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电机学院2018年第27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上海电机学院收入管理办法》予以印发,望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上海电机学院收入管理办法
上海电机学院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各项收入管理,规范各项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并结合《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以及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收入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高等学校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科研事业收入、八项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学校全部收入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学校全部收入的入账和核算工作。
第二章 财政补助收入
第四条 财政补助收入包括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基本支出补助和项目支出补助。
第五条 财务处负责学校部门预算范围内的各类财政补助收入的申报工作,并及时与上级财政部门沟通,保障各类财政拨款及时到账,并负责在年终时与财政部门核对年度拨款。
第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财政补助收入的申请归口基建处,并同时向财务处备案。
第三章 教育事业收入
第七条 教育事业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和住宿费。学费包括本科生学费、研究生学费等专业学位学费。其他教育事业收入包括非学历办班等非行政事业性教育事业收入。
第八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与各类学生的学籍管理相结合。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学费,并到各二级学院报到注册。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的相应义务”;第三章第十一条规定:“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学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助学贷款或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九条 为保证学校收费预算的完成,实行收费工作奖惩制度,把学费收缴管理的职责落实到各二级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学费收缴率作为各二级学院财务管理绩效考核的内容之一,并作为学院下一年度的预算分配的参考指标。
第十条 各类国际合作办学等专业学位学生的收费与学院的下一年度的绩效预算拨款相关联,具体关联比例根据校长办公会决议执行。
第十一条 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财务处对按照规定上缴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十三条 其他教育事业收入中的非学历办班收入按照项目进行管理和核算,办班前需到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立项,并编制相应的预算,提交财务处。收入到账后由财务处统一开具发票或收据,入账时同时上交学校管理费。全部收入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其他教育事业收入中的对外服务收入需经学校审批,并提交预算到财务处备案,收入到账后由财务处统一开具发票或收据,全部收入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学院或部门不得未经批准擅自收取对外服务收入。
第四章 科研事业收入
第十五条 科研事业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研成果以及进行科研咨询取得的收入。包括学校纵向和横向科研收入。
第十六条 科研事业收入到款后,应及时到科技处与财务处办理入账手续;横向科研经费到账后到财务处开具发票,根据学校科研管理相关文件办理,如需缴纳管理费或税金的,财务处将在科研经费收入中扣除。
第十七条 科研管理费收入作为学校事业基金收入,纳入学校年度预算总额。
第五章 八项收入
第十八条 八项收入包括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国有资产投资收益、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广告收入、捐赠收入、回收资金及利息收入等属于应缴国库的八项收入。
第十九条 关于国有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和核销等处置国有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国有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的处置应严格按照《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沪财教〔2016〕28号)执行。
国有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和拍卖佣金等费用后,应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市级财政国库,财务处计入应缴国库款。
第二十条 关于国有资产投资收益:学校的国有资产投资收益由学校资产经营公司负责上缴学校财务帐户,财务处负责上缴国库。
第二十一条 关于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学校的房屋和场地均是国有资产,学校依法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
校外单位借(租)用房屋、场地,按出借(租)范围须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在不影响校内正常工作的情况下,按照《上海电机学院合同管理办法》(2018修订)签订合同。上述出借(租)费统一上缴学校财务处,统一由财务处开具发票或收据,财务处计入应缴国库款。
第二十二条 关于捐赠收入:捐赠收入是指学校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与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属法人行为,所得的资金和实物(或无形资产)的支配和处置权归学校所有。
接受捐赠为实物的,捐赠能提供发票等原始凭证的,按原始凭证入账;无法提供发票等原始凭证的,由学校相关部门按市场价格估计入账。设备单价达到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标准的,按固定资产管理。图书按学校图书管理办法管理。
接受捐赠收入为货币性资产的,进学校财务账的,由学校财务处开具收据,入学校财务账户,并计入应缴国库款。
捐赠收入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奖励,任何部门与个人不得私分捐赠、赞助收入或实物。任何部门与个人不得账外核算或设立小金库。
第二十三条 关于利息收入:利息收入为学校各类存款的利息,由各银行与财务处直接结算,财务处将学校全部利息收入计入应缴国库款。
第二十四条 财务处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的八项收入,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六章 其他收入
第二十五条 其他收入指学校除财政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八项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现金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以及高等学校从非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不属于科研事业收入的经费拨款。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学院、各职能部门从非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的教育专项应在申报时到财务处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相符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