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机学院学术委员会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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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完善师资队伍建设机制,提升师资质量,实现建设、管理与服务的科学化、制度化,依据《上海电机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组建上海电机学院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组织机构

第一条 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是学校师资管理与人才队伍建设方面决策的咨询和审议机构。

第二条 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根据自身职能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经其审议通过事项的备案材料。

第三条 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由7-9人的单数组成,委员会成员由校学术委员会推荐产生。依据《上海电机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秘书长1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或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由主任委员提名,经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四条  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委员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由以下人员担任:学校主要领导、主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教学、科研、学科办等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代表,主任提出的增补人员。

第五条 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委员人选,依职务替代原则更换。除根据职务替代原则实行更替的委员外,委员可连任但不超过两届。委员因退休或调离本校、身体原因、职务变动、违规违法等原因不能或不宜履职时,委员会须按照该委员产生办法进行增补。

第六条 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对学校师资队伍建设事业有高度责任感;

2)坚持原则,办事公正,作风正派;

3)学术视野广,大局意识强;

4)人才政策意识强,相关管理经验丰富;

5)能履行委员职责。

第七条 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和落实相关事务,草拟相关文件。秘书处设在人力资源处。

第二章 职责

第八条 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应促进学校对国家、地方有关师资人才工作方针的贯彻和政策的落实,紧密围绕学校师资队伍建设中长期发展目标,密切关注师资人才工作的国内外动向,研究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工作的问题,向学校提供决策咨询。

第九条 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审议高端人才(指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中所列的省部级及以上的高端人才)的引进与培养选拔计划;

2)审议学校青年教师的培养与发展计划;

3)审议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

4)审议有关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5)讨论和审议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委员依据章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干涉,应正确运用学术权力,公正、公平地发表意见,并对委员会会议讨论和议决的事项保密。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每年不定期举行全体会议,商讨师资队伍建设和发展的有关规划及制度。

第十二条 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工作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决策机制同校学术委员会。

第十三条 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工作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涉及与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事项时,该委员须主动回避。

第十四条 根据议题内容,可由委员会主任委员确定邀请相关人员列席。

第十五条 对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的审议结果,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如有异议须在一周内提出复议申请;在征得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委员同意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复议。对复议做出的结论不再复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后实施。修改本章程须经同样程序。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校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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