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丰富其实践经验,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校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0〕2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三助”工作包括研究助理(简称“助研”,下同)、教学助理(简称“助教”,下同)和管理助理(简称“助管”,下同)。
第三条 研究生“三助”工作的招聘对象为我校在读全日制研究生(简称“研究生”,下同)。同等条件优先考虑经济困难的研究生。
从事“三助”工作的研究生必须政治思想和品德优良、责任心强、学有余力、导师同意。学习成绩不及格或受过校记过及以上处分的研究生,不得应聘“三助”岗位。
第四条 研究生“三助”工作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的原则。
第五条 研究生通过从事“三助”工作,获得相应津贴。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党委研工部负责研究生“三助”工作的统筹、组织和管理。
第七条 二级培养单位负责对申请“三助”工作的研究生进行审核推荐,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第八条 设岗单位(项目)负责“三助”工作岗位的申请、人员聘用、教育管理和考核。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九条 助管是指研究生承担学校职能部门或各二级学院的辅助管理工作。
第十条 助研是指研究生承担学校研究机构或项目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各种科学研究、项目设计和调研分析等工作。
第十一条 助教是指研究生承担学校本科生部分课程的辅导、答疑、作业批改、试卷批改以及实习指导等教学辅助工作。
第四章 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
第十二条 需求单位(项目)在每年6月向党委研工部提交“三助”岗位需求计划,明确岗位职责、应聘条件、考核要点、拟聘人数、基本工作量与津贴标准等;党委研工部对需求计划进行汇总审核,统筹协调确定岗位设置及招聘计划,进行公布。
第十三条 研究生根据党委研工部公布的岗位设置情况与招聘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向设岗单位(项目)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设岗单位(项目)组织对应聘研究生进行考查,确定初步聘用名单,报党委研工部。党委研工部审核后公示聘用名单。
第十五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的聘期一般以学期为单位。岗位聘用可以一岗多人。每位研究生同时只能受聘一个岗位。
第十六条 设岗单位(项目)须与受聘研究生签订工作协议,并负责对其进行岗前培训,明确其岗位职责和岗位任务。
第十七条 受聘研究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从事“三助”工作,需事先向设岗单位(项目)提出申请,解除工作协议,报党委研工部并通报其所在二级培养单位。
第十八条 校内职能部门如遇大型活动或紧急任务,可向党委研工部申请临时(短期)助管岗位,获批后方可招聘临时助管,待工作结束后,岗位自动取消。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九条 设岗单位(项目)应在每学期结束前完成研究生“三助”工作考核,根据工作成绩、工作表现等对研究生进行综合考核,给出考核意见,按“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进行评级,并将考核结果报党委研工部并通报其所在二级培养单位。
第二十条 对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或不能胜任岗位工作或其他不宜继续从事“三助”工作的研究生,设岗单位(项目)可终止聘用,解除工作协议,报党委研工部并通报其所在二级培养单位。
第二十一条考核优秀者,可根据工作需要与本人意愿直接续聘;考核合格者,可继续申请“三助”工作岗位;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继续申请“三助”工作岗位资格。
第六章 岗位工作量及津贴标准
第二十二条“三助”工作岗位基本工作量每月不超过40工作小时。
助管和助教工作岗位津贴基本标准为400元/月•生,由党委研工部核发。
助研工作岗位津贴标准为400元/月•生,由设岗项目组核发(鼓励各项目组设置助研岗位)。
第二十三条临时(短期)助管和助教岗位根据工作性质酌情发放助管津贴,一般不低于10元/小时。
第二十四条岗位津贴需按时发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开始施行,原《上海电机学院研究生“三助”管理办法(试行)》(沪电机院研〔2012〕2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