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机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修订)

索取号:G0260902000-2019-0047 时间:2019-03-05 浏览:1555 设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创新人才培养,吸引优秀生源,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和《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142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取得学校学籍、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

第二章 评审条件

第四条  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思想觉悟高,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五)课程考核及专业实践成绩合格。

第五条  学业奖学金的评选主要根据在校学习成绩、科学研究成果、各类学术竞赛获奖、英语水平以及德育评价等方面综合评定。

(一)德育评价

以研究生在学年内的实际表现为依据,德育评价结果无“不合格”。申请学年德育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学生有资格评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等奖。

(二)学习成绩

所有课程必须考核合格;学位课的加权平均成绩(以学分为权数)必须达到75分。

(三)科研与实践能力

1.科研能力主要从发表论文、出版专著或译著、获得专利、主持科研课题、科研成果获奖、参加学术科技竞赛、参加学术会议等方面进行考评。

2.实践能力主要以通过执业资格认证考试等方面进行考评。

(四)社会活动

研究生应当树立集体主义思想,具有积极向上的团队精神,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年级以及班级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

第六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二)违反校纪校规并受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提交的奖学金申请材料中,隐瞒事实或有虚假内容;

(四)经查实的学术失范行为;

(五)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三章 评审与管理

第八条  评审组织

(一)学校成立由校主管领导、学工部、研工部、科技处、财务处、监察处等部门负责人及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的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异议事项。

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学校评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研工部。

(二)各相关学院成立由学院主要负责人、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组成的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和初评等工作。

第九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由学院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评选细则,最迟在申请工作开始前一周进行公告并报学校评审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根据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的特点,第一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根据入学成绩评定,以后每次根据上一学年综合考核成绩评定。

第十一条  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基本申请条件的研究生根据评审通知的要求,填写《上海电机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表》,经导师填写推荐意见后与相关材料一并按时报学院评审委员会初评。

(二)学院评审委员会初评。各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相关材料进行认真、细致的核实,并依据本办法和学校下达的指标,进行初步评审。对在资格审查与初评中遇到的难以把握的政策性问题,及时与学校评审办公室沟通。初评结果在本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报学校评审办公室。有异议者,须在初评结果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复评申请,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或复评,并予以答复。复评申请者如对学院评审委员会复评结果或答复仍有异议的,须在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前,向学校评审办公室提出复议申请。

(三)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批。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对各学院评审委员会初评结果予以审定,对复议申请予以复议。审定结果须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复议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复议申请者本人。有异议者,须在审定结果公示期内向学校评审办公室提出申诉,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应及时认真研究,予以裁决。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四)公布并颁奖。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发文公布。

第十二条  学校将研究生获得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相应级别的荣誉证书。

第十三条  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后如发现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核实,取消学业奖学金获奖资格,收回已发奖学金,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从2018级研究生开始执行,2016级、2017级研究生依照《上海电机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沪电机院研[2015]160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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