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机学院科级及以下干部挂职锻炼管理办法

索取号:G0260101000-2019-0102 时间:2018-03-02 浏览:137 设置


一、实施范围

我校科级及以下在岗教职员工因工作需要,由我校脱产临时到校外其他单位(原则上与我校有业务指导的上级主管部门)工作的人员。

二、挂职锻炼人员条件和挂职锻炼期限

挂职锻炼人员的条件和期限以挂职锻炼单位与学校核定的标准为依据。

三、挂职锻炼人员审批程序

经本人同意,挂职锻炼人员所在部门领导批准,挂职锻炼单位与学校沟通协调后,由学校人事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报校长办公会审批。经学校审批同意后办理相关挂职锻炼手续。

四、挂职锻炼人员的考核管理

(一)挂职锻炼人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人事关系不变,占所在单位的编制,仍由所在单位管理、考核,参加年度考核(本人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的挂职锻炼期间工作情况汇报)。年度考核合格的,可以正常参加职务、工资晋升和职称评聘。

(二)挂职锻炼人员在挂职锻炼期内由挂职锻炼单位负责管理,挂职锻炼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挂职锻炼单位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管理,认真完成工作任务。挂职锻炼期满,由挂职锻炼单位对其挂职锻炼期间的思想、工作表现做出书面鉴定,由挂职锻炼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回校后提交校人力资源处备案。

(三)挂职锻炼人员是中共党员的,要按规定转接临时党组织关系,并参加挂职锻炼单位党组织活动。 

五、挂职锻炼期间的待遇

(一)挂职锻炼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标准及发放途径保持不变,教学科研人员减免教学科研额定工作量,本科教学激励计划参照所在部门教学保障团队标准发放;每天按80元标准发放工作补贴(以实际工作日核定)。

(二)借调到外省市挂职锻炼的,如果借调单位不能安排住宿,学校可依据凭证报销房租(标准根据当地租房水平及具体情况确定);挂职锻炼期间,因工作需要往返工作地与学校的,学校给予一定的差旅报销费用。挂职锻炼期间的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派至外省市挂职锻炼期间,学校另给予每月2000元生活补贴(含工作经费、出差补贴等)。

    (三)未尽事宜,由借调单位和我校协商解决,特殊问题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本规定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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