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改善研究生学习、科研和生活条件,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根据《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17〕6号)《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14〕2号)的文件精神,现对《上海电机学院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收费和奖助方案实施办法》(〔2014〕194号)进行修订。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二条 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
第三章 奖助方案
第三条 奖助方案面向录取类型为“非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人事档案及人事关系不转入上海电机学院的除外),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奖助体系包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优秀成果奖学金、研究生新生入学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和研究生“三助”岗位津贴六部分。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2017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万元)。
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激励硕士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学校按照一定的比例和标准,设置3个等级的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见表1。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根据学校《上海电机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执行。
表1: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助标准
等级 | 资助比例 | 金额(元/年) |
一等 | 20% | 12000 |
二等 | 30% | 9000 |
三等 | 40% | 6000 |
第七条 设置研究生优秀成果奖学金和研究生新生入学奖学金,奖励标准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助学金用于支持硕士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九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津贴标准根据学校《上海电机学院研究生“三助”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条 研究生奖学金的评选主要根据在校学习成绩、科学研究成果、各类学术竞赛获奖、英语水平、体能达标情况以及思想政治表现等方面综合评定。奖学金每年9月份评审一次。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校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校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负责制定我校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协调和监督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二条 二级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院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制定本学院硕士研究生奖学金的实施细则、申请组织、评审等工作。
第十三条 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学院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公开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学校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四条 对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院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发放奖助学金。其中助学金按月划拨至研究生个人账户上,奖学金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研究生。
第十六条 硕士研究生在2.5年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助学金和奖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助学金和奖学金。
第十七条 对未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注册学籍的硕士研究生,可根据实际情况暂不发放各类奖助学金。
第十八条 硕士研究生若出现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学术不端等情形,处分期间将取消学业奖学金的评定资格。
第十九条 学校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进一步健全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和监督机制,确保奖助学金在评审和发放过程中的公正、公平、公开,杜绝弄虚作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2019级入学研究生开始实施,2018年以前入学研究生按《上海电机学院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收费和奖助方案实施办法》(〔2014〕194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工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