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机学院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章程

索取号:G0260101000-2020-0124 时间:2019-11-28 浏览:233 设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推进我校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致力于培养理想信念坚定、道德品质高尚、社会责任感强、专业知识厚实、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强的卓越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上海电机学院章程》、《上海电机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在上海电机学院学术委员会下设立上海电机学院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是学校教育教学与管理相关事务的咨询、研究论证、审议和审定机构。

第三条 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依据章程履行职责,公平、公正地行使权力,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条 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运行经费纳入学校教务处年度部门预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由学术造诣高、治学严谨、热爱教学工作、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果显著、办事公正的具有高级职称教师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设秘书2名(1名负责本专科事务,1名负责研究生事务)。

第七条 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教学单位有关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学名师和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等校内人员中产生;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秘书由主任委员提名产生。

第八条 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实行任期制,任期四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委员因故需要调整时,按本章程予以调整。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成立若干常设或临时性的专项评审工作组,承担相应教育教学事项的评议或审定职责。专项评审工作组成员由教学委员会成员、校内外专家组成,人数为5-15人。 

第十条 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对以下涉及学校教育教学、专业发展等事项进行审定、审议和咨询:

审议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专业;审议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教学研究成果的评价标准和奖励办法;对外推荐教学研究成果奖、自主设立各类教学奖项等;为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学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提供咨询意见;完成校学术委员会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教学相关事务。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经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或1/3以上委员(联合书面)提议,可召集临时委员会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需要做出决议时,须2/3以上的委员参与,且经参与委员人数2/3以上同意,决议方为有效。根据需表决事项性质,表决可采用无记名投票、实名投票、网络实名制投票、举手表决等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 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在审议、评议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相关委员必须回避。

第十五条 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可授权专项评审工作组对有关学校教育教学的事项、奖项等进行评议或审定,专项评审工作组做出的决定,需向教学委员会全体会议通报。 

第十六条 根据议题内容,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

第十七条 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或授权的专项评审工作组做出的决定,按有关要求进行校内公示,并设置异议期。若有相关单位或当事人在异议期内提出复议请求,复议请求征得不少于1/3的委员同意后,相关事项提交教学委员会复议。经复议做出的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十八条 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做好详细的会议记录,所形成的会议纪要、会议决定等资料经主任委员审定后,由教学委员会秘书处留存备案。

第十九条 建立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对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职情况进行总结,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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