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机学院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

索取号:G0260101000-2019-0109 时间:2019-09-11 浏览:346 设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学校范围内进行的采购活动,均适用于本办法及其配套的实施细则、指导办法等。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并不限于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教学与科研仪器、设备;大宗实验材料、计算机成品软件;教材、图书、电子出版物;家具、厨房设备、办公用品;药品及化学品;其它货物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包括基建工程项目的设计、勘察、监理、施工;房屋修缮、改造、校园环境建设等;建设工程中重要材料、设备等采购。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会计、审计、法律等服务;物业服务、租赁、维护保养、高新技术等服务;会展及广告服务等;软件授权使用、软件开发等。

第三条 学校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各单位的采购项目,必须通过有关职能部门论证审批(如需向上级部门报批的应当预先完成报批手续),并经学校财务部门核实经费来源后方可实施。利用横向科研经费等其他自筹资金发生的采购,采购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审计处负责对学校招投标工作的审计监督,纪委、监察处负责对执行招投标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设立采购与招投标领导小组,对全校相关采购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并对采购的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决策。采购与招投标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及民管组负责人组成,秘书处设在招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主要工作职责有:

(一)全面领导学校招投标工作,审定学校有关招投标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二)审定学校重大项目的招标方案;

(三)审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及其他紧急特殊项目的招标方式;

(四)听取招投标工作情况及规章制度落实情况汇报;

(五)对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六)其他需要审定事项。

第七条学校设立招标办在采购及招投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招标办工作职责有:

(一)起草学校招投标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二)协调学校各类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三)负责工程项目委托代理的审核和组织校内项目评标工作;

(四)负责组织实施校内物资设备类项目的开标、评标工作;

(五)负责组织实施校内服务类及其他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六)负责全校各类物资及服务的集市采购工作;

(七)负责招标委托代理机构的遴选和评价,建立完善学校评审专家库和供应商信息库;

(八)负责招投标相关文件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八条 招标办负责学校采购工作,组织项目的评标、谈判、磋商、询价和单一来源评审,负责组织成立项目评审小组。成员由评审专家及项目采购单位代表组成,成员人数须为 3 人及以上单数。评审小组主要职责:

(一)履行评审权利、义务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维护学校和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办法和标准客观公正的给出评审意见,并对所给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评审过程保密,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涉及过程中的评比较、推荐等情况。

第九条 学校相关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其职责分工及管理规定对采购工作进行归口管理,负责项目的论证、合同审核、项目监管与组织验收。具体归口部门如下:

(一)物资设备采购根据立项主管部门进行归口管理,在教务处、科研处、学科办、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等。主要负责仪器、设备、实验材料等采购申请管理,进口设备专家论证的相关协调采购工作。

(二)修缮采购工作归口在后勤保障中心。主要负责维修、改造、装饰、装修等修缮工程、花草苗木、药品、家具、物业管理、安保服务、餐饮、会议、疗休养等相应的服务项目的采购申请的管理。

(三)信息化产品采购归口在信息化中心。主要负责弱电设备采购、软件开发、弱电工程、安防技防、信息化服务及其它相关服务的采购申请的管理。

(四)图书教材采购工作归口在图书馆。主要负责图书、教材、音像资料、电子资源、印刷、出版和其它相关的服务的采购申请的管理。

(五)基建工程归口在基建处。主要负责新建、改建、扩建、抗震加固等基本建设项目,以及相关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采购事宜和其他服务项目的采购申请的管理。

(六)经营性资产归口在上海昂电实业有限公司。相关管理办法自行制定。

 第十条 项目采购使用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一)根据需要编制需求计划,申请项目立项,落实经费来源;

(二)指定项目负责人;执行采购项目的前期调研、论证,编制采购初步方案报相应的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三)配合进行大型或进口设备的专家论证;

(四)编制项目需求书,申请采购;

(五)参与采购过程,确认采购文件、合同内容;联系落实供应商履约并为履约提供必要的现场配合;

(六)负责合同执行及项目验收、资料整理、保管等各项工作,办理资产登记、财务报账;

(七)负责项目后续工作,若项目发生纠纷、诉讼,项目负责人及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全权参与处理、应诉。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学校集中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学校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不可抗力因素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但需报上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和采购及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三条 对捐赠或部分捐赠的项目,捐赠人有特殊要求的,按学校与捐赠人签订的协议办理。

第十四条 对抢修工程项目,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可视情况先施工抢修,并参照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各类采购组织形式的限额标准,招标办会根据当年地方财政部门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经采购领导小组讨论,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后在学校校园网专栏上公布。

第十六条 各类采购组织形式严格按照限额标准执行。如有特殊事项,由采购领导小组讨论后报校长办公会,按会议决定执行。

第四章  招投标主要程序

十七 学校采购主要程序有立项申报、项目方案论证、采购申请、采购实施、后期管理等阶段。

第十八条 立项申报,使用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相关上级或学校职能部门提出申请,落实经费或在下一年度预算内编制。

第十九条 项目方案论证,完成立项申报并落实经费后,使用部门编制项目初步的采购货物、服务、工程等的方案。

初步方案:货物类要包含采购计划清单、技术规格要求、配套水电、验收标准等;服务类要包含采购具体内容、服务标准及要求、验收标准等;工程类要包含设计方案、图纸、施工要求、水电等配套等。初步方案完成后,由使用部门进行项目论证。

第二十条 项目方案论证通过后提出采购申请,报相关归口管理部门,经审批后正式进入采购流程。

第二十一条 招标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确定采购组织形式和具体采购方式,指定专人负责项目采购,使用部门须指定项目负责人配合参与。招标办在审核招标文件时,可以提出修改意见,必要时可提交采购及招投标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组织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在学校网站上公告;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和委托代理机构招标的项目,评标结果在上海政府采购网等指定媒体的网站上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公告期间结束后,招标办或委托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学校建立和完善评审专家库,加强对评审专家管理,推进学校招标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章 合同签订与文件归档

第二十凡属于学校招标的项目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以明确权利和义务,所涉及的相关单位均应依照约定履行合同。

第二十五条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和书面承诺的内容,由项目使用单位与中标人进行洽谈并签订合同。合同签订执行《上海电机学院合同管理办法》合同要求至少一式四份,采购部门、财务部门、使用部门和供应商各执一份,需审价和提交市财政备案的项目另行增加。

第二十六条 中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签订合同或中标人自动放弃中标的,招标办可按照评审专家组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必要时由招投标工作小组和领导小组审定,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二十七条 招标办、使用部门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合同及相关文件,招标办负责将开标、评标过程的记录、相关文件等资料一并整理成册立卷归档完成文件归档工作。

第六章 履约与验收

第二十八条 合同的履行由使用部门负责,合同款项支付、财务报销以及资产登记手续由使用部门项目负责人或指定专人负责办理。

第二十九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使用部门应按合同约定和采购进度向供应商付款。使用部门自收到供应商的发票等凭证后,及时报销产生的费用并向财务处提供相关材料,包括合同或者合同副本、发票、固定资产账目等凭证。需要审价的采购项目,按审计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采购合同完成后,项目验收由项目使用部门负责,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在到货一个月内将验收报告报招标办,验收时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招标办,梳理情况联系解决。

单件设备30万元(含)以上,单批次在150万(含)以上的货物采购项目,到货验收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牵头,归口管理部门、招标办、审计处、项目使用等部门全面配合,在到货三个月内组织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报告。如涉及调试测试,由项目使用部门牵头,在到货六个月内组织进行验收,形成专项验收报告。工程类、服务类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进行验收,招标办配合完成。

重大项目由分管校领导牵头定期组织抽查。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所有参与招标工作的人员均应遵守国家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主动接受监督。

第三十二条 招投标工作应当执行回避制度。在招标工作中,校内所有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供应商认为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招标办申请其回避。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学校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但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和影响招投标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四条 校内任何项目单位和个人都应依据本办法开展招投标活动。凡应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以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的,学校将不予办理付款、结算等手续,学校纪委(监察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招标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规定与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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