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医疗保障规定(修订)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市教委、市财政局等部门颁发的《关于2016年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5]43号文)及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颁发的《关于2015年9月1日后本市大学生居保大病操作事项的通知》(沪医保中心[2015]74号文)有关精神,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上海电机学院学生医疗保障规定》。
一、参保对象
在上海电机学院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外国留学生除外)
二、参保缴费
个人缴费标准按照本市居民医保中小学标准执行,并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标准同步调整
三、大学生医疗待遇
(一)大学生在校卫生所发生的医疗费,由学校支付90%,个人自负10%。
(二)大学生经校卫生所转诊到校外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待遇具体是(私立医疗机构诊治不予报销):
1.大学生经校卫生所转诊到校外医院门诊或急诊就医,其医疗费设置起付线300元,年累计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下列比例支付:在一级医疗机构门急诊的,由院校支付70%,个人自付30%;在二级医疗机构门急诊的,由院校支付60%,个人自付4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急诊的,由院校支付50%,个人自付50%;限医保范围内。
2.大学生住院(包括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发生的医疗费,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比例直接结算。
四、就诊管理
(一)普通门急诊
1.大学生患病在校卫生所凭学生证、本人校园卡就诊。校园卡转借或冒用者按医保监督管理规定予以经济与行政处罚。
2. 就诊用药由医生根据病情及医保相关规定开具处方,就诊者不得指定药物强求医生开具处方。
3.外院转诊:在校卫生所就诊,经医生诊治后如需要转院,可由医生开具转诊单(一张转诊单只提供一次就诊)。未经转诊,自行去任何医院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不予报销。转诊单开具时间为周一至周五8:00-15:45。
学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转诊医院如下:
黄浦:瑞金医院
徐汇:上海中山医院、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耳鼻喉科医院
静安:上海华山医院
普陀:普陀区中心医院
长宁:上海市同仁医院(原长宁区中心医院)
闸北:闸北区中心医院
虹口: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
杨浦:上海肺科医院、杨浦区中心医院
闵行:上海第五人民医院
宝山:上海第九人民医院北部(原第三人民医院)
嘉定:嘉定区中心医院
浦东:上海第六人民医院东院、上海南华医院
奉贤:奉贤区中心医院
松江:松江区中心医院
金山:金山医院
青浦:中山医院青浦分院
崇明:崇明区第三人民医院
4.因急诊不能到校内卫生所就诊的,可以直接去就近的上海市基本医疗保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公立医院急诊(一次有效)。
5.大学生因病等休学及在学校规定的教学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由学校相关部门至校卫生所备案,期间在户籍所在地(休学)及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公办医院进行门急诊治疗。
(二)住院
1.学生需要住院治疗(包括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须在上海市医保定点公办医疗机构诊治,凭住院通知单、学生证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A4大小)到校卫生所开具《上海高校学生医疗保障住院结算凭证》,由医保按一定比例直接结算。
2.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教学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期间居住在外省市的,应向校卫生所登记,并应至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
3.寒、暑假及休学期间,外省市学生应在户籍所在的省份或上海市医保公办医院住院,急诊住院除外。
4.开学期间应在上海市医疗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
(三)门诊大病
1.大病范围
大病保险包括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治疗、部分精神病病种治疗(限于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郁症、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
2. 大病定点治疗
参保大学生患上述疾病进行大病治疗的,应选定一家本市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进行大病治疗。
3.大学生在外省市因大病住院或门急诊治疗,不可进行居保大病的报销。
五、报销管理
1.门急诊报销
需提供学生证、转诊单、医疗费单据、病历卡、本人银行卡号,递交校卫生所,由校卫生所审核、制表后,递交至校财务处,由校财务处转账至银行卡内。本年度医疗费用报销时限:下一年度3月31日止。
2. 住院报销
符合规定的在外省市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出院6个月内,凭学生身份证及学生证复印件、医疗费收据原件、明细帐单原件、出院小结、银行卡号及相关资料等,交至校卫生所,由校卫生所统一到医保机构申请报销,由校财务处转账至银行卡内。
3. 大病报销
因大病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范围的费用,经校卫生所审核结算后,先按门诊报销规定进行普通门诊报销,再由校卫生所出具《上海市大学生门诊报销凭证(大病专用)》。学生凭《报销凭证》原件、医疗费收据复印件、就诊记录原件或复印件、明细清单原件或复印件、病史记录原件或复印件等材料,在医疗费用收据开具之日起的6个月内,到选定的一家商业保险机构进行大病报销。
(四家商业保险机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六、病假管理
1.病假单由卫生所医生根据病情决定出具,就诊学生不得强行索取或事后补假。
2.校外医院(二级以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开出的病假单须凭相关病史原件,到校卫生所转换成统一病假单后,方可生效。对于不能提供相关病史证明的,或经审查,不符合病假条件的,校卫生所有权不予认可。外院病假单应在开具后一周内到校卫生所办理,过期不再受理。
3.病假单不作他用,仅为疾病诊断及诊疗建议。
七、疾病管理
1.在入学前患有、而在高考或入学体检中未能检出的疾病,学生应如实填写在健康体检表上,如实向校卫生所告知填写在病史本上。对于因隐瞒疾病而导致在教学活动与校园生活中发生的突发情况,或疾病的加重与恶化,学校不承担相关责任。
2.学生应配合校卫生所提出的传染病医学隔离或休学,及必要的医学排查,若拒绝或隐瞒身患传染病,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学校有权予以处分,并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传染病休学者(肺结核),复学需提供上海市结核病定点医院出具的复课证明。
4.因心理性疾病或精神障碍休学者,复学时需提供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出具的病愈证明。
八、就诊时间
临港校区: 门诊:周一~周五 8:00-15:45
周六、周日、国定假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5:45
急诊:周一~周日15:45-21:00
(21:00之后仅限急救 电话38223259)
闵行校区: 门诊:周一~周五 8:00-16:00
急诊:周一~周四 16:00-21:00
周六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6:00
周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21:00
(国定假日参阅周六周日)
九、大学生城镇居保不适用范围:
健康体检、救护车、矫形手术、美容、镶牙、洁齿、治疗秃发、植发、疫苗接种检查费、中草药、斗殴、酗酒、吸毒、自残、自杀、由第三方负担的(如交通事故)、由工伤保险支付的费用、护工费、发票上注明的非医保类、境外就医、其他超出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范围的费用。
十、其它
1.寒暑假期间,校卫生所开放时间以学校各学期末公布的《后勤服务工作安排》为准(可登入校园网-学校通告查询)。
2.咨询电话:临港校区卫生所 021-38223265
闵行校区卫生所 021-64308046
十一、说明
1.本《规定》自即日起实行,原《规定》终止。
2.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后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