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和《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16〕1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对象为取得学校学籍、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者除符合国家和上海市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外,原则上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者必须曾经获得学校学业奖学金一等奖,所有课程必须考核合格;学位课的加权平均成绩(以学分为权数)必须达到80分。
(二)在校学习期间在科研、实践、竞赛比赛、职业任职资格证书考试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三)研究生在校期间可以多次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是所有科研、实践、竞赛比赛、职业任职资格证书考试等方面获得的成果只能用于一次申请,不可重复使用。
(四)研究生德育评价结果为“优秀”,且历年评价结果无“不合格”。
第三章 评审与管理
第六条 评审组织
(一)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学工部、研工部、财务处、科技处、监察处等部门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的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领导工作。
学校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学校评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研工部。
(二)各二级学院成立由学院主要负责人、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组成的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和初评工作。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根据上级部门下达指标,由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结合在读研究生人数进行具体分配。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由学院评审委员会制定评选细则,在申请工作开始前进行公告并报学校评审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基本申请条件的研究生根据评审通知的要求,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导师填写推荐意见后与相关材料一并按时报学院评审委员会初评。
(二)学院评审委员会初评。初评结果在本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评审办公室。
(三)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批。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对各学院初评结果予以审定,对复议申请予以复议。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第十条 学校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一条 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后如发现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国家奖学金获奖资格,收回已发奖金,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从2018级研究生开始执行,2016级、2017级研究生依照《上海电机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沪电机院研〔2015〕159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