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机学院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

索取号:G0260101000-2020-0114 时间:2019-10-15 浏览:645 设置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动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 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上海市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1516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我校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以及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不在享受范围之列。

第三条  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兵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第四条  退役一年以上,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单招

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二章标准及年限

第五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以上所指学费均不包含住宿费、代办费在内。

获贷款代偿的学生应将资金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我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暂停发放。

第七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专科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是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专升本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按照完成本科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即2年)计算。

专升本在校生,在专科阶段(应届毕业)应征入伍的,以专科学习年限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本科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已学习年限计算,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其以前专科学习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三章申请与审核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包括在校生、毕业生及退役复学生)按照以下流程申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1. 入伍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以下简称《申请表I》),所有《申请表I》均为一式两份)。学生将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和填妥打印的《申请表I》提交至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汇总后提交至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过助学贷款的学生需提供贷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2. 退役复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I》(以下简称《申请表II》),所有《申请表II》均为一式两份)。学生将退伍通知书复印件和填妥打印的《申请表II》提交至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汇总后提交至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学校财务处、武装部,共同完成对申请人相关信息的审核。其中,财务处负责核实学生缴纳学费情况;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核实学生的受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武装部负责送交材料至征兵办进行审核。对于生源地入伍的学生需自行将材料送至当地征兵办进行审核盖章后交至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汇总后交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上级要求,将所有申报材料和报表呈送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章资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资金管理发放做到“先免后补”。在国家资助资金到账前,退役复学生先办理学费缓交手续,缴纳除学费减免额度以外的费用;当国家资助资金到账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财务处,按照政策要求和相关规定发放资金。

第十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并不得申请学费减免。

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至我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我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并及时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

第十二条  我校对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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