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放对象
学院(中心、部)中层干部,党政管理部门三级机构负责人及以上干部(含教学教辅部门),以上均为在编在岗人员。
二、发放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绩效工资发放,根据年度重点工作进程,每月按照3%~7%的不同比例进行发放;12月份,根据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将剩余部分全额发放。每年一月份根据年度干部和部门考核情况进行核算发放附加奖励。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发放重点工作奖励(年中已发放的予以扣除)。
重点工作奖励额度W计算如下:
W=J×Z×G×K+F;
Z-岗位重点系数; G-津贴系数; J-奖励基数,奖励基数根据我校绩效工资总额度测定,不低于往年同期水平。K-考核结果排名系数(仅适用于中层干部);F-附加奖励(仅适用于中层干部);
(一)岗位重点系数Z:
职级 | 岗位重点系数Z |
五级职员(含相当职务) | 1.2 |
六级职员(含相当职务) | 0.8 |
三级机构负责人 | 0.3 |
(二)考核结果排名系数K:
考核级别 | A档(10%) | B档(15%) | C档(70%) | D档(5%) |
考核系数 | 1.3 | 1.25 | 1 | 0.7 |
(三)附加奖励F:
根据需要,年末校党委常委会可提议,遴选原则上不超过三件、对学校发展意义重大、绩效特别突出的年度重点工作,讨论确定完成该重点工作的相关中层干部名单,其全年重点工作奖励额度上浮一定比例,总额度不超过学校全年重点工作奖励额度5%。
特殊情况由学校主要领导确定。
三、其他事宜
(一)对于新晋升、聘期到期、退休等人员,重点工作奖励额度酌情计算。
(二)本重点工作奖励办法调整后,绩效工资实施方案规定的管理六级(含相当职务)以上人员个人考核优秀部分的奖励不再重复发放。
(三)参加教委专业发展工程项目、事假、病假等期间,停发重点工作奖励。
(四)四级职员(含相当职务)及以上人员的年绩效工资水平按照《市教卫工作党委、市教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属高校党政领导班子分类绩效考核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教卫党〔2018〕428号)的规定执行。
(五)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不一致,以上级文件为准;如与学校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按照本办法执行。特殊问题提交校级会议讨论后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