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行为,加强采购活动的组织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结合《上海电机学院采购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所有货物、服务和工程的采购都应根据上海市发布的相关规定和招投标办公室每年发布的限额标准,采用相应的采购形式和方式。
第二章 招标采购
第三条 招标采购,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3.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四条 凡达到学校规定招标限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其招标方式一般以公开招标进行,需采用其它采购方式的应提交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第五条 低于地方规定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经招标后投标人少于三家的或流标的,经采购与招投标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可采用非招标方式并确定具体的采购方式。
第六条 需招标采购的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招标项目申报审批表,经归口部门、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招投标办公室委托进行。
第三章 非招标采购
第七条 非招标采购,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比价采购和自行采购。
(一)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谈判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二)竞争性磋商是指磋商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应文件和最后报价,磋商小组经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1.购买服务项目;
2.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三)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事先必须办理审批手续,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特殊领域的课题研究,需要委托该领域具有领先地位的学术机构或者自然人开展研究的;
4.邀请具有特定专业素养、特定资质的文化、艺术专业人士、机构表演或者参与文化活动的;
5.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百分之十的。
(四)询比(比选)价采购方式是指学校发出询比价公告或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询比价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学校规定限额标准内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比价方式采购。
(五)自行采购方式是直接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的采购方式。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预算金额低于限额标准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项目。
第八条 达到地方政府规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工程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需报市级相关部门,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方式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的经采购及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学校规定限额标准内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比价方式采购。
(一)从公告发布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报价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提交报价截止之日前,可以对已发布的询比价公告和询比价通知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报价的,应当在报价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公告或书面形式发布,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报价截止日。
(二)符合询比价要求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第十一条 自行采购:由各使用部门自行通过各渠道比价后直接采购。
第十二条 采用询比价采购时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归口管理部同意后,由招投标办公室通过学校官网发布询比价公告。
第十三条 招投标办公室汇总报价公司相关资料后,由各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评审。评审组人数应不小于3人的单数组成。评审组根据实质响应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评审结果等相关材料提交至招投标办公室。
第四章 集中采购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上海市财政局发布的当年适用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并低于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服务和工程。上海政府采购平台不能满足需求的根据上级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采购目录中拟采购货物、服务、工程项目,由需求部门提出申请相关部门审核后,提交招投标办公室进行集中采购。
第十六条 采购金额超过5万元(含)及以上的需提供三家以上报价单及论证理由,分管领导审批,报招标办采购;超过10万元(含)需提供三家以上报价单及论证理由,分管领导审批,报采购与招投标领导小组审议。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对需要重复采购的项目,如果近期内已经进行过招标,对信誉好、执行合同情况好的中标单位,在市场价格相对稳定的情况下,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采购及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批后,在一定时期内采用续标或跟标的方式进行采购,但持续供货时间不超过12个月。
第十八条 服务类项目采购期限原则上一次采购可三年有效;每一年度服务期满,由各使用部门组织对服务单位的考核,考核合格的可续签第二、三年度合同;考核不合格的,不再续签,重新申请采购,相关考核材料送招投标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采购与招投标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招投标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各种采购方式的限额标准
2.招标项目申报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