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机学院学术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章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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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鼓励科研创新,促进学术进步,并依据《上海电机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是校学术委员会所属的下设机构,是学校规范学术科研道德事务的议事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学术道理宣传教育活动,调查并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等。

第三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开展工作,定期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组 成

第四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由熟悉国家有关科学研究、学风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履行职责能力,为人正派,办事客观公正的学者、专家组成。学术道德委员会由5~7人组成(单数),委员会成员由校学术委员会推荐产生。

第五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秘书长1人,主任委员由校长或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由主任委员提名,经学术道德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六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挂靠科技处,负责受理对学术道德问题举报等日常工作,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委员因退休、离职而导致不能胜任工作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时,由学术道德委员会推荐提名,并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投票产生。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术道德委员会不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会议,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可决定召开主任会议,商讨、决定学术道德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会议成员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

第九条 召开委员会会议,出席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开会,投票表决为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章  基本职责

第十条 树立学术风范,倡导学术道德,宣传学术道德规范。

第十一条  开展学术道德教育宣传,分析和研究学校在学术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负责组织对学术失范行为进行调查,对调查小组的调查报告进行审议,对事实做出认定,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的职责对象主要是与学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师生学术道德行为。

第四章  程 序

第十四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秘书处接到举报或获得学术失范线索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报告,委员会或主任会议应当及时做出是否予以立案的决定。在做出是否予以立案的决定后,及时通知署名的举报人。

第十五条 立案后,根据具体情况,学术道德委员会可委托被举报人所在的学院(部)先行调查。学术道德委员会对所在学院(部)的调查报告,如果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可直接采纳;如果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可要求所在学院(部)进行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必要时,学术道德委员会可成立调查组自行调查,调查组成员一般不少于三人,可聘请校外专家参加,调查期限根据需要而定,一般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调查结论形成后,调查小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到场当面告知调查结论,同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被举报人对调查小组的调查结论有异议的,经调查小组成员一人动议和一人附议,调查小组可对已有调查结论重新讨论。调查小组认为异议成立的,应进行补充调查,调查小组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将书面的调查报告提交学术道德委员会。若被举报人经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向调查小组作陈述的,视为被举报人放弃权利,调查小组可直接将书面的调查报告提交学术道德委员会。

第十七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在接到调查报告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报告进行审议,就有关事实和结论做出认定,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将学术道德委员会做出的处理意见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异议。

第十九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秘书处接到书面异议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需另行组成不少于三名委员的复议小组对调查报告、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的书面异议进行复议,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并做出维持或变更的处理建议,若做出变更处理建议的,需重新提交学术道德委员会进行审议。如果当事人经通知而无正当理由未到学术道德委员会作陈述的,视为当事人放弃权利,复议小组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书面异议进行复议。

第二十条  经过上列程序,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对学术不端行为者提出处理意见后,报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作最终裁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最终裁定,经过相应的处理程序,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中,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或调查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人是被举报人;

(二)与被举报人有直系亲属关系、直接师生关系;

(三)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秘书处在受理实名举报过程中,校学术委员会作出最终处理意见以前,除非公开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调查小组成员和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调查表决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在调查处理过程中,调查人员存在失职、渎职行为,造成较大影响或后果的,应对相关人员予以追责,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上海电机学院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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