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机学院工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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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上海电机学院工会(以下简称校工会)是校党委领导的教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组织联系教职工的桥梁和纽带,是全校工会会员和教职工利益的代表。根据《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本章程。

第二条  校工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三条  校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要按照维护公正公平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把教职工最企盼解决的问题作为工会工作的重心,把学校改革及发展与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机地结合起来,团结和动员广大教职工在学校各项工作中发挥主力军作用,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协调发展。

第四条  校工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领全局,动员和组织教职工积极参加学校改革和发展,不断增强广大教职工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积极组织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政治建设,参与学校各项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教育广大教职工不断提高以师德为中心的思想道德素质,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职工队伍。

第五条  校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事项均应集体讨论决定。校工会要深入实际,密切联系教职工,要依靠广大会员办工会,做教职工的贴心人,把工会办成职工之家,工会干部成为教职工之友

第六条  校工会是代表全校会员集体利益的独立法人单位,法人代表一般由工会主席担任。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七条  校工会的基本任务:

     一)积极主动地发挥工会在学校思想政治工作中的作用,积极做好广大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开展以师德教育为中心,以校风建设为重点的群众性自我教育活动,大力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促进教职工队伍素质的不断提高。

(二)承担教代会工作任务,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推进教代会工作的制度和规范化建设,发挥教代会在学校建设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三)以教代会为主要载体,积极推进学校民主政治建设,推进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进校务公开工作,保障和落实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

(四)积极参与学校各项改革发展工作,积极主动反映教职工的合理要求,参与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以及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政策方案的制定。

(五)深入开展三全育人活动,引导广大教职工树立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学校、热爱学生的思想,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创先评优工作,倡导教书育人和爱岗敬业的优良风气,促进教职工队伍的健康成长。

     六)按照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大力开展各种类型的政治思想工作,开展教职工的自我教育活动,调动各种积极因素,凝聚人心,汇聚力量,促进学校各项工作健康发展。

(七)组织教职工开展各种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促进教职工身心健康发展,活跃校园文化生活。

    (八)依法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女教职工、退休教职工的特殊权益。

     (九)关心教职工生活,关心各类有困难的教职工的疾苦,做好教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和生病住院慰问等工作,力所能及地为教职工办好事、办实事,帮助教职工解决后顾之忧。

(十)与校有关部门协作,积极主动做好教职工矛盾纠纷的调解处理工作。

(十一)收好、管好、用好工会会费,管好工会财产,为广大教职工服务。

(十二)加强工会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工会干部的自身素质;加强对学校基层工会工作的指导,增强基层工会组织的活力,做好接收新会员,会籍管理和会员教育、培训及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章  会员代表大会和工会委员会

第八条  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全校会员和基层工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校工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工会经费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校工会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校工会委员会和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十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

学校工会委员会由7名委员组成。委员应由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广大教职工服务、关心学校改革与发展,有一定的理论素质和政策水平,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的会员担任。校工会委员任期2-5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校工会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校党委的有关决议,决定,定期向校党委汇报工作,实事求是地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十二条 校工会设主席1人,常务副主席1人,副主席1-2人,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由校工会委员中选举产生。他们应由作风民主、善于团结同志、熟悉并热爱工会工作、有较强的群众工作经验和组织领导能力、廉洁奉公、身体健康的委员担任。

第十三条 校工会委员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按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会员监督。

第十四条 校工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校工会主席主持工会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工会委员会会议。常务副主席主持工会日常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和常务副主席工作。

第十五条 校工会委员会应每学期召开2-3次全委会议,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及委员列席会议。会议主要讨论和决定下列问题:

(一)执行校党委、上级工会的有关决定、批示的重要工作事项;

(二)准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总结;

      (三)拟向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提交的重要报告;

(四)关系教职工权益的重大问题及向校行政、教代会提出的有关重要建议;

(五)工会经费预、决算及重大财务收支问题;

(六)工会会员会籍处理;

(七)必须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其它问题。

第十六条  校工会下设宣传部,生活保障部、文艺体育部、民主管理部、青年工作部、女教职工委员会(女工部)、经费审查委员会等委员会,各工作部门和委员会由校工会委员组成,各部门和委员会设部长(主任)1人,由校工会委员担任。

第四章  基层组织

第十七条  学校各院、部等基层单位均应建立工会委员会,作为校工会的基层组织。基层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3-7人组成,内设主席1人,并视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院、部等工会委员会下设工会小组,工会小组设组长1人。

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要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和校工会的指导下,不断加强本单位工会工作建设,认真做好本单位工会工作,基层工会委员会要健全工作制度,建设一支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热心为教职工服务、热心工会工作的积极分子队伍,不断提高基层工会工作水平。学校工会要经常深入基层,支持和帮助基层工会组织做好工作,帮助和解决基层工会工作的具体问题和实际困难,定期总结、表彰优秀基层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积极分子。

第五章  工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上海电机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教代会)是学校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推进校务公开的重要形式。在教代会闭会期间,校工会承担校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其任务是:

(一)积极宣传和解释教代会的性质、作用和任务,努力发挥教代会在学校建设和发展中的作用;

(二)履行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在教代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有关教代会的各项事宜;

(三)提出召开教代会的方案和相关议题;

(四)组织教职工推选教代会代表;

(五)征集、整理教代会提案,交提案工作委员会审理;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代会会议的组织工作和会务工作;

(七)组织教代会代表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教代会决议;

(八)组织教代会代表和工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

(九)评选、表彰优秀教代会代表、优秀提案等;

(十)承办教代会及教代会主席团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六章  工会与行政

第二十条 校工会要在校党委的领导下,积极支持校行政负责人行使职权,教育教职工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发动教职工积极投身学校的教育、科研工作以及管理、服务工作,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一条 校工会要积极支持和参与学校的改革,对学校有关工作提出改进的建议,协助校行政制定有关改革方案,发动教职工积极贯彻实施,努力营造团结和谐的工作环境。

第七章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3—5人组成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应由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热心工会工作,熟悉财经业务、坚持原则、公正廉洁的会员担任,委员任期与同届工会委员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三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推选主任一名,主任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主持经常性工作。

第二十四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 校工会每年向会员代表大会和上级工会报送工会经费预、决算方案、经费收支情况的报告,要先经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

第八章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条例经工会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行。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条例未尽事宜,按中央、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条例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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