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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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和加强本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上海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沪财教〔2016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结合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实际情况,经2018年第30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特制定《上海电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请认真学习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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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上海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沪财教〔2016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上海电机学院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本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本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原则是: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适应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健全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提高资源配置水平,推动资产优化配置和有效使用;完善二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明晰产权关系,加强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管理,确保经营性资产的保值与增值。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包括:资产价值管理、库存物资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无形资产管理、对外投资管理和在建工程管理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在“国家统一所有,市财政局和市教委监管,学校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下,建立“学校统一领导、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协调、各职能管理部门归口管理、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具体负责、资产保管人承担直接管理职责”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机制。

第六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实施归口管理,各资产归口职能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和个人对本部门、本单位使用管理的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资产使用的有效性具体负责。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决定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校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科研、资产、教学、后勤的校领导兼任,成员由党政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发展规划处、财务处、审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科技处、基建处、后勤处、图书馆、信息化中心、资产经营公司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作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日常办事机构,工作小组秘书处设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具体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事宜。

第八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牵头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事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检查、监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事宜进行协调处理。

(二)指导各归口管理部门制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办理学校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和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组织学校资产清查核实、资产评估、产权登记、产权界定等工作。

(五)负责学校资产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按照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协调归口管理部门管理和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六)汇总和整理学校国有资产的情况,定期向学校报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的监督、指导并按要求提交有关报告。

(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党政办公室、财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基建处、后勤处、科技处、图书馆、档案馆、信息化中心、资产经营公司等部门为学校国有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一)通用办公设备、仪器设备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

(二)房屋及构筑物、土地、车辆、家具、生活设施设备由后勤处负责;

(三)在建工程由基建处负责;

(四)图书资料由图书馆负责;

(五)文物和陈列物由档案馆负责;

(六)资金、债权、债务由财务处负责;

(七)无形资产(校标及各类服务标记、商誉)由党政办公室负责;

(八)无形资产(专利、著作权等)由科技处负责;

(九)无形资产(软件、互联网域名、网络设备)由信息化中心负责;

(十)对外投资由财务处与资产经营公司共同负责。

第十条 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和具体制度(如购置验收、实物登记、账卡核算等基础管理制度;资产使用、维护、调剂、处置制度;管理责任制度等),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国有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和出租、出借等管理工作。并负责将国有资产收益及时足额上交学校。

(三)负责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调剂闲置资产,盘活存量,提高使用效率,建立学校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

(四)负责实施学校资产清查核实、资产评估、产权登记、产权界定等工作。

(五)加强分管国有资产的信息化管理工作,并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相关信息的维护,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六)定期进行国有资产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并将信息和报告提交牵头管理部门汇总。

(七)国有资产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资产占有、使用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树立国有资产“谁使用,谁负责管理”的全员管理思想;

(二)贯彻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建立健全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规定,责任落实到人;

(四)负责本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的账、卡、物的日常管理和清理清查;负责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做到高效节约、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的损失和浪费;

(五)向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报送本单位占用国有资产的统计报表、报告;

(六)国有资产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下属各二级学院和部门应设有专人负责本单位、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学校各单位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为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的方式实现或购买服务成本过高的。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配置,须符合上级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贯彻厉行节约的原则,按资产配置预算从严控制。

第十六条 学校应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以资产存量为依据,在单位年度预算中编制资产配置预算和购置计划。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一经批复,除无法预见的临时性或特殊增支事项外,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须按学校预算调整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学校及各单位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各类国有资产应及时办理捐赠资产入账手续。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国有资产统一调剂机制,对于超标准配置、长期闲置和低效运转的国有资产进行调剂,提高资产利用率。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行为。不得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担保,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应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账证相符,加强对本校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  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财政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核销等。

第二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须经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按规定报市教委、市财政审批同意后进行处置。

市财政局或者主管部门对学校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是学校办理产权变动和账务处理的原始凭据。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学校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原则上应当通过拍卖、招投标、询价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资产处置信息应当在学校内部进行公开。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财政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向市财政局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市财政局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学校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也是学校编制部门预算、办理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和办理其他资产管理事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年度检查。

第三十一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主管部门调解不成的,由主管部门报市财政局申请调解,必要时报市政府裁定。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学校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财政局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四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下列有关事项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撤销、清算;

(四)资产拍卖、出售、出让、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偿还债务;

(七)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学校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经批准无偿调拨(划转)的;

(二)学校和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调拨(划转);

(三)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市财政局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并不得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三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市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的;

(三)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四)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五)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七)市财政局或者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资产清查中清理出的资产损益和资金挂账等需核实的事项应提供相关证据,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八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四十条  资产信息管理是指学校根据资产管理流程,制定资产信息化管理的相关制度、推进系统建设、强化系统使用、管控系统风险,实现对国有资产的全过程动态监管。

第四十一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建立资产基础信息数据库,负责资产信息的日常维护,保证数据信息的全面性、及时性、准确性。

第四十二条  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是指学校根据资产管理、预算管理等工作需要,编制报送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资产占有、使用、变动等情况的文件。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包括年度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等,完整、真实、准确地反映学校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状况。

学校各有关部门和资产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按时作出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并加以文字分析说明。

第九章  资产绩效评价

第四十四条  资产绩效评价是指学校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效率等进行的综合性考核和评价。

第四十五条  学校设立评价指标体系,对资产管理人员配备、资产管理事项、资产使用效果、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等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并将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国有资产配置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六条  资产绩效评价主要采取日常监管与年终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

第四十七条  学校各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责落实到人,依法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十八条  学校各部门所占用、使用国有资产,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或学校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未尽事宜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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