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和《上海电机学院实验室二级管理办法》之规定,为促进学校仪器设备的资源共享,提高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效益和管理服务水平,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共享包括:
共享一:指单台(套)原值为人民币30万元及以上,应当列入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共享范围的仪器设备。依托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纳入上海大型仪器设施信息服务数据库,向相关用户开放;
共享二:指单台(套)原值为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用于教学、科学研究的仪器设备。相关设备纳入学校的仪器设备共享服务数据库,向全校师生用户开放;
共享三:指单台(套)原值为小于人民币10万元,且属于固定资产范畴的,用于教学、科学研究的仪器设备。在各二级学院资源许可的前提下,自愿将仪器设备纳入学校的仪器设备共享服务数据库,向全校师生用户开放。
第三条 列入“共享一”范围的仪器设备应当在完成安装、调试验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由设备所属部门将其信息(包括设备名称型号、主要技术指标、功能、收费标准、联系人等)报送至科技处,并由科技处统一报送至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平台向用户开放,为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共享提供信息查询、服务推介和网上预约等服务。
列入“共享二”范围的仪器设备,所属部门应整理共享的仪器设备一览表,并制定相应的共享条件和制度规范。
列入“共享三”范围的仪器设备,由所属部门自行决定是否列入校内共享。列入校内共享的,参照共享二的共享管理方式。
第四条 参加共享的仪器设备必须状况良好,具备正常运行开放使用的条件。
第五条 用于共享的仪器设备必须编制相关的操作规程,并指定相关人员负责管理,负责对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和共享过程管理。
第六条 参加共享的仪器设备应逐台建立技术档案,并做好使用、损坏、维修和移交等记录。
第二章 共享内容和流程
第七条 共享的仪器设备实行预约制。用户通过学校网站预约申请,下载并填写《上海电机学院共享仪器设备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详见附件1),说明实验要求的材料、机时等情况,以保证仪器设备按时提供共享服务;预约审批通过后,申请人应按时测样或送样,仪器设备管理人员为用户提供服务保障。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测样或送样,应提前通知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取消预约。
第八条 共享仪器设备所属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九条 使用人需要独立使用共享仪器设备的,设备管理员应确认使用人具备独立操作设备的资质条件;使用过程中,设备管理人员应全程监管。
第十条 使用共享的仪器设备的,应经过相关设备的所属部门的共享审批通过后方可使用,严禁违规私自承接相关业务,严禁私下借用。
第三章 经费结算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共享实行成本核算、有偿使用、依规收费。收费标准由仪器设备所属部门根据仪器设备的运行和管理要求,据实测算服务成本。
第十二条 凡纳入共享的仪器设备,由仪器设备所属部门参照国家、上海市有关规定,拟定收费方案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收费标准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学校审批后组织实施。收费标准每年公布一次,并报财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校外人员申请使用共享仪器设备的,按标准收费;校内科研(包括研究生从事科研)使用设备,按标准的50%收费。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共享有偿服务费收入,主要用于仪器设备维修维护、业务培训以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财务处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负责有偿服务费的收支核算,每年在指定时间进行结算,如有特殊情况的,应经财务处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同意。
第十五条 校外单位和个人使用共享仪器设备的,可采用现金、支票或汇款等方式进行付费;校内师生员工使用共享仪器设备的,通过校内结算方式进行核算,由财务处负责实施。
第十六条 共享仪器设备的所属部门在共享实施完毕之后,出具相应的测试清单、测试记录等,并有测试设备负责人签字和所属部门的公章。
第十七条 共享仪器设备对校内外服务的收入按照如下方案分配:
一、累计收费总额的20%由学校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弥补学校实验室设备维护及运行经费缺口;
二、累计收费总额的80%由共享仪器设备所在部门使用,主要用于共享仪器设备的维修、耗材购置、实验人员进修培训等开支项目。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八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每年对仪器设备共享及管理进行考核,并纳入部门的年度绩效考核。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