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机学院补办学历、学位证明书管理规定

索取号:G0260101000-2019-0054 时间:2018-12-11 浏览:671 设置


上海电机学院补办学历、学位证明书管理规定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文件精神,为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方便学生办事,规范我校学历、学位证明书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管理规定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条 学历证明书办理对象为证书遗失或损坏的我校毕(结)业的学生,包括硕士研究生、普通全日制本(专)科生及成人高等教育本(专)科生。学位证明书办理对象为因证书遗失或损坏的我校获得学位的人员。

第二章 办理流程

 第三条 所需材料包括:

(一)申请办理学历证明书

1.填写《上海电机学院学历/学位证明书申请表》(以下统称《申请表》);

22001年以后毕(结)业的申请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申请表》、近期半身免冠2寸彩色照片(蓝底)一张,同时提供与之相同的电子版照片到相关办理部门申请办理学历证明书;

32001年及以前毕(结)业的申请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申请表》、学籍卡复印件、成绩单复印件到相关办理部门申请办理学历证明书。

(二)申请办理学位证明书

1.填写《申请表》;

2.申请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申请表》到相关办理部门申请办理学位证明书。

(三)委托办理材料

学生本人不能到校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办,代办时除提供以上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供委托书、被委托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第四条 办理程序包括:

1.提交《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至办理学历证明书和学位证明书的有关部门办理。硕士研究生至研究生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至教务处,成人高等教育本(专)科生至继续教育学院;

2.相关办理部门核实办理者所提供的材料,无误后方可办理;

3.学历证明书经学校审核批准后,相关办理部门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完成标注及电子注册,学历证明书一经注册生效,原证书同时作废;

4.学位证明书经学校审核批准后生效,原证书同时作废。 

第五条 证明书材料受理后,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三章 附则 

第六条 本管理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第七条  本管理规定由研究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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