照规定的开支标准,由学校补足其费用差额部分。

第十一条 培训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应附出国任务批件和出国(境)研修(培训)审核件及各项经费开支有效票据。

学校财务部门应当对因公短期出国(境)研修(培训)团组提供的出国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境)研修(培训)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超出部分不得核销。

第十二条 学校不得组织计划外或营利性出国(境)研修(培训)项目,也不得安排照顾性质、无实质内容、无实际需要及参观考察等一般性出国(境)研修(培训)项目。

第十三条 研修(培训)团组在国(境)外期间,原则上不赠送礼品,一律不安排宴请。

第十四条 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因公短期出国(境)研修(培训)经费的预决算应当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外事、财务、审计等部门对因公短期出国(境)研修(培训)项目执行情况和培训费用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因公短期出国(境)研修(培训)项目经费预算绩效评价,切实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采取集中形式,对团组全体人员进行行前财经纪律教育。对出国(境)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外,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扩大出国(境)经费开支范围的;

(二)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

(三)虚报团组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境)经费的;

(四)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境)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七条 学校因公短期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研修(培训)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确有必要到未列培训费开支标准的国家(地区)开展因公培训的,可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近的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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